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草案)》。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全文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若干規定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提升標準國際化水平,推動標準制度型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應當對標國際最高水平,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未來趨勢,依託科創策源、產業集聚優勢,率先在人工智慧、積體電路、生物醫藥、民用航空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制定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構建結構合理、重點突出、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標準體系。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標準化創新發展工作的領導,健全標準化工作協調機制,深化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作,統籌協調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創新發展促進工作機制,推動標準化創新發展。
第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市標準化創新發展促進工作,依託標準化部市合作及議事協調機制,協調推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
浦東新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推進、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創新發展工作。
市和浦東新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地方金融監管、國有資產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促進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
第五條 浦東新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科技經濟、商務、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社會團體、企業、科研機構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國際標準的研究和制定,採用境內外先進標準,推進本市相關標準在境外實施套用;鼓勵推出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外文版文本。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科技經濟部門、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的聯動機制,推進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與標準鏈融通,引導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在科技創新和實施產業項目時,推進標準同步布局、同步研製、同步套用,將標準作為科技計畫重要產出,實現科技、標準與產業的有效銜接和互動。
第七條 浦東新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或者標準化技術組織等,可以相互聯合或者與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者組織聯合,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共同制定企業聯合標準。企業聯合標準屬於企業標準。
鼓勵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體現引領性的企業聯合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企業聯合標準。
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的各方可以協商確定企業聯合標準的制定、權屬和執行等事項。
第八條 企業聯合標準應當在編號後發布。
企業聯合標準的編號由企業標準代號(Q)/聯合標準代號(LH)、標準創新聯合體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其中標準創新聯合體代號可以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或者兩者兼用組成。
企業聯合標準可以以標準創新聯合體的名義發布。
第九條 企業聯合標準由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的各方自願執行或者按照約定供境內外其他企業或者組織自願採用。
鼓勵形成標準創新聯合體的各方執行企業聯合標準。執行企業聯合標準的企業或者組織應當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編號和名稱,以及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鼓勵相關企業或者組織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執行企業聯合標準的企業或者組織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自我聲明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根據“上海標準”評價的技術規範,企業聯合標準經自願申請,並經具備法定條件的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國內領先、國際先進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上海標準”標識。
禁止利用企業聯合標準設定不合理技術貿易壁壘,禁止利用企業聯合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和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聯合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聯合標準的技術要求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的,由市或者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並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企業聯合標準未按照本規定進行編號的,由市或者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並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執行企業聯合標準的企業或者組織未依法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市或者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利用企業聯合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圍繞城市數位化轉型、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方面,將具有區域特點的管理模式形成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對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制定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工作進行指導,成效顯著且條件成熟的可以予以推廣。
第十三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浦東新區社會團體、企業、科研機構打造標準數位化平台或者通過市級標準化服務平台,將相關標準轉化為機器可讀取、可解析的數據,提升標準實施與產品質量管理的協同性、便捷度。
第十四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鼓勵技術、智慧財產權等交易機構為與標準相關的交易提供登記、評估、撮合、結算等服務。交易機構應當制定交易規則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浦東新區探索開展標準融資增信業務,將標準制定、執行情況納入企業融資信用評估,提升企業融資額度及便利度。
第十六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部署,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科研機構等加強與相關國際標準組織對接交流,深度參與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積體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慧等重點領域標準化機構在浦東新區落戶。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國際標準組織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以及國際性專業標準組織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等在浦東新區落戶,並提供相應支持。
在浦東新區舉辦標準領域國際性會議等活動的,市和浦東新區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信息溝通、人員來往便利等支持。
第十七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浦東新區聚焦區域重點產業、行業,培育相關標準化技術組織,發揮其在國際、國內標準研究、制定和推廣等方面的組織和管理作用。
第十八條 構建浦東新區多層次標準化人才體系。市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浦東新區通過多種形式培養國際標準化人才,開展國際標準化教育培訓實訓活動;鼓勵科研人員提高標準化技能和專業知識;鼓勵教育、科研機構等設定標準化學科專業,或者在相關學科專業方向領域開設標準化相關課程,在職業能力評價、職稱評定中最佳化完善標準化人才的激勵機制。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際標準化專家納入區級人才政策的支持範圍。對符合要求的國際標準化專家及其團隊提供居留和出入境、來華工作、落戶、安居等服務便利,對其相關創新、創業項目等提供支持;依託標準化專家資源開展標準化工作培訓和指導服務,搭建標準化工作交流平台。
第十九條 浦東新區標準化專項資金按照規定對參與浦東新區標準化創新發展相關工作的單位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標準化創新發展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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