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高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高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根據《中共宜春市委辦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高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字〔2019〕7號)和《中共上高縣委辦公室、上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上高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上辦發〔2019〕2號)精神,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發展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縣發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高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外文名:Shanggao county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上高縣人民政府
機構調整,主要職責,職能轉變,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調整

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委員會直接領導,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落實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中的相關工作,做好全縣經濟領域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調查研究、信息收集、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等。設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組,負責處理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負責有關縣級專項規劃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負責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全縣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縣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組織申報工作;協調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的協調和管理有關工作,牽頭整合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承擔全縣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和縣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明確投資審批的範圍、標準和程式。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縣級財政性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投資項目和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項目。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除水利工程),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資規模。指導全縣工程諮詢業發展。
(五)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負責全縣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六)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推進全縣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專項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七)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提出建立健全全縣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綠色發展專業委員會工作,組織開展長江經濟帶生態大保護。
(八)承擔交通運輸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全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專項規劃,銜接交通行業規劃,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平衡,協調交通運輸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審批交通建設項目。
(九)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體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民政、旅遊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
(十一)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全縣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三)起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能源建設項目。負責長輸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負責全縣油氣長輸管道行業安全監管,指導督促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十五)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推進全縣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研究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監管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計畫。
(十七)制定價格改革、價格及收費標準方案並組織實施,完善價格改革配套機制,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組織召開制定或調整價格及收費標準聽證會;制定、調整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公示工作。
(十八)開展成本調查、價格成本監審和價格研究;開展市場價格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工作,掌握全縣和國內外市場重要商品或服務價格水平及動態,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組織開展價格鑑證、認證、裁定,以及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的可行性論證;協調有關部門之間,以及本縣與其他省市縣之間的價格關係;組織價格及收費管理人員培訓;開展價格及收費諮詢服務。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研究提出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落實縣級儲備糧等物資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畫。研究提出全縣生活救災類物資等的物資儲備規劃和品種目錄的建議,組織實施全縣生活救災類物資等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二十一)管理全縣糧食儲備,負責縣級儲備糧行政管理。承擔全縣糧食流通的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監測糧食和儲備物資供求變化並預警預測。承擔糧食安全考核日常工作。
(二十二)擬定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縣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
(二十三)根據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總體規劃,統一負責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糧食流通設施、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縣級投資項目。
(二十四)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二十五)負責全縣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地方標準、糧食地方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二十六)編制全縣重點項目建設年度計畫,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調度、推進重點項目建設,並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負責申報省市重點項目建設計畫;調度、協調、督查推進重點項目前期工作。
(二十七)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規劃制訂、指導監管。
(二十八)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認證,提出評審意見;開展節能產品和新機制推廣;承擔效能標識管理;負責節能領域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九)研究全縣國鐵、城際鐵路、地方鐵路支專線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地方鐵路項目建設協調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方鐵路項目資產運營。
(三十)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軍糧供應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制定全縣軍糧供應網點規劃,負責全縣軍用購糧卡和設備管理、全縣軍供糧質量的監督檢查。
(三十一)履行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落實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各項具體事務。
(三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劃入原縣糧食局職責至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縣鐵路建設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地方鐵路項目資產運營等職能回歸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
3、劃入原縣糧食局所屬事業單位縣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的糧油質量監管職能。
4、國務院、省、市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取消、下放、調整的職責。

