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教學成果獎勵實施條例

《吉林大學教學成果獎勵實施條例》是吉林大學教務處為規範教學成果獎勵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大學教學成果獎勵實施條例
  • 性質:實施條例
  • 負責解釋:教務處
  • 時間:二OO一年十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國家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做好校級教學成果獎勵及省級教學成果的推薦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獎勵校級教學成果,其目的在於鼓勵廣大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參與教學改革,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研究,不斷地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從而進一步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
第三條 教學成果獎的評定,每四年一次。教學成果分學校、省級和國家級三個級別,自下而上評選,逐級評定。
第四條 校級教學成果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學校對獲獎者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 校級教學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學規律,對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研究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包括:
(一)針對教育對象的特點和人才培養的要求,運用現代教育和教學手段,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開展課程、教材,實習、實驗、基地建設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等方面研究,堅持教書育人,探索教學規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的成果;
(二)根據教育目的、教育環境和教育教學規律,在組織教學工作,推動教學改革,開展教學評估,加強專業(學科)、教師隊伍和學風建設,促進產學研相結合,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結合教育,推廣套用已有的教學成果,並在實踐中進一步創新和發展,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明顯效果的成果。
第六條 申請教學成果獎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教學成果的內涵;
(二)經過二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
(三)產生一定影響;
(四)一般應是立項並通過鑑定的教學研究課題的成果。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成果,通過申報和評審,可獲得校級教學成果獎。
第八條 申請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不得超過5人。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和實施,並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作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合作者:
(一)品行端正並且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為人師表;
(二)直接承擔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學、科研或管理工作。
第九條 校級教學成果的申請,由成果持有人(或集體)提出申請,填寫《教學成果獎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提交反映該成果的總結、論文(限公開發表的)和其他佐證材料,經學院(中心)推薦,報學校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校級教學成果的評審,申請者需要在評審會上匯報並答辯。評審會根據成果的基本內容、理論水平、實踐效果、推廣價值等情況評審,最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出校級一、二、三等獎。省級教學成果的申報在校級一等獎成果中推薦。
第十一條 校級教學成果產生後,由學校限期公示,任何部門或個人若有異議,可於公布之日起15天之內向學校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教學成果的項目,由省教育廳組織成果鑑定,其中一等獎以上項目需錄製錄像帶。申請國家級教學成果的成果,需要通過國內專家的鑑定。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勵包括物質獎勵和榮譽獎勵兩方面。獎金由學校頒發,同時下發檔案廣泛宣傳獲獎成果。學校對省級和國家級教學成果實行配套的物質獎勵,配套獎勵不低於1∶1。
第十四條 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者個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條 獲得各級教學成果獎,其獎金不可兼得。
第十六條 獲獎成果記入完成人個人檔案,作為評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吉林大學
二OO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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