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責任制

客觀責任制是指主觀責任制的對稱。飛行事故或損害的發生,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錯,一律由承運人負賠償責任,除非旅客的死傷是由其本身健康狀況所引起,或貨物和行李的損失是由其本身屬性、質量和缺陷所致。最早見於1971年的“瓜地馬拉城議定書”。其特點是:在賠償中針對旅客規定一個固定的賠償限額,但這個賠償限額不可以突破。

客觀責任制是與主觀責任制對應的一種責任制度,實際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絕對責任制度,承運人有沒有責任,就看貨物在承運人接管貨物到交付貨物期間,也就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的全部期間,貨物有沒有損害,完全不考慮承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貨森損,承運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推定過失責任制度”下,有貨損首先推定承運人有責任,如果承運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相應的義務,也就是說沒有過錯,其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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