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級教學成果評審和獎勵的若干規定》在1996.11.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級教學成果評審和獎勵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1.25
- 實施時間:1996.11.25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級教學成果評審和獎勵工作,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學研究,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省級教學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學規律,反映各級各類教育特點,具有創新性、科學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 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國內首創或先進;
(二)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效果良好;
(三)在省內外具有一定影響。
第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教學成果,屬國內首創,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有特殊貢獻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可以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省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第六條 少數民族地區取得的教學成果,在同等水平時,可優先獲得獎勵。
第七條 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及其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教學管理人員,在各類教育的教學中取得成果的學術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均可依照本規定,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八條 在成果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做出主要貢獻的單位,為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3個。
第九條 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和實施,並做出主要貢獻的個人,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學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請,經所在院校審核同意,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二)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學成果,由其完成者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由所在市、州的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三)不屬於同一市、州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門的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其完成者聯合向主持單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申報;
(四)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隸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單位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應當持主管部門的委託函件,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提出申請,並按我省的有關規定評獎。
第十一條 省級教學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單位接到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省級教學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單位上報的省級教學成果後,應當在30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員會推薦。
第十三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須填寫省教育委員會統一制定的《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書》及《省級教學成果獎申請表》,並提交反映該成果的科學總結,或者在省級以上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
第十四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由省級教學成果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省教育委員會聘任。
第十五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需在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參加的情況下進行,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二、三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一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特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評審後,擬授予一、二、三等獎的,由省教育委員會批准;擬授予特等獎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省教育委員會對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應當在推薦截止之日起60日內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布的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由省教育委員會裁定。
第十八條 省級教學成果每4年評審一次。
第十九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從省財政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支付。
第二十條 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條 獲得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獲獎人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評定職稱和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由授獎單位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不按時審核推薦和不及時進行初審推薦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有他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