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新時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該條例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
制定歷程,條例全文,價值意義,內容解讀,

制定歷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新時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從嚴從實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監督,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三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專門力量。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第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根本宗旨和民眾路線。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四)堅持嚴的主基調,全面從嚴、一嚴到底。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六)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嚴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請示匯報工作,研究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第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執行同級黨委作出的決定,及時向同級黨委匯報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開展政治和業務培訓;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按照規定審議和批准下級紀委關於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紀律處分等的請示報告,按照程式改變下級紀委作出的錯誤或者不當的決定,必要時直接審查或者組織、指揮審查下級紀委管轄範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複雜的案件。
第七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第三章 產生和運行
第八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政治堅定、對黨忠誠、敢於鬥爭、擔當作為、清正廉潔,具備組織領導紀律檢查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能力。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會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模範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所承擔的紀律檢查工作。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四)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紀委常委、其他中央紀委委員進行監督。
(五)承擔中央紀委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許可權審議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並主持。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報黨中央批准。
第十二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定和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許可權審議黨內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
(五)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許可權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並報黨中央批准,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審議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第十四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辦公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駐委的副書記、常委會委員及有關負責同志參加。辦公會議研究或者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機關日常工作中需要研究、決定或者通報的重要事項。
(三)按照許可權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討論和決定有關幹部任免事項。
(五)其他需要提交辦公會議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配置機構職能和許可權。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下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動、任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第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決議決定、上級紀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許可權審議規範性檔案。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落實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本級紀委全體會議的工作部署,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職權,主要包括:
(一)討論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
(二)召集全體會議,對擬提交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三)討論和決定管轄範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四)按照許可權審議規範性檔案。
(五)聽取以本級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六)按照許可權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並報同級黨委批准後,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紀委備案或者批准,待召開本級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八)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議幹部任免事項。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表決,以及機關機構設定等事項,參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傳達學習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研究討論管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許可權討論或者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鎮和企業、機關、高校等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按照黨章、本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工作制度,注重發揮紀委委員在監督執紀、議事決策方面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紀委委員參與監督執紀有關事項。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指導和督促同級黨的委員會所屬基層黨組織紀律檢查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應當辭去或者按照程式免去其紀委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其紀委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地方紀委委員、基層紀委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二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堅定維護黨章,促進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發揮黨章作為管黨治黨總章程的作用,以嚴明的紀律鞏固黨的團結統一。切實維護各項黨內法規,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保證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依規治黨。
第二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推動黨組織和黨員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加強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跟進監督、精準監督、全程監督,督促黨組織和黨員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一)協助同級黨委制定全面從嚴治黨規劃、計畫,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制度執行,檢查同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管黨治黨責任落實情況,監督下級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情況。
(三)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發現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方面重要問題,按照規定如實報告。
(四)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黨風廉政等情況分析,有關問題向同級黨委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五)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
(六)對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開展檢查,通過加強監督推動整改常態化。
(七)協助起草相關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八)參與黨委組織的管黨治黨有關專項工作。
堅持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第二十七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鍥而不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力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馳而不息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堅決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保持黨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
第二十八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堅定不移推進反腐敗鬥爭,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統籌指揮、紀委監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高效協同、人民民眾支持參與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
發揮黨委反腐敗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工作,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
