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華容,男,1973年1月出生,漢族,湖南邵陽洞口縣人,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2007),碩士生導師(2007),法學博士(2008)。1997年6月湘潭大學法學院本科畢業留校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至今。2005年參與發起創辦湘潭大學博士論壇,2006年任湘潭大學博士論壇總召集人,2008年起兼《湘江法律評論》編輯。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訴訟、憲政與政治寬容理論以及行政訴訟法學基本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尹華容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邵陽洞口縣
- 出生日期:1973年1月
個人簡介,主講課程,獲獎情況,科研項目,科研成果,學術觀點,教學改革,
個人簡介
主講課程
本科生:中國憲法學、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
研究生:中國憲法學原理,立法學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課程。
獲獎情況
1、《論自由主義憲政與寬容》,2006年獲湖南省優秀碩士論文;
2、《設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突圍中的重大誤區》,2005年獲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年會一等獎;
3、2005年指導學生獲湖南省第六屆“挑戰杯”大學生課外科技作品競賽二等獎;
4、2007年指導學生獲湖南省第七屆“挑戰杯”大學生課外科技作品競賽三等獎;
5、2005年獲湘潭大學優秀班主任稱號;
6、2009年再次獲湘潭大學優秀班主任稱號;
7、2009年湘潭大學度教學比武二等獎。
科研項目
1、主持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憲法訴訟正當性研究》;
2、主持湖南省法學研究基地項目《政治寬容的憲政實現機制》;
3、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轉型期中國公權力的憲法配置研究》;
4、 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信息資源配置的區域性差距及公共政策調整研究》;
5、 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非洲憲政的歷史與變革》;
6、 參與法務部項目《社會公權力的憲法規制研究》;
7、 參與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憲法實踐的技術路徑研究》。
科研成果
參編教材
1、《憲法學》(副主編),中南大學出版1998年版;
2、《憲法學》(參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憲法學》(參編),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權利與權力的博弈——行政訴訟法修改縱橫談》(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公務員依法行政讀本》(參編),海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代表作
(1)《論政治寬容的憲政實現機制》,《學術界》(CSSCI來源期刊)2007年第3期;
(2)《論通過憲法訴訟的權力制約機制》,《河北法學》(CSSCI來源期刊),2007年第8期;
(3) 《論憲政與寬容——以自由主義為視角》,《湘潭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被《新華文摘》編目輯覽,2004年再次被主編程燎原教授收入《湘江法律評論》出版。
其他論文
(1)《設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突圍中的重大誤區》,《甘肅政法學院學報》(CSSCI來源期刊),2005年第6期,獨著。
(2)《論憲政與自由——以自由主義為視角》,《河北法學》(CSSCI來源期刊),2006年第10期,合著。
(3)《行政訴訟功能探析》,《求索》(CSSCI來源期刊),2007年第6期,第一作者。
(4)《西方權力制約途徑之探討——從福柯的權力立場出發》,《湖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第一作者。
(5)《市場經濟與法律秩序——以制度供給為視角》,《湖南科技大學學報》,2004年第3期,第一作者。
(6)《探索中國傳統訴訟法律的歷史真諦》,《湘潭大學學報》2004年第3期,合著。
學術觀點
1、憲政是自由主義發展的產物,是自由主義的制度化實現。憲政體制無論是在過去還是在現在事實上都是自由體制。憲政與自由有著密切的關聯,憲政是自由的內在要求,自由是憲政的本質目的。
