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證券開戶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證券開戶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證券開戶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0.03.27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證券開戶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0.03.27
  • 實施時間:2000.03.27
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配合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經營機構清理整頓工作,現就涉及證券交易所登記開戶代理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於已完成清理和機構改組任務的證券交易中心(與登記公司二合一),證券交易所應與其承繼單位的法人重新簽訂代理協定,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和權力義務,並妥善處理歷史資料保管與轉移事項。
二、對於清理和機構改組工作尚未結束且當地尚無其他開戶代理機構的證券交易中心(與登記公司二合一),證券交易所可以繼續維護其代理開戶現狀,待其機構改組完成後,再與其承繼單位的法人續簽代理協定,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和權力義務。
三、對於省級(含計畫單列市)獨立的證券登記公司,證券交易所可以與其續簽臨時代理開戶協定。證券交易所應跟蹤當地機構清理整頓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代理業務。
四、對於已經從事代理開戶業務的證券公司、銀行,證券交易所可繼續委託其代理開戶業務,但應與其法人續簽代理協定。
五、對於存在多家登記公司(兩家以上)代理開戶的地區,當地派出機構應當聯繫有關部門,督促其加快清理整頓步伐,儘快制定機構改組方案。原則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能委託一個機構代理開戶業務。
六、各派出機構應當督促當地開戶代理機構在完成有關清理整頓工作的同時,配合證券交易所落實規範開戶代理業務的有關事項,聯繫當地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有關代理機構的法人變更登記等事宜。
七、證券交易所在辦理新的開戶代理業務時,應當充分調查研究,掌握被委託對象的法人現狀及其變化,制定詳細方案,逐步實施。在選擇新的代理機構時,兩所應相互溝通,從全局出發,一致行動,最大限度地為投資者提供便利,如遇特殊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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