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日本關於互設領館的換文是由日本在1975年08月1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5年08月15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8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5年8月15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
喬冠華閣下:
本使榮幸地確認,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就互設總領事館問題達成如下諒解:
1.日本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設立總領事館。日本國駐上海總領事館的設立時期為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後,其領區範圍為上海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日本國大阪府大阪市設立總領事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大阪總領事館的設立時期為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後,其領區範圍為大阪府。
2.兩國政府各自根據本國的有關法令和規定,對於對方總領事館的設立和領事職務的執行,予以儘可能的協助。
3.兩國間領事關係問題,根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並且根據對等原則以及協商精神予以處理。
如閣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上述諒解時,本使感到榮幸。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小川平四郎先生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天的來信,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閣下函件所述中日兩國政府關於互設總領事館的諒解。
順此向閣下表示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長
喬冠華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