2、憲政不僅僅是一套控制政府行為的合法性的技術,它同時指向一套價值觀念。作為一種人文制度,它背後隱藏著深厚的人文精神。憲政寬容、妥協的結果,憲政是妥協的機制,寬容的準則,憲政與寬容有著緊密的聯繫。可以說,憲政是以寬容政治為哲學基礎的。
3、憲政作為現代社會政治共同體的基本準則,為政治寬容確定了具體的實現機制:政治參與機制、政治競爭機制、權力制衡機制與政治糾錯機制。
4、權力制約途徑主要有二:一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二是“以社會制約權力”。認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立與制衡構成了“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核心,而“以社會權力制約國家權力”則成為現代西方權力制約途徑的發展趨勢。西方的權力制約途徑既有巨觀的,也有微觀的,西方現代社會的權力制約權力途徑已形成了一項系統性機制。
5、主張憲政的核心價值是不是民主,而是國家權力的有限性,是保護個人自由。而個人自由的核心權域是私有財產自由,國家權力有限性實質是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的經濟活動的自治性,本人將個人自由的制度保障寄希望於給司法注入政治功能。在此邏輯中,當重視司法對解決社會糾紛、彰顯社會正義的重要意義。
6、反對設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狹小、撤訴多、難獨立等問題的存在使行政訴訟制度已陷入重圍,造成此一格局的根本原因在於議行合一原則、人民主權原則的嬗變,因而行政法院的設定並不能從根本上實現行政訴訟的突圍。在最高人民法院內設行政法院,對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確有意義,但意義不大。行政訴訟的“特殊待遇”自然會為其它訴訟所效仿,效仿之後的結果只能是現有法院整體獨立性的提高,與其這樣繞一個大彎子,不如現在就設法直接強化法院整體的司法獨立性。但是,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是整個法院系統司法改革乃至整個社會改革的一部分,因此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的進程與節奏應與國家政治民主的發展進程大體合拍。
無論是通過改造現有制度還是通過設定行政法院實現行政訴訟的突圍,行政訴訟都是以訴訟的形式解決行政法上的爭議,都是為了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與制約,因此,如何規範和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是一個永遠無法迴避的問題,這個問題如僅在行政訴訟法領域內求解極可能是緣木求魚。司法權相對行政權難以保證其獨立性,是由行政權的獨有特徵導致的。行政權是一種主動性、執行性、載量性極大的權力,而且現代國家行政機關握有財權、軍警權、人事權等實質性權力,因而,行政權極易膨脹、最易侵犯別的權力領域,這正是歷史上多有行政權專橫而鮮有立法權、司法權專橫的根本原因。在現代社會憲政實踐中,擔負著平衡弱小的司法權與強大的行政權任務的是憲法訴訟制度和行政訴訟制度,其中,對行政法規、規章的審查、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是關鍵,在今日中國,憲法訴訟尚付闕如,以行政訴訟方式制衡行政權往往孤掌難鳴,不但抽象行政行為逍遙法外,而且由於某種實際深深影響我國政治生活的政治力量游離於憲法與法律規制的視野之外,必然會出現大量“行政權力走私”之現象,由此自然導致的一個結果是:行政訴訟這一約束行政權泛濫之大堤出現了“管涌”,隨時有潰堤之險。
行政法治的形成有個“時間維度”,法治不僅僅是一個邏輯化結構的社會關係,它還需要時間這個內在變數,從這一維度上看,變法(如建立行政法院和類似的諸多法制改革)與法治存在一種內在的緊張關係。
7、中國傳統的權力制約機制因其不具有一種常規性的政治糾錯功能而存在天然缺陷,憲法訴訟從表面上看雖然身處“反民主之困境”,但基於二元民主理論、基本人權的價值取向及其所具有的權力動態平衡功能,是一條具有政治正當性的權力制約路徑。
本人撰寫的《憲法訴訟正當性研究》是國內第一篇系統研究憲法訴訟正當性的博士論文。
教學改革
在傳統的課堂式教學、診所式教學的基礎上探索“問題導向”的研究性教學模式。該教學模式要求學生以問題為導向運用相關法律知識分析社會政治法律現象。
如2008年5月,參與湘潭大學法學院五博士訴湖南省政府行政不作為一案,指導學生以湖南省政府等政府部門的行政不作為為問題,分析其中所涉及的政治、法律及經濟原因。2009年5月以集體林權改革為問題,在社會調查、資料收集、專家諮詢、會議討論、論文寫作等方面指導一年級本科生進行研究性學習。學生申報的課題《論湖南集體林業行政管理體制的法律完善——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為研究背景》被批准為國家級第二批大學生研究性學習與創新性實驗計畫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