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上海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教育教學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 類型:檔案
  • 適合:上海
  • 涉及:教育
內容,時間,

內容

(1998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獎勵等級)
市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4個等級。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人員,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五條 (管理部門)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由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其持有單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一)在全國首創或者在本市屬先進的;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效果明顯的;
(三)在本市或者全國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七條 (申請程式)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項目,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
(二)中、國小校(含幼稚園)教學成果項目,向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後,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其他學校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教學成果項目,向其主管的委、辦、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主管的委、辦、局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後,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八條 (提交材料)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教學成果獎申請書;
(二)上海市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
(三)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或者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報刊上發表的相關論文;
(四)教學成果取得實踐效果的學校的證明。
第九條 (市評審委員會)
市級教學成果獎由上海市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負責評審。
市評審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在每次評選工作開始前組成。其組成人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市級教學成果獎申請後,應當提交市評審委評審。
第十條 (迴避制度)
市評審委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的教學成果項目,或者在評審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係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市評審委的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評審周期)
市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每次評審活動開始3個月前,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授獎部門)
市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和一等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授予;二等獎和三等獎,由市評審委授予。
第十三條 (獎金歸屬)
市級教學成果獎獲得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頒發相應的證書並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獎勵經費,從本市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人事獎勵)
市級教學成果獎獲得者的事跡,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七條 (違規處理)
對於弄虛做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
市評審委的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教學成果項目的評審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其參加評審的該教學成果項目,市評審委應當按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八條 (區縣級教學成果獎)
區、縣和委、辦、局(包括高等院校,下同)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和委、辦、局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解釋部門)
本辦法具體的套用問題,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時間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1日至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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