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生產統計實施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生產統計實施辦法》在1990.12.10由民航局, 國家統計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生產統計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民航局, 國家統計局
第一條 為了及時準確地反映民用航空機場的業務量,為機場的建設規劃和民航生產計畫提供可靠的統計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和通用航空專用機場(包括民航局所屬機場、地方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不包括民航院校專用訓練機場、保留機場和通用航空臨時機場。
第三條 機場生產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民航局統一管理機場生產統計的實施辦法、指標解釋、監督檢查、全行業的統計匯總和對外公布統計資料;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本地區機場生產統計的監督檢查、統計匯總和提供統計資料;機場負責本機場生產統計的組織實施並提供統計資料。
第四條 管理局設定統計機構或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
第五條 機場應根據業務量的大小設定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
年旅客吞吐量100萬人(含)以上的機場可設定統計機構;年旅客吞吐量10萬(含)—100萬人的機場可設定統計機構或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年旅客吞吐量10萬人以下的機場可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通用航空專用機場可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機場生產統計人員必須經過統計專業崗位培訓。
第六條 機場應將設立統計機構、配備統計人員的情況報告管理局和民航局備案。機場應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機場指定或調動統計負責人時應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機場生產統計分為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統計、機場吞吐量統計和機場客貨流量流向統計。統計報表格式及說明見附屬檔案一至三。
第八條 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統計是反映機場飛行區繁忙程度的定期統計,包括各航空公司(含民航局直屬航空公司、地方或部門所屬航空公司及境外航空公司,下同)的航空器在機場的全部起飛和降落架次,以及軍用航空器在民用機場的起降架次。
第九條 機場吞吐量統計是反映航站區繁忙程度的定期統計,包括所有的進出港運量。
第十條 機場客貨流量流向統計量反映從本機場全部始發運量和聯程運量流向的定期統計,包括各航空公司承運的運量。
第十一條 機場生產統計使用電子計算機對數據進行管理和匯總。機場應根據業務量的大小,配置性能適用的電子計算機。
民航局計畫統計機構負責制定或提供統一的數據代碼,規定上報的數據內容和數據格式。
第十二條 機場起降架次統計、吞吐量統計、客貨流量流向統計,分為月報和年報,同時用統計報表和計算機軟碟(或計算機網路)報送和傳遞。統計月報,機場應於每月三日前將軟碟和報表報送到管理局,管理局於五日前報民航局。統計年報,機場應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送到管理局,管理局匯總後應於一月底前報民航局。
機場在上報統計月報和年報的同時,應將統計報表抄報當地政府統計部門。
第十三條 航空公司兼管的個別機場,其機場生產統計應同時上報管理局和航空公司。
第十四條 機場開航、復航或停航,應在當月的機場起降架次統計表中註明開航、復航或停航的日期及停航的原因。
第十五條 航空公司和航務管理部門有義務按國家的統計法規和本辦法向機場及時提供載重表(載重平衡表),載重電報,國內航線旅客、逾重行李發運收入統計表,航班座位配額和飛行(計畫)動態記錄表等機場生產統計所必需的原始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境外航空公司辦事處應按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提供相應的原始資料。
委託其它航空公司代理配載、值機的,由被委託的航空公司提供上述原始資料。
第十六條 載重表(載重平衡表),國內航線旅客、逾重行李發運收入統計表和飛行(計畫)動態記錄表等原始資料,必須完整、準確、清晰地填寫,制訂交接、傳遞和保管的規章制度,不得丟失和散落。
原始資料出現缺項、漏項或字跡無法辨認時,機場統計人員應要求補寫或重新填寫,有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航空公司(機場)的配載部門和我國航空公司駐外辦事處,按規定拍發的載重電報,應抄發各到達機場的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所屬的部門),作為統計進港運量的原始資料。對不按規定發載重報的,到達機場的統計人員應當查詢、登記並設法補齊進港運量數據。
第十八條 機場統計人員應對各種原始資料進行核對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查明情況,保證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機場統計人員發現違反本辦法,影響機場統計準確性和及時性的行為,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管理局報告。
