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未在紀檢部門擔任具體工作的中紀委委員工作的幾項規定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未在紀檢部門擔任具體工作的中紀委委員工作提出的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未在紀檢部門擔任具體工作的中紀委委員工作的幾項規定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為了發揮未在紀檢部門擔負具體工作的中紀委委員的作用,更好的開展黨的紀檢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沒有在紀檢部門及其他部門和地區擔負具體工作的中紀委委員,應承擔下列任務:
1 了解所在部門或地區維護黨章、整頓黨風及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積極提出建議,並向中央紀委常委反映。
2 協助所在部門、地區黨的紀律檢查組織或中央紀委派駐部門的紀律檢查組的工作,幫助他們進行某些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
3 承擔中央紀委委託的任務。
二、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擔任實職的中紀委兼職委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要積極支持和幫助本部門、本地區黨的紀檢組織工作,注意通過本職工作了解和研究黨風黨紀的情況和問題,向中紀委常委反映和提出建議。
三、軍隊中的兼職中紀委委員的工作,可參照上述原則進行。在各軍區的中紀委委員也可參加地方各級紀委的活動。
四、中央紀委召開的地區性的工作會議,要通知當地的中紀委委員參加;中央各部門、各地區和軍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組)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要請在本部門和本地區的中紀委委員參加。
五、中央紀委的通知、通報、工作安排等重要檔案,要分送所有委員;中央各部門、各地區黨的紀律檢查組織的重要檔案,也要分送本部門、本地區的中紀委委員。
六、在中央各部門、各地區的中紀委委員,一般可與分管所在部門或地區紀檢工作的中紀委常委直接聯繫。
七、在中央各部門、各地區及軍隊的中紀委委員的黨的生活、閱讀檔案、生活待遇等問題,仍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負責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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