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1號)、《上海市市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暫行辦法》(滬委辦發【2013】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下統稱“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辦公用房,包括區級機關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公共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附屬用房以及業務用房。
第四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國家所有、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機管局”)集中統一管理、各機關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第五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產權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提高使用效益;
(二)產權統一管理與使用管理相分離;
(三)調配處置統一管理、相對集中、資源共享;
(四)控制標準、統一建設。
產權管理
第六條區級機關新建(含在建)、購置以及已辦理房地產登記應當統一轉移登記至區機管局的辦公用房,由區機管局持當事人的委託書或經當事人確認和規定的申請檔案,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區級機關尚未辦理房地產登記的辦公用房符合房地產登記基本條件的,由區機管局和使用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補充相應的證明材料,申請辦理。
第七條區機管局申請房地產登記時,涉及相應土地權屬認定、土地用途、用地範圍等調整的,向區規土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如原房地產權證書中房屋、土地面積等發生變更的,委託房屋、土地調查機構進行房屋、土地變更測繪。
第八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在辦理房地產登記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機管局負責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房地產權屬狀況的梳理,向區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區級機關辦公用房資產劃撥、調賬等手續;
(二)區房管局、區規土局負責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房地產登記的相關工作;
(三)區機管局在申請辦理辦公用房房地產登記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程式辦理稅費減免申請手續,應當繳納的稅費,經相關部門測算後,由區機管局統一納入部門預算安排;
(四)相關區級機關負責提供相應的房地產原始檔案資料、相關證照和書面檔案,協助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第九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辦公用房產權(使用權)關係保持不變,由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將其持有的相關材料向區機管局備案:
(一)公安系統監管場所(看守所、拘留所)的監區用房,警察特訓備勤用房等;
(二)其他特殊業務用房。
調配管理
第十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處置制度。
(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的配置,按照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二)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涉及轉讓、出售、置換、拆除等處置行為的,由區機管局會同區資產管理部門擬訂處置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區級機關各單位需要調配辦公用房的,應當向區機管局提出申請,由區機管局根據實際情況擬定統籌調配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級機關辦公用房進行集中調配的,由區機管局擬訂調配方案,並徵求相關機關意見,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區級機關各單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租用社會辦公用房的,應當向區機管局提出申請,經區機管局、區財政局審核後,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機管局予以收回:
(一)區級機關各單位已新建、新置換或新安置辦公用房的,其原先占有、使用的;
(二)因機構分立、撤銷、合併、轉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辦公用房重新核定後,確認為應當予以騰退的;
(三)長期閒置或超標準配置的。
第十二條區機管局根據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布局調整需要或實際工作需求,擬訂辦公用房盤活調整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區級機關各單位在已核定的部門辦公用房內調整內部辦公、業務用房的,由各單位自行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四條區級機關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和辦公用房使用檔案,並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在辦公用房使用過程中,未經區機管局審批、報請區政府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於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或捐贈;
(二)出租、出借;
(三)改變使用功能和用途;
(四)產權(使用權)變動。
建設和修繕管理
第十五條區機管局根據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總體布局規劃和各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現狀以及需求,編制本區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總體規劃以及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按照國家、市有關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的規定,從嚴控制。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首先從現有的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確需新建、改擴建的,應符合辦公用房建設總體規劃,由區機管局報區發改委審核後,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預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的修繕以及專項維修(含大中型建築設備設施更新)工程,由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向區機管局提出申請,由區機管局編制年度維修計畫,報區發改委審核後,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預安排計畫並組織實施。納入集中辦公點的區級機關辦公用房日常維護,由區機管局負責,列入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未納入集中辦公點的,由使用單位負責,列入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機管局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區級機關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執行情況,並接受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區機管局建立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巡檢制度。通過核查區級機關各單位資產統計報告、實地檢查賬實相符情況、檢查辦公用房安全使用情況等方式,準確掌握區級機關辦公用房使用現狀,為完善區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和年度建設投資計畫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區級機關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和市、區相關規定處理。
附則
第二十一條區級事業單位(不含醫院、學校)的辦公用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區機管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