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數據流通交易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數據流通交易若干規定》是上海市當地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數據流通交易若干規定
  • 所屬地區: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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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數據流通交易若干規定(草案)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激活數據要素潛能,規範數據交易行為,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數據流通交易以及相關的促進、保障和監管等活動。
第三條 (總體要求)
本市促進浦東新區數據流通交易,應當注重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統籌高效流通、規範交易和數據安全,維護數據產權人合法權益,構建促進使用和流通、場內場外相結合的交易制度體系,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創新、公平開放、監管有效的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第四條 (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完善促進數據流通交易的工作協調機制和政策措施,研究決定數據流通交易創新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不斷最佳化本市數據要素市場環境。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數據流通交易工作,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生態,推動建設數據要素產業集聚區。
市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網信、金融等部門應當與浦東新區建立工作會商機制,促進數據流通交易創新發展,推動建設國家級數據交易所,推進數據要素產業規劃布局和產業發展。
市和浦東新區科技、財政、國資、商務、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管、司法行政、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本規定,負責促進浦東新區數據流通交易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數據產權人)
本市依法保護數據產權人的數據權益,建立以數據價值創造和價值實現為導向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保障數據產權人依據各自在數據生產、採集、加工、流通、套用等環節中的貢獻參與數據要素收益分配。
數據產權人包括:
(一)數據生產者、採集者;
(二)數據加工者、使用者;
(三)數據產品經營者;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數據產權人。
第六條 (數據權益)
本市根據數據來源和數據生成特徵,探索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分置機制。
數據產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主生產、採集並持有數據資源的,依法享有數據資源持有權,可以通過管理、傳輸等方式控制數據資源,排除他人干涉。
數據產權人基於數據資源持有權或者基於交易、流通等契約約定,依法享有數據加工使用權,可以對數據進行實質性加工或者創新性勞動,形成數據產品並實現價值。
數據產權人自行或委託他人加工、分析形成數據產品的,依法享有數據產品經營權,可以自主經營,也可以委託他人經營,對數據產品進行市場化流通並取得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本市培育公平、開放、有序、誠信的數據要素市場,統籌推進場內場外數據流通交易,建立健全統一登記、規範交易、靈活交付、集中清算的數據流通交易運營機制。
本市支持浦東新區開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試點,規範引導場外交易,培育壯大場內交易,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
第八條 (建設國家級數據交易所)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提升上海數據交易所能級,打造全國數據要素市場核心樞紐。
上海數據交易所應當突出國家級數據交易所的基礎性公共服務和自律合規監管功能,面向和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高效可信的交易場所和環境,制定高水平的交易規則和標準,提供高質量的數據交易和相關公共服務。
本市支持上海數據交易所根據國家和本市數位化發展戰略,結合全球數據要素市場發展趨勢,創新數據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建立健全多領域、多層次數據交易板塊。
第九條 (“一鏈三平台”基礎設施建設)
本市深化區塊鏈在數據流通交易中的套用,支持在上海數據交易所建立以數據交易鏈為核心的數據流通交易關鍵基礎設施和登記平台、交易平台、清算平台,實現多層次要素市場互聯互通、場內場外交易互認互信,支撐數據要素價值轉化和數據交易合規監管,構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賴的數據流通交易環境。
第十條 (可交易數據產品)
數據產品符合以下條件且經合規評估和質量評估的,可以通過上海數據交易所掛牌交易:
(一)數據內容合規、真實可用;
(二)具有明確的套用場景或者使用案例;
(三)能夠提供測試數據;
(四)具有可持續供給的技術能力或者數據更新能力;
(五)符合可定價的要求。
數據產品通過上海數據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交易主體依法自主約定數據產品的交付方式,並按照規則完成清算。數據產品的登記、交易、交付、清算等信息應當在數據交易鏈上形成不可篡改的憑證。
未通過上海數據交易所進行的數據交易,鼓勵參照執行前兩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數據資產化)
本市支持創新數據資產化機制,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部署,探索數據資產納入資產負債表的實現路徑。
企業可以委託上海數據交易所為其開展數據資產創新套用提供相關基礎服務。經數據產權人申請,上海數據交易所應當基於記錄在數據交易鏈上的數據產品登記、交易、交付等信息,生成數據資產憑證,為數據產權人資產會計處理和資產評估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數據國際化交易)
本市支持上海數據交易所建立數據流通交易的國際板塊以及相應的風險評估、合規審查、安全保護等規則,開展數據國際化交易。
本市對標數字經濟高標準國際規則,指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主體參與數據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國際數據港建設,推進國際數據空間合作,培育國際數據經紀人和數據服務商。
第十三條 (數據智慧財產權保護)
本市支持浦東新區開展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試點工作。
市和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制定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審核規則,對符合條件的數據智慧財產權發放登記憑證。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憑證應當與數據交易鏈聯通,與數據產品登記憑證互信互認,促進數據智慧財產權成果有序流通。
第十四條 (特定數據進場交易)
本市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通過上海數據交易所開展數據交易及相關活動。支持政府採購平台與上海數據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實現合規數據產品目錄和定價信息共享,支撐政府部門基於政府採購平台一站式採購非公共數據產品。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辦法,會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加強對上海數據交易所的監管,保障交易合規、數據安全和資金安全。
第十五條 (促進數商發展)
本市支持發展為數據交易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的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的各類市場主體(以下統稱數商),鼓勵各種所有制數商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數商發展的政策舉措,建設數據要素產業空間和數商培育載體,加強對數商業務創新、人才引進、掛牌上市等服務,培育貼近業務需求的行業性、產業化數商。
數商可以按照約定委託上海數據交易所開展相關業務。依法應當由符合條件的數商開展的營利性活動,上海數據交易所不得開展。
第十六條 (促進行業組織建設)
本市數商領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業務指導,開展交流、諮詢和培訓等活動,提高數商等市場主體的數據素養。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制定數商分類分級標準,開展數商等級評估,引導數商創新業務模式和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打造上海數據品牌)
市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編制數據品牌建設導則和相關標準,通過政策支持、宣傳引導等方式,增強市場主體的品牌運營能力。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指導行業組織建立數據品牌的評估、認定、推介機制,提升數據品牌的國內外影響力。市場主體經自願申請和第三方評估機構評價,符合要求的,可以使用上海數據品牌的專門標識。
本市支持在上海數據交易所探索研製“上海數”指數並定期發布,綜合反映數據要素市場的活躍度、價格水平等信息,為市場提供指引。
第十八條 (數據安全)
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數據要素市場的監管,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害個人隱私或未經合法權利人授權同意的數據交易活動和非法產業。
上海數據交易所應當建立規範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數據交易服務環境,構建保護數據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加強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機制)
市場主體進行數據交易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上海數據交易所應當建立數據交易糾紛調解機制和鑑定機制,為數據交易糾紛提供調解服務和鑑定服務;探索建立數據流通交易安全港規則和創新容錯機制;支持浦東新區公證機構探索建立與數據流通交易相適應的公證機制。
第二十條 (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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