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範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範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法基本原則
- 外文名: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 提出者: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學者論述
- 套用學科:法學、憲制、行政管理
- 適用領域範圍:普遍性
- 適用領域範圍:司法領域
簡介,基本定義,定義理解,基本原則,原則理解,重要意義,法學,憲制,行政管理,意義,普遍性,司法實踐,司法適用案例,認識和思考,
簡介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範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範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準則。它又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式性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實體性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越權無效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5.比例原則.
行政法的程式性原則:
1.正當法律程式原則.
2.行政公開原則.
3.行政公正原則.
4.行政公平原則.
根據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學者論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四項
高效原則
基本定義
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準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它又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式性基本原則.
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範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範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徵並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誌。
四是只貫穿於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範或規則存在的基礎。
定義理解
行政法基本原則
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 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
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藉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
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於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現的基本準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包括行政法的實然狀態的原則,又包括行政法的應然狀態的原則。包括以下原則:行政法治原則、適度性原則、互動性原則、程式正當原則。
基本原則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規範空白和出現漏洞的時候,作為共同理念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規範及其實施都不得與其相牴觸[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行政法的應然狀態,又要體現行政法的實然狀態,而行政法的應然和實然不過是政府與公民關係或者說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係的理想和現實的反映,同時行政法又要承擔規範和改造現實以一步步向理想趨近的責任。
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基礎性規範”,是產生其他具體規則和原則的規範。
第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高度抽象的並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的規範。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一種普通性規範,它對行政關係進行整體的巨觀的調整、規範。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導、調整整個行政執法行為,而且指導和調整行政法的整個立法行為。
第五,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對行政法的立法、執法起巨觀指導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場合也直接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
原則理解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或稱合法性原則,是各國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則,其基本含義在於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或者從事行政管理活動。
其要求為:職權法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或授予);法律優先(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民意代表機關制定的法律相牴觸,即法律優先於行政);法律保留(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具體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法律無明文授權即無行政);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要客觀、適度,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其要求為:比例原則(適當性--對行政行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為的作出要適合於目的的實現,或者說不得與目的相悖離、必要性---為達成目的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須儘可能採取對人民利益影響最輕微的手段、衡量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或平衡原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平等對待(行政主體應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平等對待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正當原則(系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符合一般的道德標準與生活價值觀。或者說,應當符合人們公認的“情理”標準。)
(三)程式正當原則
程式正當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決定,尤其是不利決定時,必須遵循正當、公開的程式。具體要求為:行政公開(行政過程公開透明也是預防行政主體恣意、濫權和腐敗的有效手段);程式公正(在救濟程式領域,程式公正的基本要求有兩個: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對待時應當給予其陳述和辯護的機會);公眾參與(信息公開透明、充分保障公眾的參與機會、給予當事人陳述與申辯的機會)
(四)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兩個方面。具體為:
1、誠實守信:
行政主體不得為了自身的利益、欺騙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決定和作出承諾前,必須充分考慮各種複雜的情形,聽取多方意見,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規範具有穩定性與連續性、可靠性與可預測性。
行政活動應具有真實性與確定性。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活動,應出於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準確,真實性不只適用於行政法律行為,也應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如諮詢、信息提供等。虛假、錯誤的行政行為造成公民合法權益損害的,行政主體負有賠償義務。
2、信賴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基於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的合理信賴而有所規劃或舉措,由此而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
信賴前提: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以及信賴值得保護
具體要求: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有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五)高效便民原則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職權,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民眾,從而更好地服務於人民和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
具體要求:
1、高效原則,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時間內創造出更多的成果。
2、便民原則:是指民眾能夠方便獲得行政主體提供的公共服務。
(六)監督與救濟原則
1、所謂監督原則,即監督行政的原則,是指有權國家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的行政活動有權進行監督與問責。基於“權責一致”和“有權力必有監督”的要求,監督原則主要包括監督與責任兩個方面的內容。
監督主要表現為:
(1)自覺接受“他律”監督。
(2)加強行政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
責任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1)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行使職權。
(2)對違法、不當行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組織權益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3)問責。
2、救濟原則
處於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救濟權利,主要包括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要求賠償權或補償權以及救濟過程中的相應權利等。這些救濟權的行使及實現,在我國主要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與補償等制度來保障。
重要意義
