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的管理,規範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保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03月20日,上海市文物局印發《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4月20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文物局
  • 文號:滬文物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滬文物規〔2024〕1號 
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的監督管理,規範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保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我局依據《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等規定,制定了《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物局
2024年3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的管理,規範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保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服務中心及通過其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本市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依法對服務中心及通過其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實施事前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有關促進文物藝術品市場發展的制度、規劃和標準,對服務中心的日常運行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所列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對服務中心及通過其開展的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相關服務保障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遵循先行先試、問題導向、防範風險和系統集成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若干規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間收藏文物經營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服務中心全鏈條監管流程、工作機制、法律關係和責任分配,推動浦東新區在文物藝術品交易領域高水平改革開放。
第五條 服務中心是依照《若干規定》在浦東新區設立,為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提供場所、設施、鑑定等服務,並履行《若干規定》和本辦法所賦予責任和義務的企業法人。
服務中心依法取得文物拍賣許可證,接受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服務中心應當堅持公益屬性,以平衡運行管理成本為原則核定所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所取得的利潤主要用於培育文物藝術品市場。
第六條 服務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制定服務中心交易規則及管理規範並予以實施;
(二)嚴格落實拍賣企業名單制管理制度,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及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內控內審機制和文物鑑定專家庫,發現存在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對在提供服務中獲悉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同服務對象簽訂的相關協定履行保密義務;
(四)對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進行全流程監管和風險監測;
(五)開展文物藝術品市場培育工作。
第二章 名單制管理
第七條 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名單制管理制度,對通過其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拍賣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
擬列入、移出的拍賣企業名單,應當由服務中心事前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具備相應的資金、人員、技術等條件的拍賣企業可以向服務中心申請列入名單。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可以通過服務中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並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服務中心不得允許未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其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申請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全部條件:
(一)有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註冊資本;
(二)有5名以上從事文物鑑定研究活動的專業人員,且無不良從業記錄;
(三)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文物行為,近五年內無不良從業信用記錄;
(四)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在拍賣經營領域具有良好聲譽和業績。
第九條 服務中心對擬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相關材料原件初審和實地審核,形式要件符合規定的,可提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審核。提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時,應當提交該企業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原件;
(二)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或認繳出資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三)從事文物鑑定研究活動的專業人員相關證明材料、聘用協定的複印件;
(四)徵信報告;
(五)業績報告。
第十條 對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拍賣企業,由服務中心將其列入拍賣企業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務中心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將其移出名單:
(一)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
(二)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所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未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
(四)虛假拍賣、知假拍假的;
(五)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文物競買者的;
(六)營業執照、拍賣經營資質被依法吊銷的;
(七)不再符合列入名單條件,經通知整改後,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列入名單條件的。
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發現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可以要求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式報請將該企業移出名單。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可以向服務中心申請移出名單,由服務中心依申請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將其移出名單。
服務中心應當對被移出名單的拍賣企業及時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服務中心將擬移出名單的拍賣企業提請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拍賣企業自願移出名單的申請書;
(二)證明拍賣企業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調查核實材料或者相關法律文書。
第三章 經營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服務中心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公正、誠信安全的原則制定交易規則,明確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藝術品交易的條件、範圍與要求,各相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措施等。
