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圖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地圖管理辦法
  • 印發日期:2021-05-14
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隊單位編制的地圖的管理以及海圖的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圖類別)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
  (一)紙質、布質、皮質等地圖以及導航地圖、網際網路地圖等電子地圖;
  (二)出版物、宣傳品、廣告、影視作品中附著的地圖或者地圖圖形;
  (三)其他形式的地圖、地圖圖形。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教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交通、商務、民政、水務、綠化市容、市場監管以及通信、新聞出版、電影、網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國家版圖宣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普及國家版圖知識,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國家版圖意識教育依法納入本市中國小教學內容。本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教師在教學活動中規範使用地圖的宣傳、培訓和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本市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套用。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本市鼓勵地圖編制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在地理信息領域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以及科普等活動。
  第七條(地圖編制及表示內容要求)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地圖名稱不得使用“最新”“最好”“最全”等修飾用語。
  第八條(公益性地圖)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公布供社會無償使用的公益性地圖,並加強使用公益性地圖的宣傳和引導。
  在保留原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上表示教育教學、宣傳示意、新聞等內容的,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域界線、重要地名等各類重要地理信息。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收集與地圖內容相關的行政區劃、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設施、居民點等的變更情況,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圖。民政、交通、水務、綠化市容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更新資料。
  第九條(審核範圍和主體)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依法報送有審核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捷運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下列地圖按照規定報送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一)全國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地圖、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圖以及台灣地區地圖;
  (三)世界地圖以及主要表現地為國外的地圖;
  (四)歷史地圖。
  主要表現地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圖,按照規定報送市規劃資源部門審核。
  第十條(送審主體)
  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進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進口屬於出版物的地圖,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出口不屬於出版物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出口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地圖編制單位可以受委託辦理其編制的地圖的送審手續。
  第十一條(送審材料)
  地圖送審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送審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審核期限)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時事宣傳地圖、展覽展示中使用的地圖、時效性要求較高的圖書和報刊等插附地圖的,應當自受理地圖審核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應急保障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地圖的,應當即送即審。
  第十三條(徵求部門意見)
  市規劃資源部門按照規定審核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應當依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審核依據進行審核;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申請人提交送審材料時,一併提交有關部門對地圖專業內容的審核意見的,市規劃資源部門不再另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審核批准與審圖號標註)
  送審地圖符合規定的,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核發地圖審核批准檔案,並註明審圖號。
  審圖號應當顯著標註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其中,屬於出版物的,應當標註在著作權頁;屬於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應當標註在地圖頁面左下角。
  第十五條(告知承諾)
  市規劃資源部門可以結合地圖編制單位的資質、信用等情況,採用告知承諾方式實施地圖審核。具體辦法由市規劃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諮詢服務)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將地圖審核範圍、審核主體、送審材料等信息,在相關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公開,並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七條(一網通辦)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圖審核管理和監督系統,並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最佳化地圖審核、套用服務等流程,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禁止性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准檔案和審圖號。
  第十九條(聯合監管)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交通、商務、市場監管以及通信、新聞出版、電影、網信、海關等部門,建立健全地圖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依法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部門協同查驗要求)
  中國小教材、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相關廣告等涉及地圖的,教育、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進行相應審定或者審查時,應當同步查驗審圖號。
  第二十一條(單位協同要求)
  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博物館、展覽展示館、科技館等公共場所展示地圖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查驗審圖號。
  電視台、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按照規定對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審核時,節目內容涉及地圖的,應當同步查驗審圖號。
  印刷單位承印的印刷品涉及地圖的,印刷單位應當查驗審圖號。
  第二十二條(會展使用地圖要求)
  會展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開始前向參展單位、會展服務單位告知正確使用地圖的有關要求,並對地圖展品的審圖號以及其他在會展活動中使用的地圖的審圖號進行查驗。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部門,加強對會展活動中正確使用地圖的宣傳。
  第二十三條(電商平台經營者督促要求)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督促平台內的地圖經營者按照地圖管理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網際網路上傳登載地圖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網際網路上傳標註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通信、網信等有關部門,運用智慧型化、信息化技術,對網際網路服務網站中登載地圖行為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要求)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准的地圖,建立網際網路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登載、地理信息標註及其他新增內容的核查校對,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用於提供服務的地圖資料庫及其他資料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發布廣告要求)
  利用地圖發布廣告的,應當遵守廣告和地圖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影響行政區劃名稱、行政區域界線、重要地名等各類重要地理信息。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
  市規劃資源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地圖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等資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的地圖、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以及用於實施地圖違法行為的設備、工具、原材料等。
  第二十八條(信用管理)
  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相關失信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九條(指引性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告知承諾要求的處理)
  申請人有違反承諾行為的,按照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責任)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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