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是為進一步加強對中華鱘這一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上海進行地方立法。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20年5月14日
  • 通過會議: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 施行時間:2020年6月6日
設立經過,條例解讀,條例公布,條例全文,審議意見,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設立經過

2020年5月13日,《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草案)》提交二審。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介紹,條例堅持保護與管理並重,確立了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嚴格監管、社會共治的保護與管理原則。
條例規定,上海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協調開展中華鱘人工繁育工作,制定工作規範,留存中華鱘繁殖群體和活體基因,增加人工繁育資源和遺傳多樣性。條例還要求建立健全中華鱘收容救護體系,禁止捕捉、殺害中華鱘,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或者其製品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條例還要求上海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制定中華鱘保護管理檢查計畫,並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報告。同時,建立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單位或個人發現危害中華鱘及其棲息地的違法行為,可以投訴舉報,對於在中華鱘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依法給予獎勵。

條例公布

《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5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14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維護長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堅持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華鱘保護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中華鱘保護管理體制,以保護中華鱘為宗旨,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嚴格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華鱘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積極措施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並將中華鱘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或者協調開展相關行政執法、資源調查、環境監測與評估、生態修復、收容救護、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等工作。
規劃資源、住房建設、生態環境、水務(海洋)、交通、綠化市容(林業)、市場監管、公安、應急、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加強中華鱘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新聞媒體、學校、社區等應當開展中華鱘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中華鱘保護意識。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中華鱘保護活動,支持中華鱘保護公益事業。
第六條 對於污染、破壞中華鱘生存的生態環境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支持。
第七條 對在中華鱘救助、收容等保護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經費主要來源於以下渠道:
(一)財政預算和專項撥款;
(二)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的捐贈、資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籌集渠道。
上述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與中華鱘保護管理無關的事項。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中華鱘生長、洄游、種群分布、數量、結構等方面的資源調查,評估資源狀況,建立資源調查檔案,為科學保護提供依據。
第十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中華鱘資源現狀、生存環境特徵、種群特性、種群動態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提高物種保護、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協調開展中華鱘人工繁育工作,制定中華鱘人工繁育工作規範,建設人工繁育基地,留存中華鱘繁殖群體和活體基因,增加人工繁育資源和遺傳多樣性。
第十二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中華鱘增殖放流工作,並可以採取標誌放流、跟蹤監測等措施進行增殖放流效果評估。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華鱘增殖放流活動管理規定,規範增殖放流活動。
第十三條 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
禁止生產、出售、收購、運輸、食用中華鱘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
禁止為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或者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禁止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的名義進行行銷宣傳。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或者其製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
第十四條 禁止捕捉、殺害中華鱘。因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必須捕捉中華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許捕捉證。
取得特許捕捉證的,應當按照捕捉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捕捉。捕捉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的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捕捉中華鱘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誤捕中華鱘的,應當立即無條件放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擱淺、受困中華鱘的,應當及時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採取緊急收容救護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報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死亡的中華鱘,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因保護中華鱘受到損失的,可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償;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華鱘收容救護體系,對執法機關罰沒的中華鱘,以及野外發現的誤捕、受傷、擱淺、受困的中華鱘開展收容救護工作。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作為固定收容救護單位。收容救護單位應當對接收的中華鱘進行檢查、檢疫、治療、安置、暫養等。
第十七條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人工魚礁、水生動植物底播等生態修復措施,維護水域生態環境,預防和控制外來水生動植物入侵,改善中華鱘的棲息環境。
第十八條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中華鱘生存環境水文、水質、底質、地形地貌、底棲生物等環境監測,建立相應的監測網路和數據共享機制,並對其生存環境狀況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實施開發利用活動或者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中華鱘產生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並將其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環保措施,控制環境影響。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開發利用活動或者工程建設項目對中華鱘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制定並落實生態修複方案和措施,使用生態環保材料,並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工作所需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提升保護管理能力。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生態環境、綠化市容(林業)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依託“一網統管”等方式協作開展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突發事件應對等工作,共同做好中華鱘保護管理。