第十四條 服務中心和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應當誠信自律、依法合法經營,自覺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監管和社會監督,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嚴格防範影響文物安全、文化安全、金融安全、行業信譽、公共秩序等各類風險。
服務中心與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的企業,應當本著依法守信、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署服務協定,並遵守《若干規定》、本辦法及服務中心交易規則的規定。
服務中心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服務中心可以從事以公益為目的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未經依法許可,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開展涉及文物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服務中心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文物拍賣許可證。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拍賣許可證。
服務中心和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六條 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中,禁止將下列物品作為文物拍賣標的:
(一)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標的;
(二)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
(三)公安、海關、市場監管等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以及銀行、冶煉廠、造紙廠、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揀選的文物;
(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國有博物館館藏文物;
(五)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
(六)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及其構件;
(七)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標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七條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應當保證在境內外所徵集文物拍賣標的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列入名單的外商投資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拍賣標的限定為在境外徵集的文物。
第十八條 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境外徵集文物拍賣標的視窗指導制度,在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擬面向境外開展文物拍賣標的徵集活動前及徵集過程中,加強對拍賣企業的業務指導。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應當保證每件境外徵集文物拍賣標的合法來源證明檔案完整、真實。因不具備完整、真實合法來源證明檔案,造成拍賣標的無法審核登記、無法上拍或者無法辦理進出境手續等後果的,由該拍賣企業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損失。
第十九條 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文物拍賣標的內審機制,並在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組建文物鑑定專家庫,對擬通過其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拍賣標的整場進行初步實物審核。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文物拍賣會舉辦前將擬拍賣標的整場報送服務中心進行初步查驗,並提供每件標的合法來源證明檔案及相關材料。
拍賣企業應當組織不少於3名專業人員對擬拍賣標的進行實物鑑定,並簽署是否同意標的徵集的鑑定意見。服務中心應當從文物鑑定專家庫中抽取不少於3名專家,對拍賣標的進行實物查驗,並對拍賣標的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禁止作為文物拍賣標的的範圍簽署書面意見。
服務中心組織文物鑑定專家在開展實物查驗中,發現有《若干規定》第九條或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禁止作為文物拍賣標的的物品時,應當向報送查驗的拍賣企業書面建議將相關標的予以撤拍。
第二十條 服務中心應當在文物拍賣會的拍賣公告發布日之前提前20個工作日,將通過內審的擬拍賣標的整場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不得瞞報、漏報、替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賣標的審核。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不受理已進行宣傳、印刷、展示、拍賣的文物拍賣標的的審核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服務中心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且與準許經營範圍相符的服務中心文物拍賣許可證複印件;
(二)《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申請表》;
(三)標的清冊(含電子版);
(四)標的圖片(每件標的圖片清晰度300dpi以上);
(五)標的合法來源證明(如有);
(六)服務中心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簽署的標的徵集鑑定意見。
其中,材料(一)、(二)、(三)、(五)、(六)須以書面形式加蓋服務中心公章提交,材料(三)、(四)提交電子材料。
服務中心及擬舉辦文物拍賣會的拍賣企業應當對報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的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申請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嚴格組織開展對每件拍賣標的的實物審核,於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核批覆檔案,並同步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服務中心及相關拍賣企業應當在文物拍賣會舉辦日之前提前7個工作日,在拍賣圖錄或者網路拍賣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決定或者決定文號。
未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服務中心和擬舉辦文物拍賣會的拍賣企業不得對文物拍賣標的進行宣傳、印刷、展示和拍賣。
第二十三條 服務中心應當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通過其開展的每場文物拍賣會進行現場監拍。在監拍過程中,發現拍賣企業存在瞞報、漏報、替換文物拍賣標的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叫停違法行為並及時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移送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文物拍賣會結束後,服務中心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將監拍結果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拍賣企業應當於文物拍賣會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已拍賣文物的名稱、圖錄、來源和該文物的委託人、買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成交價格,如實報服務中心備案。服務中心應當於文物拍賣會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經初審的拍賣記錄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文物拍賣會結束後45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的文物拍賣記錄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照文物拍賣標的報審材料對文物拍賣記錄進行核查。在核查中發現拍賣企業存在瞞報、漏報、替換文物拍賣標的等違法行為的,移送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企業,服務中心可以依該企業的申請為其所開展的藝術品交易活動提供服務。
服務中心和通過服務中心開展藝術品交易活動的藝術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開展藝術品交易活動。
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藝術品交易活動中,禁止交易含有《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列內容的藝術品,禁止交易《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藝術品。
