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由中共中央於1953年12月16日通過,發表於1954年1月9日《人民日報》,1993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四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
- 通過時間:1953年12月16日
《決議》共十個部分:一、指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1951年12月所作的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是正確的,與黨領導中國人民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總路線是一致的。黨在農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務就是教育和促進農民民眾逐步聯合組織起來,迅速實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並使農民能夠逐步擺脫貧困的狀況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榮的生活。由常年互助組到農業生產初級合作社,再到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就是集體農莊)是黨所指出的對農業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二、分析了農業生產互助合作運動日益擴大的形勢,指出黨對於改造個體的小農經濟,發展農業的互助合作,必須採取積極領導的態度,而不能採取消極放任的態度。三、總結了農業合作社的十大優越性和作用,要求提高各地農業合作社的質量。四、發展農業合作化,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根據農民自願這一個根本的原則。五、辦好農業合作社必須抓好的幾項工作是:努力增加生產,逐步改善管理,實行合理分配。六、要注意加強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領導,同時必須加強發展各種形式互助組的領導。七、必須適當照顧單幹農民生產積極性,發揮單幹農民可能的生產潛在力量,幫助他們克服困難,引導他們逐步加入互助合作組織。八、農業生產互助合作、農村供銷合作和農村信用合作是農村合作化的三種形式。九、發展互助合作運動以提高農業生產力是今後黨領導農村工作的中心。十、黨對於互助合作運動的各項工作,對於逐步進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工作,必須積極領導,穩步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