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

《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是中國首部無廢城市建設地方立法。於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推動城市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廢城市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無廢城市,是指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持續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最大程度減少固體廢物處置量,將固體廢物環境影響降至最低,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城市發展模式。
第三條 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謀劃、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 無廢城市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促進固體廢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積極參與、支持無廢城市建設。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無廢城市建設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並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財政、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本領域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加強數位化賦能無廢城市建設,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全領域、全要素數位化轉型,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無廢城市建設數位化水平。
第七條 本市支持無廢城市建設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鼓勵開展綠色設計、再製造和固體廢物智慧型化回收、精細化分揀、高值化利用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促進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營造人人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良好氛圍。
本市依託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開展無廢城市集中宣傳活動。
第九條 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有關省市和其他相關省市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資源要素協同配置、產業結構協同最佳化、固體廢物協同治理和關鍵核心技術協同研發。
本市鼓勵開展綠色設計、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技術、標準認證體系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規定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編制的相關規劃,應當包括無廢城市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將無廢城市建設相關目標、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加強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與其他有關部門緊密協同,共同推動落實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無廢城市建設需求,按照科學性、前瞻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的原則,建立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無廢城市建設成效評估機制,以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為主要依據,定期對無廢城市建設情況開展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無廢城市建設標準化工作,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地方標準體系。
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編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等相關標準、規範。
鼓勵行業協會、企業制定具有引領性的無廢城市建設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五條 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固體廢物處置收費機制,激勵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 預防和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 本市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全面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實現固體廢物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本市推行產品綠色設計。產品設計應當系統考慮原材料選用、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理等各個環節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方便回收、可循環利用的材料,提高產品的可重複使用性、可升級性、可修復性和耐用性,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本市推動對重點行業開展清潔生產整體審核,對行業生產工藝進行全過程調查和診斷,形成符合行業特點的清潔化改造方案,並推動企業按照改造方案實施。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通過專項資金支持、加強技術指導和示範推廣等措施,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
本市探索對鋼鐵、電力、石化等行業企業實施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並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相銜接。具體方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本市加強產業園區循環化發展,推進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最佳化園區內產業空間布局,補齊和延伸產業鏈,整合、升級相關設施、資源、能源,建立物質和能源循環系統,實現資源能源最大化利用和固體廢物最少量產生。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要求,結合園區產業基礎、資源環境狀況,編制園區循環化改造方案,確定循環化改造目標、改造項目、推進步驟和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動建築垃圾減量化,推廣綠色建築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推行裝配式建築、全裝修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建築信息模型套用等新型建造技術。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檔案和建設工程契約中,明確建築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等要求,並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施工現場建築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明確目標和職責,提出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具體措施。
本市推行在施工過程中臨時設施和永久性設施的結合利用、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重複利用以及施工現場建築垃圾再利用,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採取泥漿乾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泥漿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市推動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探索建立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現代複合型循環經濟產業體系。
本市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藥、節肥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減少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產生。
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
第二十三條 本市推動在採購活動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健康和循環利用等因素,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
鼓勵企業制定和實施綠色採購方案,明確綠色採購目標、標準、流程、綠色供應商篩選條件和程式等內容,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共同實現固體廢物等源頭減量。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加大綠色採購力度,帶頭採購綠色低碳產品。
第二十四條 鼓勵電子商務、寄遞企業與商品生產企業加強上下游協同,設計並套用滿足快遞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裝,推廣電子商務快件原裝直發,推進產品與快遞包裝一體化。
鼓勵寄遞企業使用低克重高強度快遞包裝紙箱、免膠紙箱或者可循環配送箱等,通過最佳化包裝結構減少填充物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 本市大力發展綠色消費,倡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過度消費。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完善有利於促進綠色消費的政策措施,推動擴大綠色低碳產品供給和消費需求,推動全面減少過度包裝,推進消費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通過宣傳引導綠色消費理念、打造綠色品牌、豐富綠色消費場景、實施綠色消費激勵措施、明示產品再生原料採用和回收利用途徑信息等方式,帶動全社會綠色消費。
本市推動開展“光碟行動”,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文化,增強公眾反對食品浪費意識。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和提供剩餘食品打包服務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支持商場、超市、旅遊專賣店等場所開設綠色產品銷售專區。倡導飲品經營者為自帶杯具的消費者提供優惠。倡導旅館經營者提供續充型洗潔用品。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實行數位化無紙化辦公,減少紙張使用;優先使用再生紙、再生耗材等循環再生辦公用品。
本市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公物倉管理制度,通過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有關信息系統,對閒置、長期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統一調劑。
倡導辦公場所設立辦公設備共享區,實現印表機、複印機、投影儀等設備共享。
第二十七條 鼓勵居(村)民通過分享、交換、交易等方式,促進家庭閒置物品重複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為居(村)民開展相關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鼓勵學校通過多種方式,促進舊書分享、交換使用。
