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過錯責任制

不完全過錯責任制,又稱“不完全過失責任制”。是指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之一種。原則上民事行為人應當對因其過錯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非因其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對於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特定過錯其同樣可建立免責的制度。

中國《海商法》以及“海牙規則”在規定承運人過錯責任時又明確對於船長、船員和引航員等駕駛和管理船舶方面的過失所造成貨物損失等情況。承運人可免責的規定即體現了“不完全過錯責任制”。只要損害事實確鑿,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制度。如中國《民法通則》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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