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是由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也是在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領域惟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依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的業務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外文名: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
  • 英文縮寫:CIREA
  • 性質:全國性行業組織
  • 成立時間:1994年8月
  • 前身: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理事成員,團體會員,組織貢獻,行業協會,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的前身是成立於1994年8月的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2004年7月變更為現名。中文簡稱為中房學,英文名稱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名稱縮寫為CIREA。

主要職責

團結和組織從事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傳;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並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建設宗旨

開展房地產估價、經紀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傳;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房地產估價、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並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團結和組織從事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方面的研究、教育和宣傳;
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並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單位會員分為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會員擁有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和著作等各項權利。

業務範圍

組織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的理論、方法及其套用的研究和交流;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辦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註冊;開展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對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繼續教育;建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資信評價;提供有關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諮詢和技術支持服務;編輯出版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方面的刊物和著作,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代表中國房地產估價、經紀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組織機構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考試註冊、教育培訓、學術、標準和國際交流等5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下設綜合財務部、考試註冊部、發展服務部、培訓交流部、信息技術部、房地產研究中心,主辦會刊《中國房地產估價與經紀》和網站“中國房地產估價師”、“中 國房地產經紀人”。
現任會長為宋春華先生(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部原副部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為柴強先生(經濟學博士、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理事會有常務理事42名,理事145名。學會下設考試註冊專業委員會、教育培訓專業委員會、學術專業委員會、國際交流專業委員會、標準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第二屆理事會
顧問:
沈建忠、陸克華、薛洪江、馮長春、葉劍平、高向軍、桂國傑、陳勁松
技術顧問:楊國誠、杜鳴
柴強柴強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第二屆理事會領導成員名單
會長:杜鵑
副會長:柴強、劉洪玉、張永岳、廖俊平、彭小平、呂萍、馮駿、左暉、莫天全、翟猛、宋生華、王波、武廷方、閆旭東、高舉
秘書長:柴強(兼)
副秘書長:陳健容、趙鑫明、王霞、李文杰、高喜善、季愛華

團體會員

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單位會員分為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會員擁有參加本會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和著作等各項權利。

組織貢獻

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房地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廣泛服務於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與社會經濟發展及社會大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是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領域的惟一全國性行業組織,自成立時起就肩負起了引領行業發展的重任,努力協助政府開展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工作,積極發揮了行業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為行業發展和會員開展服務,包括:在建設部、人事部的領導下,承擔了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起草了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和《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技術法規;對房地產估價師普遍開展了繼續教育;多次承擔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專家評審工作;組織開展了《中國房地產估價業與經紀業規範管理研究》、《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資信評價研究》等多項科研課題;出版了《房地產估價報告精選》等多部著作;組織專家對有關重大房地產估價案件進行了查處;開展了與國際測量師聯合會(FIG)、美國估價學會(AI)、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RICS)等國際、國外相關組織以及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香港測量師學會等的交流與合作,並於2004年8月完成了首批共208名內地房地產估價師和香港測量師的資格互認。

行業協會

全國性行業協會
級別
協會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9年6月15日公布)
5A
中國銀行業協會 |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 中國企業聯合會 | 中國畜牧業協會 | 中國棉花協會 |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 | 中國報關協會 | 中國建築業協會 |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 中國質量協會
4A
中國鹽業協會 |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 中國鑄造協會 |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 | 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中國電子商會 |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 中國服裝協會 |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 | 中國國際商會 |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 中國烹飪協會 |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 | 中國飯店協會 |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 中國百貨商業協會 | 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 |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 | 中國調味品協會 | 中國家用電器維修協會 | 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 |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中國建築防水協會 | 中國康復器具協會 | 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 |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
3A
中國船東協會 |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 | 中國機車商會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 | 中國陶瓷工業協會 | 中國拆船協會 | 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 |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 |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 | 中國玩具協會 | 中國醫師協會 | 中國食用菌協會 |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 | 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 | 中國倉儲協會 |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 中國漁業協會 |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 中國印製電路行業協會 |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 |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 中國種子協會 | 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 |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 |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 中國城市影院發展協會 |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 中國合唱協會 | 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 | 中國果品流通協會 |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 中國炭素行業協會 |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 中國展覽館協會 |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全稱為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中文簡稱為中房學;英文名稱為China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nd Agents,英文名稱縮寫為CIR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自願組成,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機構及有關單位,開展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交流、教育和宣傳活動,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加強自律管理及國際間的交往與合作,不斷提高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和機構的服務水平,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的業務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5號中建大廈B座9001室。郵政編碼:10003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開展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理論、方法及其套用的研究、討論、交流和考察;
(二)擬訂並推行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執業標準、規則;
(三)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四)辦理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註冊;
(五)開展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對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進行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
(六)建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資信評價;
(七)提供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編輯出版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刊物、著作,建立有關網站,開展行業宣傳;
(九)代表中國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參加相關國際組織;
(十)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執業;
(十一)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會員分為估價和經紀兩個組別。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執業會員為經過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並註冊生效,專門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士。執業會員以外的個人會員為非執業會員。
取得本會個人會員資格一定年限以上、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由本人申請並有本會2名理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第九條 對本會發展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由本會不少於5名理事提名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4/5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本會可設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不是本會的正式會員,不得以本會會員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本會單位會員分為團體會員、理事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
(三)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1、個人會員: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從事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研究、教育、管理有一定成績的專家、學者、工作者。
2、單位會員:從事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機構,或者與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研究、教育、管理等有關的單位或組織。
第十三條 加入本會會員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後,提交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通過本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刊物和著作;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單位會員具有1票選舉權。理事單位會員可推舉1名代表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單位會員可推舉1名代表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等各項活動,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和其他有關資料;
(七)維護和增進本會會員間的團結、友誼、聯繫與合作;
(八)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後,如欲重新入會,應當按新申請入會的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會員應當高度重視和維護本會及行業的聲譽,遵守本章程和本會擬訂的執業標準、規則,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服務。
第十八條 會員有損害本會及行業聲譽,違反本章程和本會擬訂的執業標準、規則的,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的吸收和處分的情況,可以通過本會主辦的刊物、網站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會費收取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稱號,根據會長提名,決定本會顧問的聘任;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討論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其執行;
(十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報請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房地產估價或房地產經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時)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會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提名本會顧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本會會長或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指定的副會長代理會長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接受相關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民政部和建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當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應當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於2005年5月12日經本會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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