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1999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9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性質: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99-09-08
發布單位,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
發布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
1999-09-08
生效日期
1999-09-08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1999年7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9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所開立的股票帳戶,可用於配售股票,也可用於投資二級市場的股票。但在二級市場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二、參加配售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機構,其用於申購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必須符合《通知》第17條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不得使用從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各類長短期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商業貸款和財政周轉金購買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資金和從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各類長短期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商業貸款購買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帳戶或資金進行申購,也不得違規融資或幫助他人違規融資申購。
三、公司註冊登記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參加配售的資格。
四、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法人,證監會將依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等處罰。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