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是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發展歷程,規定公布,規定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27日,在國家文物局大力支持和推動下,《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五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27日

規定全文

  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與促進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推動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中心建設,提升城市軟實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浦東新區開展的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
  第三條本市堅持守正創新、擴大開放、交流互鑒、科學監管的原則,推動文物藝術品市場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從事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文物保護和藝術品經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藝術品,不得將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作,建立健全本市促進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的工作機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實支持措施,依託區域制度基礎、開放優勢和資源條件,推動文物藝術品交易集聚化、規模化發展。
  第五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依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有關促進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的制度、規劃和標準,依法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浦東新區文化旅遊、商務、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海關、外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的相關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在浦東新區設立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為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提供場所、設施、鑑定等服務。
  服務中心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接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服務中心的管理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具備相應的資金、人員、技術等條件的拍賣企業可以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服務中心對拍賣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擬列入、移出的拍賣企業名單應當由服務中心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服務中心不得允許文物商店通過其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服務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制定相關交易規則及管理規範,明確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的條件、範圍與要求,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措施等;
  (二)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內控內審機制,發現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在提供服務中獲悉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定約定予以保密;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管理責任。
  第八條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文物前,將擬拍賣標的報經服務中心內部審核通過後,由服務中心將擬拍賣標的整場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不得瞞報、漏報、替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未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對文物拍賣標的進行宣傳、預展和拍賣。
  服務中心的報審材料應當包含服務中心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簽署的標的徵集鑑定意見。服務中心和拍賣企業應當對報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規定,嚴格組織開展實物審核,於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核批覆檔案,並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文物拍賣標的:
  (一)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標的;
  (二)被盜竊、盜掘、???私的文物或者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
  (三)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等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以及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
  (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國有博物館館藏文物;
  (五)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
  (六)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及其構件;
  (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標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條通過服務中心報審的文物拍賣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服務中心應當將拍賣記錄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文物拍賣記錄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服務中心和拍賣企業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並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除經海關和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批准外,臨時進境文物在境內滯留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授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保稅區內的臨時進境文物滯留時間滿六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攜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十個工作日前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書面申請延期復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滯留時間每累計滿二年再次申請延期復出境的,攜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十個工作日前向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上海管理處辦理實物審核手續。
  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復出境的臨時進境文物,再次出境時,依照文物出境審核標準和程式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文物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文物藝術品經營單位通過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文物藝術品線上展示、交易、定製服務等活動。對依法開展的線上文物拍賣活動,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一網通辦”、告知承諾等方式簡化拍賣標的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
  第十三條本市加強文物鑑定等各類專業人才培養,支持文物經營單位的專業人員參加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本市社會文物行業協會應當定期舉辦文物鑑定專業技術培訓,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合格證書。
  申請文物商店設立許可或者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取得合格證書並達到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人員視同符合條件的文物博物專業技術人員。
  文物鑑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考核、懲戒的管理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文化領域專項資金中作出專門安排,用於促進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相關條件的文物藝術品專業技術人員,落實有關支持和保障政策,提供便利服務。
  浦東新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各類金融機構為文物藝術品交易提供專項金融服務方案。
  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文物市場信用監管平台,並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接。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文物經營單位的許可、備案、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以及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情況,確定其信用等級,並作為實施差別化分類監管的依據。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信用等級較低的,加強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實施警示、懲戒。
  市和浦東新區文化旅遊、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日常巡查、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並會同商務、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公安、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強化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加強文物藝術品市場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藝術品市場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藝術品,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
  (二)文物商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或者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或者文物交易記錄備案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服務中心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相關管理責任,或者允許文物商店通過其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文物拍賣許可證。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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