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依法及時打擊危害中華鱘保護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等部門加強溝通和協作,在編制涉及中華鱘的水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故及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時,制定對中華鱘保護的應急管理措施,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鱘生存環境污染、破壞的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污染、停止作業等相應措施,並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制定中華鱘保護管理檢查計畫,可以會同市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開展檢查和指導。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詢問、調查有關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可能造成危害中華鱘的嚴重事故,有關單位未及時消除隱患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七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評價機制,分析、評價中華鱘保護管理效果,提出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中華鱘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市和相關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及時移交相關材料、告知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報告,內容包括:
(一)中華鱘資源及分布狀況;
(二)中華鱘生存環境狀況;
(三)中華鱘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護等情況;
(四)中華鱘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四章 區域協作
第三十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建立中華鱘保護管理區域協作機制,協同推動中華鱘保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保護管理的執法合作,搭建區域性執法協作平台,推進執法信息交流和證據通報,協同打擊非法獵捕、非法經營利用等違反中華鱘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協同開展流域性的中華鱘資源調查和生存環境監測,加強科研合作、技術交流和成果共享,推動中華鱘全生命周期聯動保護。
第三十三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的收容救護合作,共享收容救護設施設備,互相提供收容救護人員與技術資源,定期開展收容救護技術交流,共同提升收容救護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遷地保護合作,建立遷地保護、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十五條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加強中華鱘遺傳多樣性保護合作,建立基因檔案,加強種質資源交流,提高中華鱘遺傳多樣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出售、收購、運輸、食用中華鱘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捕捉證或者未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中華鱘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造成中華鱘棲息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中華鱘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江豚、胭脂魚、松江鱸等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保護管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上海市長江中華鱘保護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時任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殷一璀高度重視,多次詢問有關情況並作出重要指示。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沙海林、市政府副市長彭沉雷為“雙組長”的立法領導小組,兩次召開立法推進會,聽取工作進展情況,提出明確要求。沙海林、莫負春副主任召開專題會議,協調有關重要問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前介入、全程參與,專門走訪了市農業農村委、市司法局、市綠化市容局溝通立法工作;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和徵求市、區政府相關部門、農業執法大隊、本市有關大學、水產研究所、保護研究中心,以及農業農村部長江辦、中科院水生所、中國水科院東海所等相關單位管理工作者、專家學者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多次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政府相關部門對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情況進行立法調研;與常委會法工委一起就該立法項目“預轉正”相關程式和立法思路、體例結構、重點內容等多次進行研究,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並赴湖北、安徽等地學習考察,促進《條例(草案)》的不斷完善。2020年2月7日,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及其說明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中華鱘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距今已有一億四千萬年的歷史,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動物之一,在研究生物進化、地質、地貌、海浸、海退以及地球變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難以估量的生態與社會價值。但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中華鱘種群數量急劇下降,2010年中華鱘已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極危級保護物種。中華鱘的生存延續面臨嚴峻挑戰,立法保護是從根本上避免中華鱘功能性滅絕的重要舉措。《條例(草案)》立足長江大保護站位,充分關注中華鱘這一物種的生物學特性,從根本上防止中華鱘這一長江珍稀瀕危水生物種滅絕;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為依據,針對中華鱘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保護措施、跨區域協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加強保護管理,能較好地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結合本市中華鱘保護管理實際,將以往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規,更好地保護中華鱘,立法具有深遠意義。《條例(草案)》內容切實可行,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結合徵求意見情況,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
國家已經明確了要加強對中華鱘的保護,並將其列入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地方立法要重點研究在國家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如何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把中華鱘保護工作做得更好,著力解決法律實施“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制定科學、高效、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為在本市更好保護中華鱘提供法制保障。為此建議,《條例(草案)》的法名修改為《上海市長江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二、關於增加生態補償的條款
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指出,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而《條例(草案)》第六條,僅對影響中華鱘生存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行為,有關機構和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作了規定,沒有涉及生態補償的規定。為此建議,根據環境經濟政策“污染者付費”、“受益者付費和破壞者付費”的原則,對造成長江上海段水域生態環境問題的行為,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生態補償的內容,以強化管理作用。
三、關於擴大獎勵客群的範圍
近年來,國家對中華鱘保護的宣傳力度逐漸加大,公民對中華鱘的保護意識逐年加強,參與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類各種活動對中華鱘生存環境造成了一定影響,非法捕撈、受傷、擱淺、受困和誤捕的現象時有發生,《條例(草案)》對參與中華鱘救助、舉報的漁民、市民也應給予獎勵。而《條例(草案)》第七條,僅對在中華鱘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忽視了給予有效舉報和參與救助的公民獎勵。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一款,補充完善相關內容。
四、關於增加科研成果和技術交流的條款
為發揮示範效應,促進中華鱘研究成果共享,建立規範的交流平台,鼓勵開展中華鱘科研成果共享和技術交流活動,營造良好的科研成果交流環境。《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長江流域其他地區相關部門強化中華鱘科研合作,協同開展流域性的中華鱘資源調查和生存環境監測,共同研究中華鱘保護的重大問題,但在加強科研成果和技術交流方面缺乏鼓勵條款。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科研成果和技術交流內容的條款,完善相關規定。
五、關於修訂政府相關規章
