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特殊情況的夫妻再生育一胎申請由計生委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特殊情況的夫妻再生育一胎申請流程
- 受理單位:計生委
上饒市特殊情況的夫妻再生育一胎申請由計生委受理。
上饒市特殊情況的夫妻再生育一胎申請由計生委受理。辦事程式1、夫妻雙方向各自所在單位(沒有單位的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其“特殊情況”的各種證明材料;2、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進行初審。認為不作為特殊情況的,書面...
夫妻雙方如實填寫《再生育一個子女申請審批表》,由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蓋章,提交相關材料到本市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後報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批。一方為本市戶籍的單獨夫婦,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程式到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由本市...
6月17日,《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相關配套檔案向社會公布,其中《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式》最引人注目。檔案規定:在不違反現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屬於特殊情況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胎。 但何謂“特殊”?相關檔案中並沒有交代,這引發了人們的廣泛猜測。有網友...
2.申請人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等原件及複印件 3.離婚後再婚的,應附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或離婚協定書 4.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 5.“雙獨生子女”夫妻或“單獨生子女”夫妻要出具父母戶籍所在地計畫生育機構出具的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明 辦理流程 視窗...
流程圖 法定依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2年9月3日通過2014年1月17日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一、特殊情況再生育條件 除《省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以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1、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曾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2、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為雙...
1、如果無一胎生育證或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到夫妻雙方戶口所在村社區開具婚育證明;2、到女方戶口所在地鎮、街計生辦填寫《申請再生育審核表》(二份),戶口、結婚證、其他相關材料等需要複印件(再婚夫妻須提供每次婚姻生育相關情況證明材料後,由鎮、街計生辦出具婚育情況說明);3、逐級審批,到單位或村社區及...
申請條件 (一)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3、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4、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
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生育證。符合第二章規定要求再生育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畫生育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生育證。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由省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
第十六條 自治縣對育齡夫妻實行《生育服務證》和《生育證》制度。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屬鄉(鎮)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自治縣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生育證》後,方可生育。第十七條 禁止違法生育,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應當終止妊娠。經具有法定...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第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全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四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
負責抓好計畫生育宣傳網路建設;編制全市計畫生育避孕藥具計畫;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服務網路建設;組織病殘兒童鑑定,負責因獨生子女被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胎的審批;負責計畫生育系統幹部職工培訓教育;負責綜合協調計畫生育優質服務、計畫生育基礎建設和基層規範管理;組織開展婚育...
文章從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等多角度,分析了我國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立法背景;對我國從以基本國策推行到依基本法律推行計畫生育,從而制定專門《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國家立法歷程作了必要的梳理和總結。文章還聯繫實際,對國家立法過程中若干備受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如生育政策的立法表述、社會撫養費制度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標準和範圍,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申報材料 結婚證、身份證、戶口薄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請與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辦)級人民政府計生部門取得聯繫、諮詢。處理流程 1、凡符合《省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寫出書面申請...
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1.凡符合《省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請在第一個孩子年滿三歲三個月(女方年滿二十八周歲以上的除外)時,由夫妻雙方寫出書面申請,經管轄中心戶長簽字後,交村(居)委會或本人所在單位。2.村(居)委會或單位核實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後,符合...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因生育病殘兒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鑑定工作。”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要求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妻,憑結婚證和雙方單位或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證明,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證。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的,須在前一個孩子滿三周歲後,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
除前兩條規定外,遇有特殊情況,申請再生一個孩子的,由省轄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批准。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推行優生、優育。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衛生部門要加強圍產期保健。夫妻雙方或一方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檢查,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疾病和其它危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應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刪除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畫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經設區的市、...
除前兩條規定外,遇有特殊情況,申請再生一個孩子的,由省轄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批准。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推行優生、優育。實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衛生部門要加強圍產期保健。夫妻雙方或一方經縣以上醫療衛生單位檢查,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疾病和其他危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應終止妊娠或者接受絕育...
(二)符合《條例》規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發證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審批按下列程式辦理。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和複印件,並同時附加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證明材料,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
五、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中的“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辦理生育證申請”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
第十四條 符合法定婚齡申請結婚者必須由當地派出所出具年齡證明,再到指定醫院進行婚前檢查後,由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提倡、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有計畫地照顧再生育一個子女:(一)非農業戶籍的育齡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遺傳性嚴重殘疾的;...
一是根據《決定》提出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最佳化辦事流程,簡化辦理手續,全面推行網上辦事,進一步簡政便民”的要求,《條例修正案(草案)》對生育登記服務制度進行了相應調整。二是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醫療機構分為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
第十六條實行生育登記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登記平台進行網上登記,也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委託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事項聯辦。第十七條禁止歧視、...
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經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批准。第十七條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在區、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內不予答覆的,可...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畫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第十二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二)三個子女中有殘疾兒的。第...
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滿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五日育兒假。第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審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已經享受獨生子女優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註銷其《獨生...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有關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第二十條 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並通過加強政務數據共享、最佳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