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加拿大兩國政府關於相互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

中國和加拿大兩國政府關於相互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是由加拿大在1980年08月25日,於渥太華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80年08月25日
  • 生效日期:1980年08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渥太華
  (簽訂日期1980年8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5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薄一波閣下
閣下:
為補充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兩國政府關於領事關係的諒解,並進一步增進加拿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加拿大政府代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達成諒解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在多倫多設立總領事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多倫多總領事館自設立之日起,領事區域為安大略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的領事區域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加拿大政府可在上海和廣州設立總領事館。加拿大駐上海總領事館自設立之日起,領事區域為上海市(包括上海市區及郊區十個縣)、江蘇省和浙江省。加拿大駐廣州總領事館自設立之日起,領事區域為廣東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
雙方大使館負責領事事務的官員可在接受國境內,包括劃入派遣國總領事館領區內的任何地方,執行領事職務。為此,接受國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除本段另有規定外,雙方總領事館的官員僅在其領區內有權執行領事職務。在特殊情況下,領事官員經接受國同意,可在其領事區域外執行領事職務。
為執行領事職務,加拿大駐上海和廣州總領事館設立以前,加拿大駐華大使館負責領事事務的官員,申請前往加拿大駐上海和廣州總領事館的領區旅行時,中國當局將儘快予以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在一般情況下,對加拿大駐華大使館的官員,為執行公務申請在華旅行,中國當局將本著與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相一致的精神加以處理,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上述內容,如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我謹提議,本照會(英、法文文本為正本)及閣下的復照(中文文本為正本)將成為我們兩國政府在這些事務上的一項諒解,並將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工商貿易部部長
赫伯特·格雷
(簽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渥太華(二)我方去文
加拿大工商貿易部部長
赫伯特·格雷先生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照會,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你的照會內容。你的照會及本復照即成為兩國政府間的一項諒解,並自互換照會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薄一波
(簽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渥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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