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西班牙兩國政府關於商標註冊和保護協定的換文

中國和西班牙兩國政府關於商標註冊和保護協定的換文是由西班牙在1977年06月1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7年06月10日
  • 生效日期:1977年08月1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7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77年8月10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李強閣下:
我榮幸地向閣下提出下述西班牙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商標註冊和保護協定。
“為了密切相互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間的貿易發展,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協定雙方的任何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凡有關工廠或商業標記的保護問題,得以在對方國土上在它們註冊的有效期內享受各自法律在工廠或商業標記的內容、效力方面給予本國自然人或法人的同等權利。
第二條協定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為了享受本協定規定之權利提出任何以在申請保護的國家裡居住或開業為條件。
第三條本協定涉及之人員,凡願意在對方國家註冊其工廠或商業標記者,應履行該國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手續。
第四條本協定一直有效,除非協定之一方六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表示希望終止本協定。”
如上述建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接受,我榮幸地建議,本函和閣下的復函即構成這一問題的協定,並自閣下復函之日起兩個月後生效。
註:雙方達成的協定自一九七七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西班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何塞·拉蒙·索布雷多
(簽字)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於北京(二)我方去文
西班牙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何塞·拉蒙·索布雷多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的來照,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
我榮幸地通知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來照內容,並確認來照和本復照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自本日起兩個月後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七年六月十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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