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二胎生育指南

榆林市二胎生育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林二胎生育指南
  • 所屬地區:榆林
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申報材料,其他規定,

申請條件

(一)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2、患不孕(育)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後病癒懷孕的;
3、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4、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5、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6、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二)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2、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1、只有一個女孩的;
2、男到獨女戶或者雙女戶家結婚落戶的;
3、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
4、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標準和範圍,由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審批程式

符合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須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並報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領取生育證後,方可生育。
(一)農村居民生育二孩審批程式:
1、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二孩生育審批表》,提交有關證明資料。
2、村中心戶長、計生專乾和村支書或村主任分別審核簽字,村委會蓋章後,由村計生專干將本人申請、《審批表》和有關證明資料統一上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3、鄉鎮對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婚育情況和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者統一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並將所有材料上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
4、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統一組織複審。因子女病殘申請生育二孩的,同時要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複審或鑑定結束後,將審查或鑑定結果以書面形式下發各鄉鎮,張榜公示一周,接受民眾監督。
5、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本縣區年度人口計畫,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下發正式生育指標檔案和《二孩生育證》。《二孩生育證》由各鄉鎮統一領取,並按時發放到生育對象手中。
6、農村居民生育二孩審批一年兩次,分別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組織實施。
(二)城鎮居民、幹部職工生育二孩審批程式:
1、夫妻雙方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資料。
2、夫妻雙方單位和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計生辦進行初審,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後,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將本人申請及有關證明資料統一報送所在縣區幹部職工計畫生育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乾職辦)。
3、縣區乾職辦對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婚育情況和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者,由本人填寫《城鎮居民、幹部職工生育二孩申請、審批表》或《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乾職辦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並將所有資料上報縣區人口計生局。
4、縣區人口計生局組織複審。城鎮居民、幹部職工因子女病殘申請生育二孩的,同時須經市人口計生局進行再次複審。病殘兒醫學鑑定由市人口計生局組織實施。複審或鑑定結束後,將審查或鑑定結果以書面形式下發相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張榜公示一周,接受民眾監督。
5、經公示無異議的,依照管理許可權,由市人口計生局或縣區人口計生局下發正式生育指標檔案和《二孩生育證》。《二孩生育證》由女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取,並發放到生育對象手中。
6、城鎮居民、幹部職工政策性二孩生育審批每年組織兩次;病殘兒醫學鑑定每年組織一次。

申報材料

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須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
2、《計畫生育綜合服務手冊》原件及複印件;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及鄉鎮、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和收養情況證明;
4、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有關證明材料。

其他規定

1、因城市建設發展,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適用上述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領取生育證的,生育證一年內有效。
2、農村居民依據條例規定領取生育證後,自行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之日起一年內,生育證有效。
3、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中的農村居民,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三)款1、2條規定。
4、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1)棄嬰、溺嬰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2)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3)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4)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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