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支撐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辦理質量,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 文號:滬環法〔2024〕11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環法〔2024〕119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技術支持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案質量,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我局制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施,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支撐作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辦理質量,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專家庫遵循自願、公開、透明的原則,實施動態管理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條【專家來源】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專家是指來源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及有關單位,從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士。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負責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工作,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六條【專家條件】 入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業務;
(二)熟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掌握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與修復效果評估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及基本程式;
(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原則上從事生態環境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及以上,獲得過國家或省部級專業獎勵者優先;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五)無違法犯罪、違紀等不良信用記錄,無科研失信等不良記錄,無被取消有關專家資格的情形。
第七條【專家徵集】 專家面向社會公開徵集,主要採用以下方式:
(一)個人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專家如實填報申請表,並附學歷證書、職稱證明複印件及學術、專業成就等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單位審核並加蓋公章後申報;
(二)部門推薦: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市規劃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農業農村委、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門根據管理實際需求推薦本領域專家入庫;
(三)定向邀請: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本市相關領域知名專家學者加入專家庫。
第八條【遴選程式】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專家進行資格審核和遴選,確定擬入庫專家名單,並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對入選專家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正式公布並納入專家庫進行管理。
第九條【動態更新】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相關部門每年開展一次入庫專家信息集中更新,並根據專家人數和專業領域情況適時啟動專家增補的徵集和遴選工作。
第三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條【誠信承諾】 入庫專家應按照要求籤署專家誠信承諾書,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工作職責】 入庫專家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參加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鑑定評估與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提供客觀、公正、明確的意見;
(二)為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規範等制修訂工作提供諮詢建議;
(三)參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技術培訓;
(四)完成其他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的工作。
第十二條【分類管理】 專家庫按專業領域分為污染物性質鑑定、地表水與沉積物、空氣污染、土壤與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環境監測、環境修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等。
第十三條【專家選取】 各級生態環境、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綠化市容、交通、海事等部門在開展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中應當按照業務需求在專家庫中選取相關領域的專家。
專家庫專家不能滿足特殊工作需要的,經市生態環境局同意後,可邀請專家庫外專家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專家迴避】 專家與邀請單位或個人存在利益關係、法律糾紛、近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案件辦理中,賠償義務人對專家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專家共享】 鼓勵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在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根據辦案需要在專家庫中選取相關領域專家提供專家意見、技術支持等。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
第十六條【專家退出】 專家在申請入庫和參加專家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調整出庫且不得重新申請入庫:
(一)發現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相關工作或者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相關工作的;
(三)出具的意見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範要求,存在重大錯誤,或者造成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非法收受利益方財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漏有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評估評審情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信息的;
(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犯罪處罰的;
(七)因年齡、身體健康、從事其他行業等個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庫專家基本條件的;
(八)本人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第十七條【監督報告】 按照“誰邀請、誰監督”的原則,邀請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專家的監督,發現專家庫專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八條【質量檢查】 市生態環境局將對專家評審質量開展不定期、隨機抽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庫專家申請表
2.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家評審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