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訪、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新聞報導、宣傳、政務公開、機關行政管理、綜合治理、文明單位創建、保密、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處理突發事件、應急事件的處置;負責委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發放和管理;承擔委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人事檔案、人才發展、黨建和財務等工作。
(二)農村和地區經濟股(糧食行業管理股)。研究提出全縣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林業、水利、水電、氣象等建設項目,安排建設資金。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推進地區經濟協作;實施國家、省、市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土地利用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編制老區和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出逐步縮小地區差距的政策措施;安排和管理以工代賑資金,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
承擔全縣糧食流通和倉儲設施管理,負責縣級物資儲備單位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管,承擔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倉儲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項目的資金申請、項目審核並指導實施,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信息化建設工作。制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有關地方標準、糧食地方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的科技創新、技術改造。組織實施物資儲備的收儲、輪換、日常管理和應急有關工作。
(三)投資股。研究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總量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監測和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安排國家、省、市和縣級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及縣重大建設項目;負責城鎮建設項目的審批;審查、批准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核定工程概算及重大設計變更,控制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負責全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調研分析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現狀,提出最佳化、改進審批服務的建議;建立健全服務視窗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集中劃入事項的辦理。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和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息公開申請工作;負責“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負責有關經濟法規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
(四)綜合股(軍民融合辦公室和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結構調整等重大問題;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提出年度經濟發展、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措施;對經濟運行進行預測、監測和分析;負責向縣人大常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匯報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相關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綜合提出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全縣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教育、文化、衛生、民政、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新聞出版、婦女兒童等發展政策,協調全縣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安排社會事業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綜合分析全縣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協調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的組織申報工作,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負責處理上高縣軍民融合委員會日常工作,落實上高縣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規則中的相關工作,負責擬訂全縣軍民融合發展年度計畫、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規劃布局全縣軍民融合重大平台、重大項目;協調推進軍民融合項目建設;負責上高縣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議定事項的督導落實,協調推進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更好服務國防建設,促進國防成果更好服務地方發展。對接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和上高縣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具體工作。擬定縣國民經濟動員的政策措施;擬定全縣國民經濟動員發展規劃、計畫,結合地方經濟建設提出國防要求;組織國民經濟動員潛力調查;協調國民經濟動員演練和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戰時組織領導經濟動員和支前任務。負責處理縣委財經委員會日常工作,落實縣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中的相關工作,做好全縣經濟領域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調查研究、信息收集、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推動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負責和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的聯絡對接,完成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委財經委員會交辦的具體任務。
(五)產業股。統籌工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組織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相關政策;負責國家、省市高技術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實施、監管等工作;負責信息化的規劃和推進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工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管理的投資項目除外)、高技術產業、信息化建設投資項目;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組織編制全縣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明確開發區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全縣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年度重點任務;負責開發區體制改革、評價考核工作;牽頭負責開發區調區擴區工作;統籌指導開發區開展試點示範。
綜合分析全縣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承擔國家、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節能等項目審核、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統籌服務業發展規劃、外貿進出口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全縣服務業、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編制和實施縣級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畫;提出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畫調整建議;按許可權申報、審批服務業和流通領域建設項目;提出服務業、現代物流、流通體制改革為建議,協調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全縣利用外資、國外貸款及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目標和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申報國際金融組織、國外貸款項目。
(六)交通能源股。研究全縣交通運輸發展狀況,擬訂綜合交通體系發展專項規劃、全縣交通戰備發展規劃,協調銜接交通行業規劃,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設年度計畫和重大交通投資項目;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協調交通運輸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交通運輸建設項目。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定全縣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定有關改革方案,組織實施關於能源方面的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長輸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和新設備。負責能源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和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長輸管道)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有關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協調處理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保障管道安全運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查處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七)重大項目推進管理辦公室。負責擬訂年度縣重點工程項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重點工程申報名單。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縣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督促檢查縣重點工程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監督檢查縣重點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情況,控制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工作。督促縣重點工程網報入庫和信息報送工作。擬定有關縣重點工程建設的規範性檔案。
(八)價格和糧食調控股。提出全縣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擬訂全縣價格工作計畫和重要商品及服務的價格管理政策;組織召開價格及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聽證會;組織宣傳國家價格方針政策、法規和法律以及價格工作動態;承擔價格和收費政策諮詢,負責縣政府12345服務熱線政策諮詢件辦理。研究提出糧食購銷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啟動糧食最低收購價工作。制定縣級儲備糧和政策性糧食收購、銷售、供應計畫,管理儲備糧輪換計畫和政策性糧食供應。指導協調地方儲備糧管理,擬訂全縣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和儲備物資市場監測預警和糧食產銷對接有關工作。承擔軍糧供應的組織實施與管理,負責制定軍糧供應網點規劃、軍用購糧卡和設備管理;負責軍供糧質量監督檢查。歸口管理糧油物資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縣級儲備物資收儲、動用計畫;協調國家和省糧食、棉花等儲備的相關業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縣級儲備糧油的收儲、動用計畫。
(九)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指導和協調全縣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全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制定全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定全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制定全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標準,制定全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承擔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協調推進小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規提供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督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協調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負責產權交易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十)執法督查股(執法大隊)。擬定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和儲備物資庫存檢查工作。建立健全儲備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組織指導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承擔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承擔公布的行政許可的執法事項。
(十一)價格股(價格認證中心)。貫徹落實上級價格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承擔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價格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調整許可權範圍內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協調和處理收費爭議;組織開展涉農、涉企和涉民等收費的監管和清理整頓工作;處理和協調價格爭議;組織實施全縣成本監審、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承擔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定價目錄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及標準調定前的成本監審和定期監審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農產品成本的常規調查、專項調查和直報調查;建立成本資料庫,研究成本構成和變化趨勢,為上級提供價格決策依據;為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價格及成本信息服務;受理紀檢監察、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提出的,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需要進行價格確認行為的事項;對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調定進行可行性認證;開展商品及服務的市場價格監測,分析形成原因,預測運行態勢。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黨務工作。

行政編制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2名,工勤編制2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級職數12名(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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