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87年1月3日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日期是1987年1月3日,生效日期是1987年1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1-03
  • 生效日期:1987-01-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1-03
【生效日期】1987-0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鄉測繪工作的統一管理,確保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保持城鄉基本測繪資料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本市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城市規劃建築管理局所屬上海市測繪處(以下稱市測繪處)是本市城鄉基本測繪業務和測繪資料的主管部門,行使本市基本測繪業務和測繪資料管理的政府職能。
本市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
基本測繪是指執行國家基準(包括平面、高程和重力系統)和國家測繪技術標準的大地控制測量和城鄉基本地形測繪工作。專業測繪是指基本測繪以外的、按各有關專業部門技術標準進行的各項專業工程測繪工作。如勘察設計單位的工程測量和市政工程、道路、碼頭、航道、水文等測繪工作。
第三條本市城鄉基本測繪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方針政策,為本市經濟建設服務;負責制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計畫;按照國務院各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指導、協調各專業單位的測繪業務和工作關係;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全市測繪工作水平。
第四條本市城鄉基本測繪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建立和管理全市統一的城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組織測繪和管理統一分幅的1:500、1:1000、1:2000、1:5000和小於1:5000比例尺的國家或城市基本地形圖。
(三)組織測繪和管理本市城鄉規劃定線測量和地下綜合管線測量。
(四)負責審查各單位向國外或港澳地區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本市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
(五)負責審查本市各單位公開出版、張貼、電視播放等各種全市性的專業地圖、示意地圖的地理底圖。
(六)負責全市基本測繪資料的統一管理和提供利用。
(七)負責本市地形測繪的航空攝影計畫歸口管理。
(八)負責編制本市統一的城市測繪技術標準。
(九)負責全市範圍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維護和委託保管工作。
(十)負責對本市承擔城鄉基本測繪任務單位《測繪許可證》的審核、驗證登記工作。
第五條在本市承擔城鄉基本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市測繪處核發的《測繪許可證》。有關《測繪許可證》管理細則,另由市測繪處制訂,報請市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委員會批准頒發。
已取得各專業測繪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證書的單位,承擔本市城鄉基本測繪任務的,在本規定發布後三個月內向市測繪處登記備案,可憑原證書繼續進行測繪工作。
第六條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基本控制測量和地形測量時,應採用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基本地形圖均需按規定分幅和編號。
涉外工程測量以及專業工程測量,可根據特殊需要採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和高程系統。
第七條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基本測繪任務時,應事先將測繪內容、測區範圍、技術標準和工期等報送市測繪處核查。任務結束後應將經過本單位檢查驗收合格的測繪成果成圖送市測繪處複製一份存檔。
為避免重複測量,使一次測量的成果成圖多用,市測繪處收到各測繪單位的書面報告後,應及時核對,提供有關測繪資料,並視情酌收成本費。
第八條各單位使用本市的城鄉基本測繪成果成圖資料,均以蓋有“上海市測繪處測繪資料專用章”為有效。否則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建築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第九條各單位不得採用各種方式複製城市基本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如因特殊需要複製時,須事先經市測繪處同意。
第十條未經市測繪處審核的測繪資料和各種專業地圖、示意圖的地理底圖,不得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單位或個人提供,亦不得公開出版、張貼或電視播放。
第十一條本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保護、委託保管工作按國務院頒發的《測量標誌保護條例》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頒發的《上海市永久性測量標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委託外國人、港澳地區的單位或個人在本市境內進行城鄉基本測繪工作。
第十三條凡需在本市進行地形測繪的航空攝影單位,應向市測繪處提出申請,經匯總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第十四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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