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熱心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的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方針的指導下,組織和聯合社會力量,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全市人民的自然保護意識;加強同國內外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野生動植物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拯救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全面發揮其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進上海地區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協調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WCA。
第三條 本協會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熱心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的人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方針的指導下,組織和聯合社會力量,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全市人民的自然保護意識;加強同國內外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野生動植物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拯救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全面發揮其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進上海地區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掛靠上海市綠化管理局(市林業局),接受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中國野生植物保護協會,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宣傳教育、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等活動,具體為:
(一)組織社會力量,積極配合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的宣傳教育。
(二)根據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監測;進行物種鑑定、科學研究、業務培訓、技術諮詢等方面的工作。
(三)在國內外募集保護野生動植物的資金,為本市野生動植物資源及其棲息環境保護、珍稀動物馴養繁育、珍稀植物引種栽培和自然保護區發展尋求各方面的支持。
(四)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考察等活動;同國內外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組織加強聯繫,進行國際國內的合作和交流,借鑑先進經驗,促進上海地區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發展。
(五)與國內外相關機構聯合,組織開展國際狩獵、生態旅遊等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活動。
(六)為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馴養繁殖、引種栽培、經營利用的相關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
(七)組織編輯、出版、發行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書籍及相關音像製品。
(八)對從事或支持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或在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或授予榮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個人會員
在本市範圍內,凡承認本協會章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於野生動植物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協會秘書處受理,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批後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對著名科學家和有特殊貢獻者,可不經介紹直接吸收為個人會員;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外籍會員
與我國經常友好往來,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或熱心、支持和贊助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的外籍人員,經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協會秘書處受理,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批後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即為本會外籍會員,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
凡從事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科研、教學、馴養繁殖或與之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含外籍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有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3、 有優先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4、 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選派代表參加協會組織的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及相關活動;
2、優先取得協會的有關資料;
3、與協會優先進行技術合作,可要求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服務;
4、可要求協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交流等;
5、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外籍會員
履行個人會員義務,並履行下列義務:
溝通野生動植物保護信息,支持、贊助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
(三)團體會員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支持協會工作,協助協會開展的有關宣傳教育等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3、資助協會發展事業經費;
4、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其會籍自動消失。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失去會籍,其擔任的會內職務自動免去。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以民主方式從會員中產生,代表的數量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產生新的理事會;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的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所在單位為理事單位。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職責時,可不再擔任理事,理事單位應提出更換理事人選。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應經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秘書長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到會理事不到三分之二,可用通訊形式,徵求未到會常務理事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野生動植物保護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同時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條 對在生物學界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領域德高望重的老科學家、專家、學者和對本協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保護野生動植物行政部門老同志,經理事會通過提名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領導下,分別設立秘書處、宣傳教育處、活動策劃處、經費籌集處等辦事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同時根據專業需要,設定動物專業委員會、植物專業委員會、鳥類專業委員會(上海野鳥會)、養殖專業委員會、科普教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有條件的區(縣)可成立地方協會,各地方協會的辦事機構掛靠同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地方協會可經申請批准後加入本會,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撥款及補貼;
(五) 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及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