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列入成本費用開支的範圍

不得列人成本、費用開支的範圍是指根據制度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開支範圍的企業支出項目。

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捐贈、贊助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這裡,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1)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這項支出是資本支出,不能混同於收益支出,在財務上也不作為費用一次列入成本、費用,只能按期逐月攤入。(2)資本的利息。投資各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借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應由投資各方自己負擔,不能由企業支付,當然不能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企業如因資本金不足,向銀行借入一部分借款,因此而支付的利息,應由企業負擔。負擔的方式,視借款的種類和具體情況而定。企業籌建期間的借款,如果用於建設,該項借款在建設期內的利息,應計入工程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價的一部分,今後通過折舊收回,工程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以後繼續發生的利息,直接計入財務費用或清算費用;如果用於其他方面所發生的利息,可作為開辦費,待開業後分期攤銷。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後,如果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和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增加固定資產而向銀行借入的長期借款,在建設期內的,其利息也應計入工程成本,除此之外,作為財務費用處理。(3)對外投資的支出。這項支出也是資本支出,不作為成本費用處理。(4)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的優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財務處理上不計入成本、費用,而是作為利潤分配處理。(5)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捐贈、贊助支出。如果企業發生了這些支出,財務上不能列入成本、費用,只能列入營業外支出或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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