第四章 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最佳化固體廢物回收場所、設施布局,實現城鄉回收服務全覆蓋。
本市探索推進再生資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業固體廢物回收體系融合,構建統一的回收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建設,推動固體廢物回收服務集約化、規範化、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託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綜合考慮產品市場規模、環境危害和資源化價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適用範圍。
第三十條 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持續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水平。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區域,根據可回收物的具體種類和循環利用需要,實行可回收物的精細化分類,並逐步予以推廣。
綠化市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財政等部門完善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探索對產生量大、具有規模效益的低價值可回收物實行專項回收。
第三十一條 本市引導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行業、企業制定本行業、本企業包裝物回收計畫,採取有效措施履行包裝物回收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寄遞企業和外賣企業可以與便利店、物業服務企業、學校等合作,設定可循環包裝物回收點、回收設施。
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等利用銷售配送網路,開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探索完善危險廢物區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危險廢物產生量小的企業事業單位集聚區域,規劃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
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處置。生態環境、應急部門應當加強指導、規範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固體廢物應當儘可能循環利用。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範圍內,固體廢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但可以進行熱回收的,應當進行熱回收;不能再利用、資源化利用或者熱回收的,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
固體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應當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將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品納入綠色產品管理體系,實施統一的認證、標識管理,並建立推廣套用機制。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無廢城市建設要求,將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布局、規模和能級等內容,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本市加快建設資源循環利用、再製造、城市廢棄物綜合利用保障等基地。
本市支持汽車零部件、航空發動機、船舶機械、精密儀器等產品領域的高端智慧型再製造。
第三十六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加強技術、裝備研發和套用,推動工業固體廢物高水平利用,推動廢舊產品設備精細拆解、複合材料高效解離、有機溶劑再生利用、有價金屬清潔提取等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推動裝修垃圾和建築廢棄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實現建築垃圾全面資源化再利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產品應當符合標準,並按照規定的範圍、比例和質量等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市促進主要農業固體廢物全量利用。鼓勵採取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種方式,對秸稈、蔬菜廢棄物、綠林廢棄物進行多元化利用;鼓勵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條 本市通過厭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處理方式,推進濕垃圾資源化利用。
本市拓展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套用渠道;支持符合標準的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林業、農業等領域的套用。
第四十條 支持產業園區建立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平台,發布園區各企業固體廢物相關信息,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供需撮合等服務。
本市探索在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按照集約建設、共享設施、協同治污的原則,配套建設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設施或者集中工藝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
第四十一條 本市在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礎上,推進固體廢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體廢物焚燒爐渣和飛灰的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和套用,不斷降低填埋量。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通過開設專題節目、欄目和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加強無廢城市宣傳。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無廢城市宣傳。
學校應當將無廢城市理念納入校園文化建設,培育學生無廢城市的意識,增強參與無廢城市建設活動的自覺性。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設施設備和場所,建設無廢城市宣傳教育基地、實踐體驗基地,通過設立公眾開放日、開發科普體驗項目等方式開展科普宣傳。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無廢城市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加強資源統籌,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無廢城市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在制定涉及無廢城市建設的法規、規章、規劃、政策、標準時,制定機關應當徵求利益相關主體、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並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開發具有針對性的碳減排項目和場景,將單位或者個人的減碳行為進行量化並賦予價值,運用商業激勵、市場交易等方式,引導公眾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市在機關、社區、園區、工廠、商場、旅館、飯店、景區、校園、醫院、會展場館、農貿市場等社會組成單元,開展“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活動,培育在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方面的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工作規程,明確申報、評估、認定、公布等程式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規程,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並建立激勵機制。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本領域“無廢城市細胞”的組織申報、評估、認定、公布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市推動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等,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經營服務特點,率先制定“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方案,推動上下游供應鏈企業共同實施;鼓勵大型會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將“無廢城市細胞”建設要求納入活動計畫方案,並組織、引導活動各參與單位、個人予以落實。
第四十七條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推廣,提供信息、技術和諮詢服務,組織、引導會員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市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依法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動員、示範引導等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四十九條 本市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建立全市統一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監管信息平台,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全過程、全覆蓋管理。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監管信息平台,加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等數據的歸集和整合,實現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提高無廢城市建設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本市實行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無廢城市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環境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在無廢城市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市在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內容納入創建標準。
鼓勵將無廢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其他相關創建標準。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循環經濟促進、清潔生產促進、反食品浪費、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根據《條例》,上海將積極推行淨菜上市,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倡導辦公場所設立辦公設備共享區,倡導飲品經營者為自帶杯具的消費者提供優惠。同時,上海將探索建立低價值可回收物專項回收制度,加大回收力度,還將引導電商、物流等行業制定包裝物回收計畫,設定可循環包裝物回收點,鼓勵和支持其利用銷售配送網路,開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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