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是為了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高質量發展,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推動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建設而制定的規定。

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4日,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徵求意見,全文,

徵求意見

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4日。

全文

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
(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高質量發展,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推動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住所地在浦東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公司”)的促進發展、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融資租賃行業促進發展和監督管理相協調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推動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市和浦東新區金融、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公安、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發展。
浦東新區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支持浦東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要求,對在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產業等重點領域開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加大授信規模。
融資租賃公司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政策導向的領域開展業務的,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結合監管評級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業務集中度和關聯度的監管限制進行適當放寬。
第五條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將環境、社會和治理因素納入內部治理和業務決策,完善管理流程,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推動融資租賃業務服務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支持本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制定綠色融資租賃業務指引。融資租賃公司遵循綠色融資租賃業務指引開展業務的,浦東新區發展改革、金融、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和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給予相應的激勵和支持。
第六條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最佳化離岸融資租賃對外債權登記制度,支持融資租賃公司發展離岸融資租賃業務,鼓勵融資租賃公司在涉外經營活動中優先使用人民幣結算。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鼓勵浦東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業務審核方式,支持融資租賃公司探索外幣租金收入的流轉使用。
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公司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七條 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的,應當取得租賃標的相關權利,建立健全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合理確定租金水平。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密切監測無形資產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科學確定無形資產價值,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八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等航運融資租賃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貨物貿易超期限特殊退匯業務免於事前登記等經常項目便利化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將從境外購買的飛機、船舶或者設備等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在確保業務真實性審查的基礎上,簡化審批內容,最佳化管理措施。
第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機動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可以就其享有所有權的本市號牌機動車向浦東新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首次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和公章樣章申請備案;之後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或者解除抵押登記時,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可以是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條 市和浦東新區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健全與融資租賃相適應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將業務範圍拓展至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類醫療器械。
融資租賃公司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時,可以同時合併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無需另行提交備案申請表和紙質材料。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醫療器械融資租賃活動的,應當建立覆蓋醫療器械融資租賃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醫療器械融資租賃產品信息追溯管理。
第十一條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依法設立項目子公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發行各類債券,通過銀行間和交易所等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通過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開展併購重組,增強資金實力。
第十二條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具備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申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融資租賃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徵信合規和數據安全等工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按照誠信原則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活動。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解除融資租賃契約。
融資租賃契約解除後,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合法方式收回租賃物,並及時採取委託評估或者通過公開市場拍賣等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規範服務收費。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就收取服務費用作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違反約定將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義務轉化為有償服務。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依法向承租人明示服務費、手續費、諮詢費等各類費用收費情況。
第十五條 本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的協同治理作用,加強金融治理協同,深化金融治理合作,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支持融資租賃行業監管規則發揮效用,保障融資租賃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第十六條 支持建立健全融資租賃行業糾紛解決機制,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專業調解組織、行業協會、公證機構的溝通與對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一站式”融資租賃糾紛解決機制。
支持本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在行業規範、自律管理、訴源治理和糾紛調解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十七條 本市有關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判、仲裁活動中應當尊重融資租賃行業交易習慣,發布融資租賃典型案例,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支持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案件審判中深化示範判決機制,推動審判與執行的有效銜接,維護融資租賃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住所地在臨港新片區(浦東新區範圍以外)的融資租賃公司,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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