上海現有政府規章《上海市長江口中華鱘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是2005年制定的,為保護管理中華鱘及其棲息地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於當時對中華鱘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尚處於摸索階段,規章在內容和規定上相對比較原則,隨著中央對中華鱘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標準的不斷提升,現有規章已不能滿足當下保護管理工作的實際需求;同時也與《條例(草案)》的要求存在不一致。為此建議,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相關規章。
此外,《條例(草案)》中一些文字的表述還需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中華鱘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市綠化市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司法局等部門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5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
有的委員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表述上更加簡潔。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委員的意見,將條例名稱確定為“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
二、關於保護管理原則
有的委員提出,中華鱘保護管理應當體現社會共治的原則,建議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採納,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相關內容作出修改,明確中華鱘保護管理堅持“生態優先、統籌協調、嚴格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三、關於污染應對
有的委員提出,對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鱘生存環境污染、破壞的行為,要明確相關部門的處理職責。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是合理的,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生態環境、水務(海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相關投訴舉報的處理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中關於不同部門之間“五個工作日”的移送處理期限過長,不利於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建議修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政府部門應當利用“一網通辦”等信息化方式加強工作銜接,提高工作效率,建議刪除“五個工作日”的期限規定,要求漁業部門對不屬於其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立即通知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及時移交相關材料。(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上海市中華鱘保護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考慮到6月6日是農業部確定的“全國放魚日”,近年來,本市於每年6月6日組織開展一系列長江口水域中華鱘增殖放流活動,取得了較好的生態效果和社會反響。為了更好地推動本條例的宣傳普及和全面實施,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施行日期確定為2020年6月6日。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長江中華鱘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中華鱘這一珍稀瀕危物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時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草案的內容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將草案傳送給各區人大常委會及有關社會團體、基層立法聯繫點和部分人大代表徵求意見。4月27日,莫負春副主任主持召開專題會,就中華鱘保護協調機制等內容進一步聽取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市綠化市容局、市生態環境局以及市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研究中心的意見建議。
4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名稱
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建議,在條例的名稱中增加“管理”一詞。一些委員建議,刪去條例名稱中的“長江”一詞。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在條例名稱中增加“管理”一詞,有利於推動制定科學高效、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把中華鱘保護工作做得更好,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同時,在正文相關條款中一併增加“管理”的表述;另外,鑒於本條例保護的物種學名為“中華鱘”,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全市行政區域,不僅局限於長江(上海段)水域,在法規名稱中刪去“長江”一詞,則涵蓋面更廣,更有利於中華鱘保護管理的全面開展。為此,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上海市中華鱘保護與管理條例》。
二、關於增殖放流
有的委員提出,加強對增殖放流活動的管理,避免無序放流、破壞生態。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一意見應予採納,建議在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華鱘增殖放流活動管理規定,規範增殖放流活動。”(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三、關於各類禁止行為
有的委員提出,建議明確禁止食用中華鱘的行為。有的委員提出,中華鱘保護要做到全面管理、源頭管理,禁止各類非法生產、出售、收購、運輸中華鱘及其製品的行為。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規定的精神,對草案第十五條的禁止行為作出修改,規定:禁止生產、出售、收購、運輸、食用中華鱘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禁止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禁止為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提供交易服務。禁止為非法出售、收購、運輸、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或者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利用中華鱘及其製品的名義進行行銷宣傳。(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四、關於環境影響評價
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保護中華鱘的生存環境,建議規定環境影響評價不可行時應採取的措施。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審查或者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為此,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作出補充性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五、關於協調機制
有的委員建議,中華鱘保護涉及漁業、林業、生態環境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完善最佳化相應的協調機制。有的委員建議,加強中華鱘保護,增加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強化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依託“一網統管”協作開展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突發事件應對等工作,是做好中華鱘保護與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加強行刑銜接,對於依法及時打擊危害中華鱘的犯罪行為,尤為重要。為此,建議對草案第二十四條作出完善和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建議對照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梳理草案中的法律責任條款。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提出,建議增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也已經明確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列入今年立法計畫。為了維護法制統一,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即將修改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保持銜接,建議以指引性規範的方式對相關行政處罰責任作出表述,並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此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正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在全國範圍內試行,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造成中華鱘棲息水域生態環境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此外,對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對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作了整體對換,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上海市中華鱘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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