從法學的角度來看,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從憲制的角度來看,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係的一個側面;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來看待行政法,則主要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從對行政法的本質的把握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以發現,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應然與實然兩個方面:行政法治原則、適度性原則、互動性原則、程式性原則、責任行政原則。
法學
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認為行政法不過是一個部門法,是調整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的法律規範。單從法學的角度來理解行政法過於微觀,可能會過於追求技術上的細節問題,而不能對行政法有一個正確的定位。
憲制
從憲制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認為行政法所調整的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是更大的國家與公民關係的一個側面。從憲制角度來看待行政法,能夠對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認識,能夠對行政法有比較準確的定位,但這種視角又過於巨觀,在具體的立法活動中指導性並不一定很大。
行政管理
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這主要是強調行政法的實然性,強調行政法要與現實切合。同時,行政管理的視角又能夠彌補法學視角的過於微觀、憲制視角的過於巨觀之不足。因而,單從這三種視角的任何一種出發,都難以對行政法有比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這三種視角結合起來進行。
意義
相比於其他的部門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時代精神的部門法,因為它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公民的關係。政府與公民的關係問題是行政法的現實起點,也是行政法理論的基本起點,對這種社會關係的研究是明確行政法性質與功能的關鍵。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範式的變化往往帶來的是政府的社會角色及政府與公民關係方面所進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範式的變化,而只是在一種現實的行政管理範式內所進行的局部改變,也可能帶來政府的社會角色和政府與公民關係方面的改變。由於社會的發展、新情況的出現,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時宜常常發生,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隨之而來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調整以及行政法對這種改變的確認和維護。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說行政法能夠被稱為“動態憲法”,那也只是從行政法的應然狀態來說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許在於其實然狀態,也就是法律與現實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調整與規範政府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現實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社會的現實狀況和政府自身的能力決定了政府現實的角色問題,這個問題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組成的社會團體的現實角色問題。對於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鞏固和維持,而對於不符合社會現實、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導致嚴重社會問題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變,這也是法律的實然向應然趨近所必須採取的行動。
近代行政法的發展演變是伴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而演變的。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和收縮導致了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確認、對行政權的控制、對公民權的確認和保護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個體的權利及其權利的集合也成為制約行政權的重要力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社會控制權力”。控制並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過是使行政權處於一個合適的位置,同時也使公民權處於一個合適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應當促使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保持一種平衡的態勢。這裡“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權與公民權一種“完美的分工”和隨之而來的“專業化”,它們能共同促進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這種平衡涉及行政權和公民權各自的“度”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因而行政機關與公民關係的度既包括行政機關與公民在實體權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式關係上的度。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把行政法定義為“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使之達到平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行政法基本原則則是指導行政機關具體行為過程的最基本準則,在社會發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領域全面膨脹的現代社會,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權成為各個國家面臨的共同課題.傳統的通過立法機關制定具體法律規範來約束行政行為的努力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通過規定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來限制行政機關的濫權行為成為眾多國家的新訴求。
普遍性
運用行政法基本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早已為眾多國家所採用,以比例原則為例,在英國,16世紀就有該原則的判決,到20世紀初,該原則已經發展到相當成熟的程度."今天,該原則幾乎出現在每星期所發布的判例中,在大量案件中該原則得到了成功運用."。在法,德,日等國和我國台灣地區,法律原則被公認為是行政法的淵源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並廣泛運用到司法過程中。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適用基本原則成為需要,特別是在行政法領域,當今社會行政事務複雜多變,無論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預見今後所有的問題;無論法條制定得多么精細都不免千瘡百孔,而通過立法者事後補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衡平個案中的不公由於過於遲鈍而顯得不切實際.而另一方面,司法機關的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對彌補法律漏洞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基本原則就是法官用以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則是法律共同體基於公平,正義等基本價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較一致和穩定的行為準則,原則往往是有彈性的,這一點使它不同於必須適用的規則.法律原則可能載於法條中,但很多情況下只表達在教科書和論著中,甚至只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中.可以說,在法治發達的國家,法律原則的運用對於法律的適用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實踐
"無法律即無行政"是傳統行政法對行政行為的基本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中國司法機關斷案的基本準則,二者表現在行政司法領域即是,《行政訴訟法》對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提出了極為嚴格的要求。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概括之就是"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參照規章",可見,作為行政法律基本精神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則是被排除在行政司法實踐之外的,而最高法院的兩則判例對其提出了挑戰。
司法適用案例
在田永案的判決中有這樣一段話,"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根據學者對田永案的考證,沒有證據顯示法官們在判決時具有運用正當程式原則的明晰意圖,是一種樸素的程式正義的觀念形成了法官判案時的信念.而探究法官之所以敢於提出程式要求的背後還會發現,由於他們所處的處境比較有利,受外界壓力不是很大,因而比較超然,再加上這條理由不是本案判決的決定性理由使得它所承擔的風險並不大,從而在判決書中保留下來.完全可以說,本案判決對正當程式原則的運用是一個附帶寫下的理由,並沒有引起關注.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對這起案例的刊登卻改變了它的命運,公報在公布判決書內容時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原告","被告"的稱呼分別被改成"被處理者","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試圖將個案適用的原則發展成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要求;二是公報在重申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應當遵守的程式原則時,明確了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後果——"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即單單憑這一程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銷被告的退學處理決定.這就使得正當程式原則的運用變得更清晰,對正當程式原則的強調更凸出了。
最高法院的判例應合了學界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呼籲,彌補了中國行政立法上的缺陷,它所昭示的關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以及大膽運用法律原則的勇氣,將遠遠超越個案的意義,值得肯定和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