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 號:蘇政辦發〔2007〕8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蘇政辦發〔2007〕82號
  • 發布日期:2007-7-3
簡介,內容,

簡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蘇政辦發〔2007〕82號
發布日期:2007-7-3
執行日期:2007-7-3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內容

江蘇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簡稱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鼓勵開展高等教育教學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教育教學成果(以下簡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主要包括:
(一)適應高等教育大眾化背景下人才培養目標多樣性要求,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在轉換教育思想、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創新培養模式、推進素質教育、加強實踐教學、保證培養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適應教育、科技、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推進教育教學管理改革,在推動教學管理現代化,加強實驗實訓基地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教育信息化建設、產學研合作、優質資源共享、質量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學成果的主要形式為反映以上教育教學研究成果的實施方案、研究報告、教材、課件、論文、著作等。
第三條 在本省高等教育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由教學成果持有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單位擇優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設特等獎20個、一等獎60個、二等獎120個。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組織工作。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其持有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一)具有原創性,在理論和實踐上有所突破,具有先進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發展規律、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規律,在本省處於領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較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明顯實效的成果。
(三)具有較大示範性和指導推廣作用,取得較高認同度,在全國或本省產生積極影響的成果。
第七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由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評審委員會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在每次評選工作開始前聘請有關專家組成。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本人,與本人有親屬、師生關係的人員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單位(高等學校院、系)是教學成果獎申報人的,該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標準與程式進行論證評審,提出獲獎名單與獎勵等級建議,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並公示。
教學成果獎獲獎名單與獎勵等級建議由評審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產生。其中二等獎須有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一等獎須有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特等獎須有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
第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並寫明聯繫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須簽署真實姓名。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核心實處理,並自處理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及處理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 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一等獎和二等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
第十二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數額為:特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000元。
獎金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支付。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獲獎情況記入獲獎者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的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教學成果項目的評審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其參加的評審結果無效。評審委員會應當按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六條 對於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批准機關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對當事人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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