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黔東南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黔東南州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黔東南州委常委、黔東南州紀委書記,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主任:范省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Qiandongnan Miao and Dong Autonomous Prefectur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中共黔東南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 現任領導:范省偉 
  • 隸屬機構: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 主要職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人事任免,機構簡介,監察改革,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工作程式,信訪舉報,審查調查,複審覆核,紀檢申訴,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紀委委員,

人事任免

2018年11月26日,黔東南州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幹部會召開。會議宣讀了省委關於范省偉同志任職的決定。省委決定:范省偉同志任中共黔東南州委委員、常委,中共黔東南州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

機構簡介

中國共產黨黔東南州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紀委)由中國共產黨黔東南州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黔東南州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州監委)由黔東南州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州紀委與州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對省紀委省監委、州委全面負責。同時,州監委對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在省紀委省監委、州委的領導下,州紀委州監委加強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1、負責全州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2、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3、負責全州監察工作。
4、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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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6、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或實施方案,參與起草制定州級相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7、負責對巡視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9、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州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州紀委州監委派駐機構、縣(市)紀檢監察機關、州管企業和州屬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州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10、結合職能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完成省紀委省監委、州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本單位(部門)內設18個部室,下設3個機構,1個事業單位:
1、內設18個部室。包括: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案件申訴複查複議辦公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扶貧與民生監督檢查室、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第二至第五監督檢查室、第六至第八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案件審理室、離退休工作科。
2、下設(集中統一管理運行)3個機構。包括:州委巡察辦、州委巡察組、州紀委州監委派駐紀檢組。
3、所屬1個事業單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預防腐敗協調指導中心。

工作程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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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手機客戶端等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民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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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州紀委監察委
(二)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複審覆核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現任領導

中國共產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

范省偉

副書記

熊放鳴(土家族)、龍賢潤(侗族)、劉象斌

紀委常委

徐嗣和(苗族)、常俊臣(侗族)、楊小平(女,苗族)、衛昌樓

紀委委員

(按姓氏筆畫排序)
萬木蓮(女,苗族)、衛昌樓、王倫源(侗族)、王海深(侗族)、龍見強(苗族)、龍賢潤(侗族)、田永富、朱遠奎(侗族)、劉才泉(苗族)、劉開模(侗族)、劉象斌、楊軍(侗族)、楊律(彝族)、楊小平(女,苗族)、楊文富(苗族)、吳才福(苗族)、吳光福(苗族)、邱慶華(侗族) 、余志彪(苗族)、范省偉、歐仁文(苗族)、趙富定(瑤族)、胡素灤(女,侗族)、徐嗣和(苗族)、常俊臣(侗族)、雷林多(苗族)、廖伯承、熊放鳴(土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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