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上高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根據《中共宜春市委辦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高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字〔2019〕7號)和《中共上高縣委辦公室、上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高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上辦發〔2019〕2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上高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上高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高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
  • 辦公地址:上高縣清蓮路9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縣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最佳化縣屬資源性資產、無形資源資產配置。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六)負責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凡涉及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出售、拍賣、報損、報廢等處置行為,分別按規定程式審批,規範資產的處置行為,收繳資產收入,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七)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
1.劃入原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行政職能。
2.參照國務院、省、市國資部門職責,基本保持一致,刪除代表縣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職責。
3.增加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內容,為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縣屬行政事業經營性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4.在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中,增加最佳化縣屬資源性資產、無形資源資產配置職責。
5.協助做好出資監管企業的人才、安全生產和生態環保工作職責。
6.國務院、省、市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取消、下放、調整的職責。

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負責承辦黨組會、主任辦公會相關工作,對會議研究事項的落實進行督辦調度;負責保密辦公、檔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設,負責文電的收發和印章管理;負責對外聯絡、來客接待、財務收支、物品採購、衛生勤務保障;負責本單位資產登記和維護管理;負責建立、完善並督促執行機關內部規章管理制度;協助辦領導處理機關日常事務。
(二)規劃管理股。負責研究總結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負責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提出最佳化縣屬資源性資產、無形資源資產配置建議;研究擬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規性檔案;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章程進行審核批准;承辦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破產、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對外擔保、對外投資、重要子公司的設立等重大事項的審核審批;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抓好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工作;指導國有資產管理調查研究工作。
(三)產權管理股。研究提出完善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國有產權管理的有關意見,負責實施最佳化縣屬資源性資產、無形資源資產配置;負責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國有產權登記、變更、註銷;負責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清產核資及資產損益核准;負責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負責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無償劃轉、產權界定及糾紛調處;負責監督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交易,推進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產權有序流轉;負責監督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涉及資產抵押擔保、發行債券等重大事項;負責指導縣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建立和完善資產台賬。
(四)考核監督股。負責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繳交;負責建立完善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負責提出縣屬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負責調控縣屬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指導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完善財務監管制度、內部審計意見,促進各所監管企業健全涉及財務、採購、行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負責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繳交;指導所監管企業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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