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憲法審查研究

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憲法審查研究

《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憲法審查研究》是2018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徐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憲法審查研究
  • 作者:徐靖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9月
  • 頁數:198 頁
  • 定價:4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628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憲法審查研究》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加強憲法實施”、“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指針,回答三個核心問題:“什麼是社會公權力行為”、“社會公權力行為何以接受憲法審查”以及“如何對社會公權力行為進行憲法審查”。具體涵蓋:確定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性質與類型,詮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的理論與現實依據,劃定憲法審查權對社會公權力的介入尺度,探索中國特色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模式的具體構建,並對實踐中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事件進行典型分析。

作者簡介

徐靖,女,1983年生。中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後,碩士生導師。2000年至2007年就讀於湘潭大學,分獲法學學士學位、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學位;2007至2011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曾在《中國法學》《法律科學》《法學評論》《法制與社會發展》《行政法學研究》《中國高等教育》等國家*核心期刊公開發表論文十餘篇,並有多篇論文為《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法學文摘卡》轉載或摘錄;出版個人專著《訴訟視角下中國社會公權力法律規制研究》及執行主編、參著(編)十餘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一般項目、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中南大學創新驅動項目、中南大學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等八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法務部一般項目、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重大委託項目、湖南省教育科學“十三五”規劃重點項目等十餘項。

圖書目錄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狀與選題價值
(一)研究現狀
(二)學術價值與套用價值
三、研究內容
四、研究方法與創新之處
(一)研究方法
(二)創新之處
第一章社會公權力:公域治理的新型權力形態
一、社會公權力的法理闡釋
(一)權力·公權力·社會公權力
(二)類型化:社會公權力組織的多元組織形態
二、社會公權力的特徵解讀
(一)權力來源:契約性
(二)權力內容:自治性
(三)權力運行:規制性
第二章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何以必須?
一、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的理論證成
(一)憲法至上
(二)權力“惡”性
(三)審查權消極性與最低限度主義
二、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的現實需求
(一)公域治理轉型與社會公權力組織勃興
(二)社會公權力與法治社會建設
(三)社會公權力運行中的“悖憲治”事件
三、域外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的經驗借鑑
(一)日本:部分社會法理
(二)德國:基礎關係與重要性理論
(三)美國:政府行為理論
第三章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對象
一、被審查行為性質判斷
(一)社會公權力“組織行為”與“主體行為”
(二)社會公權力主體的“公行為”與“私行為”
(三)社會公權力行為的憲法問題與一般法律問題
二、被審查行為類型
(一)社會公權力具體行為違憲
(二)社會公權力抽象行為違憲
(三)社會公權力行為許可權爭議
三、不得審查行為類型
(一)純自治性事項
(二)應納入國家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的事項
第四章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主體
一、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主體的可能選擇與分析
(一)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主體的傳統模式
(二)架構中國社會公權力憲法審查主體應考慮的因素
二、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主體的“一元多極”設計
(一)“一元”:全國人大下設憲法委員會
(二)“多極”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
(三)“多極”之二:社會公權力組織的最高行政或業務主管部門
第五章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程式
一、審查程式啟動要件
(一)申請人適格
(二)案件成熟
(三)窮盡內部救濟和法律救濟
二、社會公權力行為抽象審查程式
(一)抽象審查的前提條件
(二)抽象審查程式的原則
(三)抽象審查的運作程式
三、社會公權力行為具體審查程式
(一)具體審查的前提條件
(二)具體審查程式的原則
(三)具體審查的運作程式
四、其他特殊案件審查程式
(一)許可權爭議案件
(二)政治性社會團體違憲解散案件
第六章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基準
一、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基準的確定依據
(一)行政權力滲透程度
(二)基本權利位階
(三)基本權利被限制的內容與程度
二、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基準的具體方案
(一)一般審查基準
(二)嚴格審查基準
(三)最嚴格審查基準
三、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基準的實證檢驗
(一)中國紅十字會“汶川地震”拒絕公開信息的合憲性思考
(二)《北京市演藝界禁毒承諾書》“禁演令”的違憲質疑
(三)高校教師聘任“第一學歷”條款的憲法分析
第七章中國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後果
一、社會公權力主體的憲法責任承擔
(一)抽象行為責任
(二)具體行為責任
二、社會公權力行為憲法審查判斷的效力
(一)形式確定力:對憲法審查機關的效力
(二)實質確定力:對社會公權力主體及其相對方的效力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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