第二十九條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堅持把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為反腐敗鬥爭的基本方針、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鞏固不敢腐。
(二)堅持將懲治腐敗與深化改革、促進治理貫通起來,深入查找制度和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推動補齊制度短板、堵塞監管漏洞、規範權力運行,強化不能腐。
(三)堅持教育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黨性覺悟,提升道德修養,涵養廉潔文化,築牢思想上拒腐防變的堤壩,自覺不想腐。
第三十條 發揮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提升監督全覆蓋質量,增強監督的政治性、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整合運用監督力量,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機制,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圍繞實現黨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一)黨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二)黨員、幹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並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三)黨員、幹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四)黨員、幹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經常開展黨章黨規教育,強化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說法。
開展廉政教育,加強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以及家風家教等宣傳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營造崇廉拒腐氛圍。
根據形勢需要,著眼保障黨的中心工作,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相關法規檔案,嚴明紀律要求,教育、引導和規範黨組織、黨員行為。
第三十三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強化政治監督,重點監督黨組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以下情況:
(一)對黨忠誠,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的情況。
(二)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記初心使命,踐行入黨誓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情況。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擔當作為的情況。
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監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談,召集、參加或者列席會議,了解黨內同志和社會民眾反映;查閱查詢相關資料和信息數據;現場調查,駐點監督;督促巡視巡察整改;談心談話,聽取工作匯報,聽取述責述廉;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開展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等工作。
開展專項監督,針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突出問題,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的管黨治黨重點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民眾反映強烈、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參加或者督促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加強基層監督,促進基層監督資源和力量整合,發揮紀檢監察、巡察等作用,有效銜接村(居)務監督,建立監督信息網路平台,擴大民眾參與,及時發現、處理民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
第三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黨員民眾的信訪舉報,健全分辦、交辦、督辦、反饋等工作機制。
對信訪舉報情況應當定期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或者專題分析材料,向同級黨委、上級紀委報告或者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對於信訪舉報反映、監督執紀中發現以及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實行集中管理,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反映黨組織、黨員的問題線索經過初步核實,對於涉嫌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立案審查。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查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同級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案件;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重要審查措施的案件;同級黨委、上級紀委交辦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處理涉及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同級紀委常委、監委委員等人員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問題、國家安全等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併報告。
紀律審查工作應當依規依紀採取談話、查詢、調取、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鑑定等措施,以及通過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等方式,收集證據,查明事實,處置違紀所得。
第三十七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紀律審查結果,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對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理、處分。
對於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並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違紀黨員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複查。
建立健全處分決定執行公示、回訪教育、情況報告和專項檢查等制度,加強與相關黨組織及職能部門的協作溝通,確保處分決定得到嚴格執行。
第三十八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應當依據相關黨內法規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向黨的委員會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者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作出問責決定。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黨員因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規定予以受理,及時恰當進行處理。通過辦理黨員的控告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對於黨員因不服紀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而提出的申訴,按照規定予以受理,進行複議複查。
第四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履行保障黨員權利工作職責的監督檢查,依規依紀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應當落實保障黨員權利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找分析監督對象所在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制發紀律檢查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出有關強化管黨治黨、淨化政治生態、健全制度、整改糾正等意見建議,督促指導和推動有關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舉一反三、切實整改。
對於涉及黨的建設、黨的事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進行深入調研,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或者通報相關黨組織,推動解決問題、規範決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 派駐、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可以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關的,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是派出它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
派出機構在派出它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和本級黨的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派出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管轄範圍內機關紀委等紀檢機構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根據派出機關授權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一)加強對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的監督,重點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進行監督。
(二)監督促進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三)經常、及時地向派出機關報告情況和問題。
(四)加強對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其履行監督責任。
(五)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對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和處置。
(六)依規依紀開展紀律審查,嚴肅查處違紀問題。
(七)按照管理許可權作出問責決定或者提出問責建議。
(八)協助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做好巡視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條 健全派駐監督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派出機關內設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等力量,通過“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方式,提高派駐監督質量。
縣(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開展派駐監督工作,應當保證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推動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採取綜合派駐、工作協作等方式,提升監督效能。
第七章 隊伍建設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突出抓好黨的政治建設,教育引導紀檢幹部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帶頭踐行“兩個維護”,敢於善於鬥爭,做到忠誠乾淨擔當。
