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老年綜合津貼發放流程,依據《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通知》(滬府規〔2024〕1號),就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上海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 文號:滬民規〔2024〕7 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民規〔2024〕7 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光明集團:
為做好本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辦法》,並會商市數據局。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4月7日

內容全文

為規範老年綜合津貼發放流程,依據《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老年綜合津貼制度的通知》(滬府規〔2024〕1號),現就本市老年綜合津貼(以下簡稱“津貼”)發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發放對象和標準
津貼發放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津貼標準按照年齡段共分為五檔,具體如下:
(一)65—69周歲,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周歲,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周歲,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周歲,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今後,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出津貼標準調整的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二、津貼計算和發放
(一)老年人從符合條件的當月開始享受津貼。津貼逾期領取的,符合條件之月早於本辦法實施之月不滿二年或在本辦法實施當月及之後的,自老年人符合條件當月起予以補發;符合條件之月早於本辦法實施之月二年及以上的,從本辦法實施之月前二年起補發津貼。補發的津貼不計利息。
(二)老年人因戶籍遷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符合津貼發放條件的,津貼停止發放。
(三)津貼發放採取按季度預撥的方式,津貼發放日為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
(四)非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10月)新確認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貼於當月或次月15日發放。
(五)津貼通過上海市敬老卡或社會保障卡發放。上海市敬老卡和社會保障卡的製作、發放和管理具體事項,按照相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三、發放程式
(一)名單生成與“信息確認單”推送。市數據局根據本市實有人口庫中戶籍人口信息,每月1日生成下個月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名單並逐一生成“信息確認單”,將“信息確認單”通過“隨申辦市民雲”推送至相應的老年人。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過相關係統獲取市數據局生成的老年人名單及其“信息確認單”。
(二)信息確認。老年人需要對“信息確認單”上的發放渠道進行確認,選擇上海市敬老卡或社會保障卡用於津貼發放。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前一個月,通過“隨申辦市民雲”進行信息確認,或者前往就近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進行信息確認。由監護人或代理人前往就近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進行信息確認的,應當提供老年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監護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選擇通過上海市敬老卡發放津貼的老年人,可在符合條件的前一個月,辦理上海市敬老卡。選擇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津貼的老年人,其個人社會保障卡信息將通過相關係統直接獲取。
已通過上海市敬老卡領取津貼的老年人,可以根據需要,通過“隨申辦市民雲”或者前往就近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將發放渠道變更為社會保障卡。
(三)發放清單審定。市數據局根據確認的信息通過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生成初步發放清單。區民政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負責對初步發放清單中戶籍在本行政區域老年人的信息統一審定,通過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將符合條件老年人的相關信息分類匯總確認,於每月初傳送至各區財政部門。
(四)發放。區財政部門根據區民政部門的審定意見,於津貼發放前,提前5個工作日將所需資金撥付至各區民政部門結算賬戶。各區民政部門按資金髮放相關規定及時劃入各商業銀行(發放行)。
四、資金保障
津貼發放所需資金分別列入市、區年度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承擔的經費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下達區財政,由區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至區民政部門。
五、工作要求
(一)市數據局。根據定期覆核制度的要求,將市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信息系統與本市實有人口庫中的老年人信息每月進行比對。
(二)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津貼發放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在資金使用上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接受社會監督。要實行定期覆核制度,對市數據局的每月比對結果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停發津貼;對符合條件但未享受津貼的,協調各街鎮指導居村委會做好提醒告知工作。對長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貼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定期進行覆核,不符合條件的,停發津貼。
(三)區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保障和監管。津貼發放要與上海民政資金內控監管平台做好對接。
(四)各相關工作部門要加強老年人信息數據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六、其他事項
(一)市養老服務發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承擔津貼發放管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區民政部門及其有關機構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老年人對老年綜合津貼發放有疑義的,可向區民政部門申請覆核,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告知覆核結果。
(三)市域外農場老年綜合津貼發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老年綜合津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滬民規〔2021〕13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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