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資格確認有關問題的通知,由中國證券監管會、審計署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通知》發布。
中國證券監管會、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通知》,現將審計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資格由審計署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審核確認,並對其進行監督。
二、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資料一式2份,經主管審計機關審查屬實簽章,報審計署和證監會審查批准。符合條件者,審計署會同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布。審核工作按照公正、公開的
原則進行。
三、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及其註冊審計師的資格條件、申報資料、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均比照《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以下簡稱《資格確認的規定》)執行。申報所用的具體表格由審計署、證監會制發。
四、審計事務所在對發行與交易證券的企業、機構和場所進行財務審計時,應按照《資格確認的規定》和有關社會審計工作的法規、規章的要求辦理。
五、從事證券業務時,註冊審計師稱註冊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稱會計事務所。有關事宜由審計署與財政部協商確定。
六、對本通知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審計事務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機關可向審計署、證監會反映。
199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