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是上海出台的保護野生動物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頒布信息,條例全文,

頒布信息

2023年6月20日上午,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0日
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條例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遵循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鼓勵和支持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與套用,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條 林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以下統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公安、交通、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海洋)、教育、郵政和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以及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本市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增強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生態保護等知識的宣傳活動;組織開展對相關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依法公開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信息。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本市確定每年11月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的第二周為愛鳥周。
第八條 本市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為有關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名錄製定和調整、保護規劃和措施制定、安全風險防控等提供諮詢意見。
第九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重點在毗鄰地區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資源調查、特定野生動物物種保護、突發事件處置,以及案件管轄移送、異地調查、爭議解決、裁量基準、行刑銜接、結果通報等執法方面加強協同合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一條 本市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本市依法對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以及納入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本市依法對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予以保護,並建立和完善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名錄管理制度,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的保護、修復和改善。
第十二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擬訂,依法經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論證評估,並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應當每五年組織科學論證評估,根據論證評估情況進行調整,也可以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套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第十四條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海洋)、交通等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對擬列入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名錄的野生動物棲息地編制保護方案。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方案應當包括實施主體、位置面積、實施目標、修復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方案的要求,採取原生植被保護恢復、水生態功能最佳化、外來入侵物種防治以及特定野生動物重引入等措施,對原生狀態退化的野生動物棲息地進行修復,提升野生動物生存環境質量。
第十五條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棲息地修復成效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方案要求的,列入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狀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名錄進行調整,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技術規範。
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及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技術規範等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維護管理工作。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單位實施具體維護。
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市野生動物棲息地設定保護標識牌以及必要的保護、監測等設施設備,並根據需要設定科普設施。
第十七條 在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內從事的活動應當有利於保護、恢復、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
在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內,禁止開挖取土、阻斷水源等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行為;禁止破壞、損毀有關保護、監測和科普等設施設備。
第十八條 根據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內開展科學考察、科普教育、自然觀光等特色活動。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活動的指導、監督,提升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生態服務功能,促進與周邊社區的協調發展。
第十九條 機場、鐵路、公路、航道、水利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避讓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市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不利影響,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建設項目可能對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建設項目可能對市野生動物棲息地產生影響的,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徵求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本市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對單位和個人移送的以及其他需要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進行收容救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及收容救護場所信息,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以及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並加強規範和指導。
收容救護工作涉及跨區或者需要其他區予以協助的,相關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協商、積極配合;必要時,可以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統籌協調。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或者死亡的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
對於原產本市、種群數量極少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委員會評估論證後,可以採取遷地或者就地保護、重引入、建立資源庫等措施,實施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危害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野生動物活動區域、危害情形、影響程度、原因分析、防治對策等。
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調查評估結果,組織實施野生動物危害防護工作,指導有關組織、個人採取科學防護措施,有效減少對人身財產、生產活動和生態安全的影響。
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林生產活動中設定防護網加強指導;有關組織、個人在農田、養殖塘、經濟果林等區域設定防護網的,應當自設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設定地點、數量、材質、規格等信息。
禁止以農林生產防護為名違法獵捕野生動物。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特許獵捕證。
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狩獵證,並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獵捕者應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者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獵捕作業完成後,應當依法將獵捕情況向核發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市依法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野生動物資源。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將人工繁育物種、來源、規模、目的、場所、專業人員以及人工繁育技術和設施、防疫措施、防逃逸措施等基本信息,向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終止人工繁育活動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原備案部門報送野生動物處置方案,並妥善處置野生動物,不得丟棄。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需要,結合人口密度、危害防控等因素,劃定一定區域禁止設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具體區域範圍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禁止食用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非法購買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二十六條 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
禁止投餵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
居住區內發現野生動物種群數量異常等情況的,可以向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由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採取必要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 放生野生動物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範和引導。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巡護制度。
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結合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分布區域、遷徙洄游通道以及違法獵捕、交易行為多發區域等情況,制定本市野生動物保護巡護工作指南。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制定野生動物保護巡護方案,明確參與部門、職責分工、人員構成、巡護頻次、重點巡護區域、具體處置措施等內容。
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野生動物保護巡護方案,組織實施巡護;在候鳥遷徙高峰期,加強對候鳥遷徙停歇地和越冬地等重點區域的巡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綠地、林地、濕地、苗圃、公園、湖泊、水庫等區域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本區域野生動物保護的巡護;發現相關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公安、交通、規劃資源、生態環境、郵政、城管執法等部門組成的野生動物聯合執法工作協調機制,定期溝通、研究野生動物保護重大事項,加強線索移交、勘驗鑑定、督查督辦等方面協同合作,加大對違法獵捕、交易、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三十條 本市推動野生動物保護數位化轉型,依託“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台,加強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與市場監管、公安、交通、規劃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海洋)、郵政和城管執法等部門共享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基礎數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相關信息,促進業務協同,提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效能。
第三十一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餐飲、養殖、廣告、電子商務、快遞、會展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業務培訓,督促會員單位落實野生動物保護要求。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野生動物保護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於提供重大違法行為線索並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內從事開挖取土、阻斷水源等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行為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市野生動物棲息地內破壞、損毀有關保護、監測和科普等設施設備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工繁育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按照要求備案,或者終止人工繁育活動未報送野生動物處置方案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禁設區域設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關閉場所,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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