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黨員幹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黨員幹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黨員幹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黨員幹部加強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 檔案性質:政府檔案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明確提出“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建立和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和人民監督制度,使各級領導幹部得到有效的監督”。中發〔1987〕3號檔案進一步提出建立“一套制度制約和監督黨和國家的高級領導人、特別是職權最高的領導人都能嚴格遵守憲法、遵守黨紀,不至於不受任何限制自由行動,……。”
黨內紀律監督在黨的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們黨的黨內紀律監督工作歷來是有的,但是由於缺乏健全的監督制度,使這一工作沒有真正做到經常和有效。黨的十二大報告中指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說明紀檢機關在黨內紀律檢查監督方面是責無旁貸的。但是黨章對紀檢機關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監督工作的主管機關沒有明文規定。

具體內容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充分發揮紀檢機關的紀律監督作用,暫作如下規定:
一、黨內紀律監督的任務,是保證黨的組織、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按照黨章和《準則》規定的原則辦事,防止黨內各種不良傾向的發生,揭露和糾正一切損害黨的利益、違犯黨紀國法的行為。保持、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好的作風。
黨內紀律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
二、黨依靠黨章規範和制約全黨的活動。這種活動又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一切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令,都是黨內紀律監督的依據。
對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實行監督的主要內容,是黨章第三條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第三十五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黨章總綱提出的對黨員的基本要求和《準則》規定的各項原則。
當前黨內紀律監督,著重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監督、檢查三中全會提出的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路線,這條路線的兩個基本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是否得到了貫徹執行。黨員、黨組織,在政治上必須和中央保持一致。
(2)監督、檢查各級領導班子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的情況,嚴肅黨的組織紀律。
(3)思想作風方面,主要是克服、糾正“以權謀私”和嚴重的官僚主義,努力克服自由主義。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和批評、自我批評的作風。
(4)監督各級黨委、黨組織重視黨的建設工作,重視黨的思想政治工作。
(5)監督、檢查是否全面貫徹按幹部“四化”標準和德才兼備原則任用幹部。
三、對黨員幹部的黨內紀律監督,包括黨組織(包括黨員所在支部)的監督、黨員民眾的監督、黨員幹部相互之間的監督和專職機關的監督。長期以來,黨內形成了許多監督黨員幹部的好方法。例如,黨的組織生活會制度,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幹部民主評議制度,幹部鑑定制度,請示報告制度,民眾來信來訪制度,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監督方法。
為了貫徹十二大提出的“黨的各級紀委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當前,還要著重抓好三件事:
(1)地方(部門)紀委(紀檢組)書記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書記,參加(或列席)同級黨委常委(黨組)會議,全面了解本地區、本部門工作情況,並積極參與討論。
(2)地方(部門)紀委(紀檢組)書記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書記,參加同級和下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議,並將情況報告上級紀委。
對於同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參加黨的支部(小組)生活會議的情況,以及對他們進行民主評議的情況,同級紀委常委必須了解,並協助同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把這項工作做好。開好民主生活會和支部生活會,一是領導幹部一定要出席;二是正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三是這兩個會按規定定期召開,形成制度
(3)做好來信來訪工作,是發揮黨內外民眾監督的重要渠道。對民眾所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決不允許採取推諉拖延、敷衍塞責的官僚主義的態度。各級紀委要逐步實行領導幹部定期接待民眾來訪日,直接傾聽民眾意見,並將黨內外民眾的意見定期反饋給黨委,逐步做到事事有回聲,件件有著落。
四、黨的紀律監督工作,實行分級負責的辦法:
黨的中央委員會成員的違犯黨紀行為,由中紀委向中央檢舉,並向中央報告核查、處理情況。
地方(部門)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成員及同級擔負行政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的紀律監督工作,由同級紀委(紀檢組)負責進行;對其他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的紀律監督工作,由所在機關紀委負責進行。
地方(部門)各級紀委(紀檢組),對於發現本地區、本部門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發生的嚴重問題,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同級黨的委員會成員違法亂紀問題,有權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委作報告。不報告就是失職,嚴重的要受到追究。
地方(部門)黨的紀委(紀檢組)可以不經過同級黨委同意,直接向上級紀委反映情況,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準干預、壓制。
五、保護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正當權利。
(1)黨內外民眾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反映情況,提出批評,進行檢舉、控告,都是他們的民主權利,必須受到保護。
嚴禁對批評者、檢舉者、控告者打擊報復。對打擊報復的行為,必須追究責任。對於不願暴露姓名的檢舉、控告人要注意保護。
(2)為便於對事實核對清楚,可以適當方式告知被監督者並聽取其意見;被監督者對涉及自己的問題提出申訴或說明情況,也是黨員的民主權利,必須受到保護。
(3)黨的組織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支持和保證紀檢工作人員和其他執紀專業人員正當行使職權。袒護被監督、被檢查者,干擾、阻礙執紀部門工作以及打擊報復執紀人員的,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4)實行黨內監督,必須採取負責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任何以監督名義,在黨內搞派別活動或有意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的,必須受到追究和處分。
(5)對黨內外民眾在監督黨員幹部時所反映的問題,凡是需要答覆或反映人要求答覆的,有關黨組織應責成主管單位在核實或處理後給反映人以負責的答覆。
六、加強黨對黨內紀律監督的領導。各級、各部門紀委(紀檢組)要定期向同級黨委(黨組)作關於紀律監督工作的匯報;每年至少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作一次全面報告。以取得同級黨委(黨組)和上級紀委的領導。
各級、各部門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要按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都要出席黨的支部(小組)生活會。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應請同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和機關黨委派人參加。
七、本規定中提出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關黨內紀律監督的職責、許可權及各項原則,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民眾團體的紀律檢查組。
各地區、各部門紀委(紀檢組),可根據此規定,制定對本地區、本部門對黨員幹部實施紀律監督的補充辦法。
軍隊的黨內紀律監督,由軍委紀委參照本規定,具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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