第四十七條 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嚴把幹部準入關,加強思想淬鍊、政治歷練、實踐鍛鍊、專業訓練,加強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提高把握政策、監督執紀、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第四十八條 加強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保證紀檢幹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堅持實事求是,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樹立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紮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條 加強監督執紀規範化建設,健全法規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式意識、證據意識,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律檢查權。
第五十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監督下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發揮內設幹部監督機構、機關紀委等作用,加大監管和自我淨化力度,堅決防治“燈下黑”。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民主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紀檢機關、紀檢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紀檢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問題報告制度,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紀檢幹部發現審查組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並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 辦理紀檢事項的紀檢幹部存在可能影響事項公正處理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被審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五十三條 紀檢幹部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複製、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紀檢幹部離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離職後從業限制的規定,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工作相關的職業。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嚴格防範發生審查安全事故。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條 紀檢幹部有以案謀私、跑風漏氣、濫用職權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紀檢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紀律檢查委員,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價值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深入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體制、產生運行、任務職責等作出全面規範。

內容解讀

條例共8章59條,包括總則,領導體制,產生和運行,主要任務,工作職責,派駐、派出機構,隊伍建設和監督,附則等內容,系統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作出全面規範。
堅守職能定位 完善領導體制
堅持紀委政治機關屬性是條例最為鮮明的特徵。作為規範紀委工作的基礎性法規,條例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明確紀委政治定位、突出紀委政治責任,確保各級紀委堅守初心使命不變、履行職能職責不偏,為忠誠履職提供制度保證。
以明確紀委政治定位為例,條例準確把握紀委在黨的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黨章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紀委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專門力量”,豐富和發展了紀委職能定位的內涵。
在突出紀委政治責任方面,條例強調各級紀委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並將其作為貫穿條例全篇的主線,把“兩個維護”的要求落實到各章的具體制度措施之中。
“紀檢機關是黨的政治機關,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是紀檢機關的政治使命和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履行好這一重大使命責任,必須嚴格遵守黨章,從捍衛黨和國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建章立制,研究制定規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的基礎性法規。
完善領導體制,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是條例的重要內容。條例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紀委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並在領導體制、運行方式、工作機制等規定中予以具體化程式化。
條例首先強調中央紀委自覺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同時堅持並完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雙重領導體制。在接受同級黨委領導方面,強調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貫徹落實同級黨委決策部署,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並在紀委全會、常委會職權和紀委履職程式中細化了相關要求。
在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方面,條例明確了8個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等,規定上級紀委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要求各級紀委將審查特別重要或者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併報告。
明確紀委監委在黨的領導下集中決策、一體運行是條例的突出亮點。條例明確中央紀委和國家監委合署辦公,地方各級紀委與地方各級監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總結提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強調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規範產生運行 明確主要任務
健全符合紀檢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和運作方式是條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條例著眼於促進紀檢機關在組織體系上發揮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對各級紀委的組織設定、產生和運行等作出系統規範,規定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嚴密組織制度,填補了黨內法規的制度空白。
具體而言,條例規範了各級紀委的產生、運行方式和議事規則、紀委委員的管理等內容。以規範紀委委員的管理為例,條例對紀委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以及辭職、免職、自動終止職務等作出規定。同時專門對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紀委委員提出明確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員職責。
此外,條例專設一章,明確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工作的基本規範,明確各級紀委監委在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同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條例還首次以中央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紀委監委派出機構的設定和領導體制,規定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派出黨的機關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機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委。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是黨章賦予各級紀委的“三項任務”,條例從多方面對“三項任務”作出細化。
以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為例,條例全面規定了8項具體任務,涵蓋制定規劃計畫、推動主體責任制度執行、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參與管黨治黨專項工作等各方面,促進紀委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強調發揮紀檢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細化工作職責 加強自身建設
黨章對各級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和各項經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結合新的實踐,條例將其細化為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開展問責、受理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紀律檢查建議等9項具體職責。
具體而言,條例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制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運用每一種形態的情形、處理處分的種類方式和銜接規則。以第一種形態為例,條例規定,黨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與此同時,條例還完善了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細化了紀律審查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紀律處分的程式,並把紀律檢查建議納入紀委工作職責。
以明確紀律處分程式為例,條例在黨章相關規定基礎上,完善支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的程式,並界定了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的“特殊情況”範圍。
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條例抓住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方面和監督管理的關鍵環節,對紀委自身建設提出嚴格的措施要求,包括強調帶頭加強黨的建設、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紀檢幹部的管理約束等。
以強化對紀檢幹部的管理約束為例,條例規定了紀檢幹部違規過問干預案件的登記備案、履職迴避、保密、從業限制、安全責任等具體管理制度,實現對人員、事項、流程的監督全覆蓋,強調嚴肅查處紀檢幹部的違紀違法、失職失責行為,確保將嚴管嚴治落到實處。
“打鐵必須自身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條例著力把紀檢監察權關進制度籠子,對紀委的機構設定、組織運行、履職要求、自我監督作出具體規範,加強紀檢工作的組織制度保障,確保各級紀檢機關嚴格按照黨章要求履行職責,依規依紀依法正風肅紀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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