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場監督、價格監管、食鹽質量安全管理、智慧財產權、反壟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等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責任體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責任“全覆蓋”。按照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全縣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四)負責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對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進行查處和指導,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
(五)根據授權參與協助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負責受上級機關指派、委託開展反壟斷執法有關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等經濟違法行為;推進競爭政策實施,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六)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七)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負責對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按職責分工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負責質量強縣工作。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落實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場)、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食品經營主體準入。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參與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化妝品安全性檢測和評價、不良反應監測,負責化妝品突發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十三)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含醫療器械,下同)不良反應監測。受理零售藥品經營許可;負責突發性藥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負責受理零售藥品經營許可,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質量監管;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負責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和相關質量管理規範,負責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管;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突發性醫療器械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負責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工作。依法查處標準違法行為。
(十七)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落實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導協調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
(十八)負責統一管理全縣智慧財產權監督檢查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並監督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配合智慧財產權的審查註冊登記和行政裁決。建立並實施品牌興縣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加強全縣反壟斷相關職責和計量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專利管理等職能。
1.嚴守安全底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2.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企業註冊全程電子化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縮短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時間。進一步放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推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實行企業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縣公安局依法提請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予以協助。
2.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和食鹽生產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鹽行政執法工作。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主管鹽業工作,制定和執行鹽業產業政策,負責工業鹽管理,組織落實國家儲備鹽制度和食鹽供應應急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要、文電、保密、綜治、信訪、政務公開、政務督辦、辦公信息化、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等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會議、全局性活動。承擔機關綜合性調研、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全局工作績效考評考核;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裝備保障和安全安保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組織建設和基層黨建工作。貫徹落實好局黨委作出的各項決議、決策;完成縣委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基層基礎建設;組織實施相關執業資格認定製度;承擔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綜合協調與應急股。組織協調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消費安全等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市場監管領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各類專項整治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和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財務審計股。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編制、審核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與設備設施採購計畫;負責預算績效、罰沒物資及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對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內部審計和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機關及直屬單位裝備、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五)法規股。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指導辦案機構行政執法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政策研究,牽頭擬訂市場監管方面的相關政策,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實施情況;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局執法人員培訓、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以及統計等相關工作;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工作;負責雙隨機抽查計畫制定匯總和“兩單一庫”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
(六)登記註冊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承擔指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落實國家有關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方針。在縣委組織部指導下,配合局黨委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七)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配合開展風險監測工作;承擔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對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配合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八)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股(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並落實食品流通、餐飲服務、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辦法,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質量監測等工作;指導食品經營主體準入。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監督檢查並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分析掌握全縣食品安全形勢,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相關事務,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擬訂食品安全規劃並協調推進實施,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和各鄉鎮(場)、街道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並負責考核評價。組織推動食品安全創建工作。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和縣局交辦的其它中心工作。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負責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報告特種設備事故並統計分析上報;組織全縣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股。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參與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制定,指導商品市場提升發展;
組織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登記。指導消費環境建設。
(十一)標準計量與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股。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組織實施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組織實施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和國際對標采標相關工作。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承擔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和組織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相關工作。承擔全縣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管理商品條碼工作;貫徹執行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措施,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指導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協助查處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
(十二)信用監督管理股。落實省市局有關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企業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牽頭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十三)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股。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使用環節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國家和行業標準;按職責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用包裝材料生產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進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和醫療機構規範藥房建設;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並依法處置;指導藥品、化妝品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現場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
(十四)價格監督與反不正當競爭股(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執行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規則。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和價格誠信活動,配合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授權參與反壟斷執法工作。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配合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十五)智慧財產權與廣告監督管理股。協調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並監督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落實省市局商標、原產地地理標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實施商標使用行為、商標代理行為、商標印製行為及原產地地理標誌(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向上級推薦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和認定後保護工作。實施特殊標誌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查處商標違法案件;實施品牌興縣戰略;擬訂全縣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推進質量強縣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產品質量安全協調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消費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有關信息和建議;發布市場預警,消費維權提示等相關信息。配合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建立和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投訴申訴舉報機制。負責涉及市場監督管理領域的來人、來信、來電、網路等諮詢、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及結果反饋,做好申訴舉報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分局開展申訴舉報受理工作。承擔省、市放心消費創建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 92名,其中:機關行政編制42名,工勤編制2名,10個派出機構行政編制5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27名。
派出機構
1.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敖陽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縣城建設路以西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2.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鏡山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7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縣城建設路以東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3.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業園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鏡山工業園、黃金堆工業園、五里嶺工業園、敖山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4.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錦江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蘆洲鄉、錦江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5.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上甘山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塔下鄉、上甘山林場、新界埠鎮、蒙山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6.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港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4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南港鎮、翰堂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7.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徐家渡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4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徐家渡鎮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8.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墨山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鎮渡鄉、田心鎮、墨山鄉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9.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泗溪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泗溪鎮、野市鄉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10.設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分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正股級派出機構,定行政編制5名,設分局長1名,根據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中心農貿市場、銀海農貿市場和錦江農產品批發市場區域內的市場監管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