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發布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拓展保險資金配置空間,增強資金運用靈活性,又有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支持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
- 制定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5年07月08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8日
- 文書字號:保監發(2015)64號
- 效力級別:國家部委辦局檔案
- 文書來源:匯法網
《中國保監會關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發布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拓展保險資金配置空間,增強資金運用靈活性,又有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支持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
《中國保監會關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發布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既有利於拓展保險資金配置空間,增強資金運用靈活性,又有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支持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 [1] ...
《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是保監會為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發布的一則通知。內容簡介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
《關於調整保險資金投資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7月31日發布的一項通知。保監發〔2010〕66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加強負債管理,最佳化資產結構,分散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附錄二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附錄二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政策的通知 附錄二十七: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附錄二十八: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
(八)按照法律法規及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監督託管保險資產的投資運作,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和有關數據、報表,並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運作進行監督檢查等。三、保險機構應當確保保險資金運用的收支活動(除費用類支出外)主要通過...
《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4年發布的通知。保監發〔2005〕1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進一步最佳化資產配置結構,規範資金運用行為,防範投資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將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
本通知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和獨立賬戶資產金額。保險公司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參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或能夠對上市公司實施控制的,納入股權投資管理,合併計算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相關比例。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資管理執行官或主管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的聘任、更換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四、加強內控,細化流程,規範風險管理行為 強化公司內部控制是加強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級保險機構...
檔案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運用內控與合規計分監管規則》的通知 保監發〔2014〕5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提高保險資金運用合規與內控監管的有效性,推進量化監管和分類監管,防範投資風險,...
第八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政策法規,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
為進一步落實《中國保監會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保監發〔2012〕54號),引導民間資本合理有序地進入保險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中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各自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託從事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部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份,保監會還印發了《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優先股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進一步放開保險資金投資領域,最佳化資產配置結構的同時,將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政策意見落到實處,以促進更多的保險資金投資實體經濟,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等...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 資金運用範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
《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由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進一步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規範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行為,防範投資風險。發展歷史 2022年,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
2015年6月18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56號印發《關於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畫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分員工持股計畫的定義、開展員工持股計畫的基本原則、保險機構開展員工持股計畫的條件、員工持股計畫的要素、員工持股計畫的...
相關機構不得對受託投資的保險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第四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監管制度,依法對委託投資、受託投資和資產託管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五條 開展...
第十條 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範圍,限於境內市場的存款、依法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險資金投資金融工具的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委託投資,應當按照規定和內控要求,...
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布的。檔案通知 保監發〔2008〕120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交易與運營保障。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交易運營能力建設、信息治理以及信息技術系統對投資管理業務支持保障的情況。(五)信息披露。主要評估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據監管要求和協定約定報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的情況。...
規則Ⅱ對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股、大盤藍籌股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公募REITs)等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保險業參與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平穩發展。一是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大盤藍籌股。規則Ⅱ對保險公司投資的滬深300成份股,允許其最...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從事普通賬戶資產配置,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投資比例規定。計算普通賬戶各資產的投資比例,其計算基數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餘額和獨立賬戶資產金額。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遵循...
為加強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監管,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保險公司應當將除維持日常經營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銀行存款(以下簡稱銀行存款)納入投資賬戶管理,嚴格執行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