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在1999.03.17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17日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證券公司經營風險,落實《證券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監管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證券公司的報批程式
為了落實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更好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進一步清理整頓證券經營機構,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證券公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證券公司的設立
證券公司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其變更、終止事項及業務活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管理。
(一)證券公司分為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的分類是一個逐步實施的過程,原則是成熟一家,審批一家;成熟一批,審批一批。在分類過程中,證券公司從事承銷、自營業務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經紀類證券公司和綜合類證券公司設立的條件是:
經紀類證券公司:1、符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2、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3、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6、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業務資料報送系統;7、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具備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2、近三年新股發行主承銷次數不少於五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交易額均占市場交易總額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連續盈利;5、有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開管理的體系;6、五名以上具有證券自營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五名以上具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十名以上具有證券承銷業務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以及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7、近一年內無重大違規記錄。
設立證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證券營業部;證券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營運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五百萬元。
(二)證券公司可以由國有獨資或股份制經營。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司的股東:(1)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3)累計虧損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決訴訟標的金額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2、單個股東直接或者間接向證券公司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國有資產代表單位,綜合類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設立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子公司除外。3、新設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以貨幣出資。
(三)證券公司應按批准的業務範圍,合規經營。經紀類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下業務:證券的代理買賣,代理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鑑證,代理登記開戶。
綜合類證券公司經批准除可從事經紀類證券公司業務外,還可以從事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和上市推薦,證券投資諮詢,資產管理,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四)期貨交易所等機構在清理整頓中改組為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履行正常的審批程式。改組過程中,其股東的入股資本應當經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且貨幣資金占入股資本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五)設立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具體程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關於證券公司的變更
(一)證券公司變更業務範圍、公司形式、股東或者股權、公司名稱、住所和高級管理人員,資本金的增加或者減少,合併與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遷址,證券營業部的遷址與轉讓等事項,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二)鼓勵證券公司通過收購、兼併或者合併等方式進行資產重組,最佳化資產結構。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距前一次募集資金一年以上;2、申請前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百分之十;3、申請前二年公司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4、新增股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為公司公積金轉增;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關於證券公司的風險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依據《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監事會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一)證券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財務風險監管指標:1、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淨資本不得低於二千萬元,其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八十。2、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淨資本不得低於二億元,負債總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淨資產的八倍,流動資產的餘額不得低於流動負債的餘額,撥付給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百分之四十。3、證券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交易風險準備金餘額,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十的,綜合類證券公司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的,可不再提取。
(二)證券公司應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出現下列情況,要在三個營業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說明原因和對策:1、淨資本低於本意見要求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2、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負債總額超過淨資產七倍的;3、證券公司流動資產餘額低於流動負債餘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關於證券公司的日常監管
(一)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證券公司或者分公司或者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證券公司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是證券公司全資附屬的非法人機構,不得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不得以承包、租賃方式經營。證券營業部不得再下設營業性場所;不得將遠程終端演變為營業場所,利用遠程終端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開戶和清算不得在證券營業部之外進行。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不得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證券交易。
(二)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存入的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受託管理的資產應當是現金、國債或者上市證券,並應當存放於商業銀行或者投資於有價證券,實行分帳管理。
(三)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證券公司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融資,開展正常業務活動。但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不得舉辦實業項目,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互相投資參股,不得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以交易佣金分成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不得在法定會計帳冊外設立帳冊,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小金庫”。
(四)證券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證券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清理整頓或者實行兼併。
(五)證券公司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部分證券業務、註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營業許可證》的處罰。
證券公司的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以欺騙手段取得股東資格以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證監會取消其股東資格,並限期轉讓其持有的全部股權。
五、信託投資公司在分業過程中設立證券公司的,參照本意見執行。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公司、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及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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