服務中心應當建立藝術品交易內審機制,對擬通過其開展交易的藝術品進行內容審核、品類審核及來源合法性、憑證真實性審核;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交易前款明確禁止交易的藝術品情形的,應當立即叫停違法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企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服務中心可以為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提供境外徵集文物藝術品進境前的單證準備,提貨運輸,安保押運和代辦進境報關、臨時進境報審,進口清關運輸,保稅倉儲,保稅出區展示,文物臨時進境延期復出境申請等服務。
服務中心接受委託代為辦理文物拍賣標的進境(包括臨時進境)和復出境手續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為辦理擬進境或復出境拍賣標的報關、審核登記以及臨時進境延期復出境申請等手續,並依法依約承擔相應責任。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自行辦理文物拍賣標的進境(包括臨時進境)和復出境手續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由於自身原因造成拍賣標的不能進境或復出境而產生的相關損失。服務中心可以對該拍賣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給予業務指導和提示。
第二十七條 服務中心可以為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提供文物藝術品徵集視窗指導和評估鑑定服務,展覽、拍賣、交易、辦公的場所服務以及代付匯服務等。
第二十八條 服務中心可以為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提供展覽、拍賣、交易等活動的宣傳推廣,相關專業活動、業務培訓、項目推介會、藝術品博覽會、投融資洽談會的策劃組織等服務。
服務中心可以為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提供著作權登記、監測、維權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服務中心可以為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提供網路文物藝術品交易平台(以下簡稱平台)服務,包括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平台開展網路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章的相關規定。
服務中心不得通過平台向未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提供網路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服務。
服務中心通過平台向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提供網路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對平台內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及信息進行日常檢查,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立即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二)發現拍賣企業在平台記憶體在未經許可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情形,或者存在從事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禁止行為情形的,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網路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平台服務,同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平台內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進行監拍,並將監拍結果和拍賣記錄報備;
(四)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其網路安全、穩定運行,防範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有效應對網路安全事件,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第三十條 服務中心應當組織文物鑑定專家,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定期為民間收藏文物提供免費鑑定諮詢服務。
第五章 監管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服務中心應當要求並督促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妥善保存與交易活動有關的契約和交易記錄等檔案,必要時應當配合市和浦東新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檢查。
服務中心和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應當妥善保存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拍賣記錄。服務中心對拍賣記錄等重要檔案的保存期不少於75年。
第三十二條 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防止其工作人員出現以下行為:
(一)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服務中心組織的或者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拍賣活動,以及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二)濫用本辦法賦予的監督管理職責,徇私舞弊;
(三)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視窗指導、查驗覆核、拍賣標的報審、現場監拍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服務中心應當協助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監管機制,並與市文物市場信用監管平台對接,對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加強信用監管。
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對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的許可、備案、日常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以及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等情況,按照相關管理規定確定其信用等級。對信用等級較低的,加強日常檢查力度。
服務中心應當協助市和浦東新區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通過其開展交易活動的藝術品經營單位加強信用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服務中心的經營和履職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對通過服務中心開展的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確保文物安全和文物藝術品市場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服務中心應當按照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 條服務中心和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約談:
(一)多次被投訴、舉報或者被媒體曝光的;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未及時進行整改的;
(三)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開展誡勉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服務中心不再符合文物拍賣許可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文物拍賣許可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許可,並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市文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相關主體予以改正:
(一)服務中心未按規定對擬納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進行嚴格審核的;
(二)服務中心未建立交易規則及管理規範、文物拍賣標的內審機制和藝術品交易內審機制的;
(三)服務中心未按規定進行文物拍賣標的內審、擬交易藝術品審核的;
(四)服務中心和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未按規定將擬舉辦拍賣會的文物拍賣標的整場報審的;
(五)未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服務中心和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擅自對擬舉辦拍賣會的文物拍賣標的進行宣傳、印刷、展示的;
(六)服務中心未按規定對通過其開展的文物拍賣會進行現場監拍的;
(七)服務中心未按規定對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進行全流程監管和風險監測的;
