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4.08.12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4.08.12
  • 實施時間:2004.08.12
各證券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積極推動證券業的規範發展,鼓勵證券公司在業務和管理等方面開展創新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鼓勵證券公司充分發揮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市場需要和自身實際進行業務創新、經營方式創新和組織創新,提高服務質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場競爭中做優做強,推進證券行業的整體發展。
二、創新是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發展的動力,但必須堅持“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要求,採取切合實際的措施,防範和控制創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在推進證券公司創新的起步階段,要先行試點,以點帶面,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有關規則,逐步推開。因此,要對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試點證券公司)設定一定的標準,並先行評審。試點證券公司應具備公司治理和內部風險控制較好、資本充足水平較高、經營管理較規範等條件,試點證券公司的各項創新活動應在其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進行。
三、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試點證券公司的評審辦法,負責組織評審工作。
評審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的標準和程式應當公開透明。證券公司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就可以按程式提出申請。經評審通過者,確定為試點證券公司。
申請評審的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應對其申報的公司經營情況和會計報表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並負有明確的直接責任,還應對申請試點相關事項的真實、完整、合規和風險控制等負有明確的直接責任。
四、推進證券業創新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推進證券機構監管的改革措施將在試點證券公司中試行,對其有關申請事項,優先受理,簡化相關程式。支持試點證券公司在業務拓展、組織管理等方面主動提出試點方案,積極開展證券業務創新,探索證券業務創新發展的經驗。經試點證明成熟的業務做法、產品創新方案和經營管理改革措施將在證券業內推廣實施。
五、試點證券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業務發展需要提出的具體創新方案,應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審後實施。創新方案應包含風險評估、內控措施、風險承擔準備的預案以及接受行政監管的可行性安排等內容。
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業務的規模應與其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其創新業務應建立量化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六、試點證券公司的各項創新活動接受我會及派出機構的監管。
各派出機構應制定對轄區內試點證券公司的動態監管制度和工作內容,重點監控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是否安全、完整、透明以及客戶資產管理、債券回購等業務的合規經營情況,監督其在試點方案確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創新試點活動,嚴格執行試點所要求的各項承諾和規則。
試點證券公司應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其註冊地的我會派出機構提交其創新活動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七、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試點證券公司進行持續評價。
試點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風險控制、財務狀況等方面出現問題不具備從事相關創新活動條件的,將停止其相應的試點業務活動,已開辦的試點業務按期結束。
八、試點證券公司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終止其試點業務,並責令其限期清理。
推動證券公司創新是一項持續性的長期工作,各證券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各項監管規定,合法合規經營,完善公司治理,增強內部風險控制,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各證券公司應認真做好風險自查和業務規範工作,在全面核查的基礎上,摸清公司資產和財務狀況,自覺地清理違規性和高風險性業務,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畫並逐項落實。我會將根據各證券公司的風險程度、內控水準、財務實力等實際狀況制定並逐步實施分類監管措施,支持各證券公司在自身財務狀況、業務競爭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範圍內進行多樣化的創新活動,促進證券業的規範與發展。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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