第十九條 對於嚴格執行本辦法,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管理局查明情況後,可予以罰款,民航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實施處罰。罰款金額按所涉及的起降架次計算,每架次不超過應收起降費(不含地面服務費)的百分之十。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有關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建議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機場應根據本辦法與有關單位協商,制定本機場實施生產統計的具體措施,並報管理局和民航局統計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二月九日民航局下發的“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定期統計表”中民航生產七表、八表、九表、十表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屬檔案一: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統計表
(一)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統計表表式
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統計表
填報單位:  年 月 民航生產七表
---------------------------------------
|項 目 |合計|起飛架次| 降落架次| 其中:外 航 |
| | | | |------------|
| | | | |合計|起飛架次|降落架次|
|----------|--------------------------|
|一、總計 | |
|----------| |
| 分機型 | |
|----------| |
|二、國內航線運輸飛行| |
|----------| |
| 分機型 | |
|----------| |
|三、國際航線運輸飛行| |
|----------| |
| 分機型 | |
|----------| |
|四、地區航線運輸飛行| |
|----------| |
| 分機型 | |
|----------| |
|五、通用航空飛行 | |
|----------| |
| 分機型 | |
|----------| |
|六、其它飛行 | |
|----------| |
| 分機型 | |
|-------------------------------------|
| 備註:本月(年)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高峰日為(_月)_日,起飛_架次, |
| 降落_架次。 |
| 本月(年)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高峰小時為(_月)_日_時, |
| 起飛_架次,降落_架次。 |
---------------------------------------
填表人: 覆核人: 報出日期:
(二)機場航空器起降架次統計表說明
1.本統計表包括各航空公司的航空器在機場的全部起飛和降落架次以及軍用航空器在民用機場的起降架次。起飛和降落各計為一架次。
2.本場飛行(如訓練、熟練、空中遊覽等)每個起落分別計算為起飛一架次和降落一架次。
附屬檔案二:機場吞吐量統計表
(一)機場吞吐量統計表表式
機 場 吞 吐 量 統 計 表 填報單位: 年 月 民航生產八表
---------------------------------------
| | 旅客 | 行李 |郵件 |貨物 |  其中:外 航  |
|項 目|(人)|(噸)|(噸)|(噸)|----------------|
| | | | | | 旅客 | 行李| 郵件| 貨物  |
| | | | | |(人)|(噸)|(噸)|(噸) |
|----|--------------------------------|
|總計 | |
|----| |
|國內航線| |
|----| |
|國際航線| |
|----| |
|地區航線| |
|----| |
|進港 | |
|----| |
|國內航線| |
|----| |
|國際航線| |
|----| |
|地區航線| |
|----| |
|出港 | |
|----| |
|國內航線| |
|----| |
|國際航線| |
|----| |
|地區航線| |
|-------------------------------------|
|備註:本月(年)機場旅客吞吐量高峰日為(_月)_日,旅客吞吐量_ |
| 人次。 |
| 本月(年)機場旅客吞吐量高峰小時為(_月)_日_時,旅客吞吐 |
| 量_人次。 |
---------------------------------------
填表人:  覆核人: 報出日期:
(二)機場吞吐量統計表說明
1.機場統計是反映航站區繁忙程度的定期統計報表,本統計表包括所有的進出港運量。
2.旅客中,成人、兒童和嬰兒在電腦程式中分別錄入。報表輸出時,成人和嬰兒計算為一人,嬰兒不計。行李為旅客交運的行李。
3.備降、加降和返航的飛機,旅客下飛機後再次登機的,應分別計算為進港旅客和出港旅客;卸下的行李、郵件、貨物再次裝機亦應計算為進出港運量。
附屬檔案三:機場客貨流量流向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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