(八)服務中心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
(九)服務中心和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未按規定將文物拍賣記錄備案的。
第三十八條 服務中心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公示營業執照和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營業執照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上海市民間收藏文物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服務中心和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的,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服務中心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將其移出名單,並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或者所拍賣的文物未經審核的,由服務中心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將其移出名單,並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所列情形,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文物購買者的,由服務中心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將其移出名單,並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民間收藏文物經營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服務中心未履行《若干規定》第七條或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若干規定》第十七條予以處理。
服務中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上海市民間收藏文物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交易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
(二)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的;
(三)所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未報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
(四)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文物購買者的。
第四十一條 服務中心和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二)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三)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
(四)走私文物的;
(五)以虛假拍賣、知假拍假方式,詐欺公私財物的;
(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第四十二條 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依法承擔拍賣標的相關真偽、年代、品質及瑕疵等方面的民事責任。
服務中心對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通過其開展的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未盡到查驗覆核等責任,導致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契約義務,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服務中心和藝術品經營企業在通過服務中心開展藝術品交易活動時,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並已於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規定》放大浦東引領區政策優勢與上海社會文物管理綜合改革試點經驗的疊加效應,為文物藝術品領域擴大高水平開放,提供了關鍵法治保障。《若干規定》第六條提出,本市在浦東新區設立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同時明確服務中心的管理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據此,《若干規定》審議通過後,上海市文物管理局即啟動了《上海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服務中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制定依據
本著系統集成、明確指引的原則,《管理辦法(試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上海市浦東新區文物藝術品交易若干規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間收藏文物經營管理辦法》、《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文物拍賣標的審核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對服務中心及通過其開展的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監管流程、工作機制、法律關係和責任分配等重大問題一一作了界定、規定、規範和明確。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試行)》包括總則、名單制管理、經營活動管理、經營企業服務、監管和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總計45條。除明確立法目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部門職責等外,主要細化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服務中心的功能性質和管理職責
服務中心是依照《若干規定》在浦東新區設立,為擬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拍賣企業和藝術品交易的企業提供場所、設施、鑑定等服務,並履行《若干規定》和《管理辦法(試行)》所賦予責任和義務的企業法人。服務中心應當堅持公益屬性,以平衡運行管理成本為原則核定所提供服務的收費標準。服務中心依法履行“制定交易規則及管理規範並予以實施”等五項具體職責。(第五條、第六條)
(二)明確拍賣企業名單制管理制度
進一步細化了文物拍賣企業名單制管理制度。一是細化擬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二是明確服務中心對擬列入名單的拍賣企業報請市文物局審核的報審要求。三是明確移出名單的情形及相關報審材料。(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三)加強對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管理
為了加強對文物拍賣經營活動和文物拍賣標的的審核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著重明確了七方面要求:一是明確服務中心制定交易規則應把握的基本原則及經營活動規範。二是明確拍賣企業應當保證其在境內外所徵集文物拍賣標的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三是明確列入名單的外商投資拍賣企業通過服務中心開展文物拍賣經營活動,拍賣標的限定為在境外徵集的文物。四是規定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文物拍賣標的視窗指導制度和內審機制。五是強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申請後,應當嚴格組織開展實物審核。六是要求服務中心應當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通過其開展的每場文物拍賣會進行現場監拍。七是對文物拍賣交易記錄備案作出了規定。(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
(四)明確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內容
服務中心可以為通過其開展文物藝術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提供進出境通道服務、交易環節服務、信息及著作權服務、網路交易服務、公益鑑定諮詢服務等服務內容。(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五)明確監管要求和法律責任
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市和浦東新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監管機制,並對服務中心的經營和履職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方面,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分配作了一系列規定。(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四條)
四、試行期限
《管理辦法(試行)》是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有關管理要求,《管理辦法(試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試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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