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澳大利亞關於互設總領事館的換文是由澳大利亞在1978年09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8年09月18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9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澳大利亞駐華大使伍達德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本著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經過友好協商,就雙方互設總領事館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澳大利亞政府在上海或廣州設立總領事館。澳大利亞政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悉尼設立總領事館。
兩國總領事館的領事區域,將由雙方另行商定。
二、兩國政府應根據本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為對方總領事館的設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並對其職務的執行給予方便。
三、兩國的總領事館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慣例,通過友好協商處理領事事務。
四、總領事館館長在被準許執行職務之前,應向接受國遞交領事任命書和取得領事證書。經接受國政府同意,該館長在接到領事證書之前,可以臨時執行職務。
五、領事官員的主要職務包括如下:
(一)在國際法準許的範圍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和法人的正當權益。
(二)發給派遣國國民護照或身份證件,並發給擬赴派遣國旅行人員的簽證或其他適當檔案。
(三)公證派遣國國民出生、結婚、離婚、死亡證明檔案;認證派遣國或接受國機關所發檔案上的簽字和印章。
(四)如遇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其他原因不能於適當時候自行維護其正當權益時,在遵守接受國現行規定和程式的情況下,為這些國民安排適當的代表,以便按照接受國的法律規章申請採取臨時措施以保護這些國民的正當權益。
六、領事官員與派遣國國民之間相互可以通訊及會見。
七、遇有派遣國國民在接受國死亡時,如果接受國主管當局得悉有關情況,應將此事通知派遣國總領事館。
八、如果派遣國國民在接受國內被逮捕或以任何方式被拘留,而本人提出要求時,接受國主管當局得悉該有關情況時應將此事立即通知派遣國總領事館,並將應領事官員會見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的請求,根據情況作出適當的安排。領事官員將不代表被拘留國民採取行動,倘若該國民明確表示反對採取這種行動。
九、領事館的辦公處所及其公文檔案不受侵犯。
十、接受國應按照公認的國際慣例準許並保護領事機構為一切公務目的的通訊自由。
十一、領事官員按照國際慣例為執行領事職務而採取的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和行政機關的管轄。
十二、總領事館的公用物品和總領事館成員的自用物品以及這些物品關稅和捐稅的免徵應按國際慣例和接受國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十三、上述各項未寫進的領事關係事項應按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慣例以及接受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處理。
上述內容,如蒙閣下代表澳大利亞政府復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復照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並自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
黃華
(簽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黃華部長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閣下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關於澳大利亞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互設總領事館協定的照會,閣下照會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榮幸地代表澳大利亞政府確認,閣下照會的內容對於澳大利亞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澳大利亞政府同意閣下照會連同本復照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該協定將自本復照簽發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亞駐華大使
伍達德
(簽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