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加強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一項核心任務,是本市人口綜合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關係到上海城市安全和今後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全局性的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意見》,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牢牢把握社會治理的核心是人、重心在城鄉社區、關鍵是體制創新的基本要求,進一步發揮“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公安指導、部門司職、社區實施”的本市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工作體制、機制優勢,將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重心逐步向基層基礎建設下移,推動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精細化、規範化,努力形成職責明晰、運轉有序、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新格局,創新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新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依託基層社區,下移工作重心,落實職能部門專業管理和指導,加強協作配合,明晰街道(鄉鎮)、居(村)委職責任務,推動社區實施,夯實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工作基礎。
——堅持社區共建。堅持將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作為基層人口服務管理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推動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融入基層建設、融入社區治理、融入民眾服務,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找準落腳點。
——堅持信息共享。牢固樹立屬地化採集、社區化套用的理念,找準人口基礎數據與社會治理、公共服務、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契合點,主動將人口數據套用向行政管理最末端拓展,促進基層社會治理與人口數據套用無縫對接。
——堅持改革創新。尊重和鼓勵基層的首創精神,激發基層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制、方法和措施上的創新活力,努力形成和推廣一批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新舉措。
二、繼續完善組織體系
(一)進一步落實街道(鄉鎮)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按照“促進人口有序流動、控制人口總量、最佳化人口結構”的要求,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機制,整合管理資源,落實居住證制度,加強居(村)實有人口、實有房屋的信息採集和維護,嚴格執行梯度化公共服務政策,加強人口綜合調控的職責。
(二)完善街道(鄉鎮)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體系。各街道(鄉鎮)要進一步完善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機制,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具體內設機構承擔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強化工作責任,切實推進人口服務管理政策措施在街道(鄉鎮)的具體落實。
(三)明確居(村)委工作職責。認真貫徹《上海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落實居(村)委協助做好實有人口和房屋管理工作的任務。進一步發揮居(村)“實有人口信息採集室”的平台作用,按照“實有人口信息採集室”規範化、居(村)委實有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和信息質量標準化的常態化建設要求,深化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全覆蓋管理社區實施工作。
三、加強力量建設
(一)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力量。街道(鄉鎮)要按照地區人口規模、地域特點和工作需要,配足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人員。對部分人口稠密、管理複雜的城鄉結合部、大型居住社區、人口集中導入、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任務繁重的地區,要進一步配強力量。各居(村)委要明確1名社區工作者負責,督促、協助社區綜合協管隊員做好實有人口、實有房屋的信息採集和維護工作。
(二)加強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建設。進一步落實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實有人口、實有房屋信息採集、人口調查工作職責。嚴格按照實有人口1000至1500∶1的標準,保證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基本規模,落實其教育培訓、績效管理的必需經費。緊緊圍繞社區綜合協管隊伍組織正規化、管理規範化、業務標準化的建設目標,加強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建設的頂層制度設計,探索常態化、科學化的人員進出、薪酬評價、職業發展等制度體系。切實落實街道(鄉鎮)在社區綜合協管隊伍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職責,科學劃定社區綜合協管隊員的工作區域,設定合理的工作量,落實工作責任,嚴禁社區綜合協管隊員挪作他用。鼓勵區縣、鄉鎮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動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向社區工作者隊伍的職業化轉型,進一步提升薪酬待遇,增強職業吸引力。
(三)進一步整合社區力量。推廣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整合社區資源,廣泛動員、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社會回響機制,依靠居(村)委幹部、樓(組)長、社工、平安志願者、物業保全等力量,不斷拓寬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基礎信息新增、變更、註銷的發現渠道。建立健全獎勵機制,進一步激發社區民眾主動參與採集和維護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基礎信息工作的熱情。
四、落實工作任務
(一)加強實有人口基礎信息採集維護。嚴格執行實有人口基礎信息質量管理工作制度,確保實有人口基礎信息的全面、準確。完善居(村)實有人口信息質量分類達標標準,落實居(村)實有人口信息質量管理職責。鞏固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全覆蓋管理重點排查整治制度,加大對城中村、來滬人員倒掛、“群租”出租房等來滬人員聚集區域的整治力度,確保重點地區實有人口信息質量。
(二)加強居住房屋管理。落實實有房屋信息採集維護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編碼管理常態化工作機制,依法做好居住房屋“合法性”的認定。推進房屋編碼信息在居住證件辦理工作中的嵌入式套用,加強居住房屋租賃管理,依法規範出具住所證明材料。切實加強合法居住管理,加大對各類非正規落腳點的排查力度。
(三)嚴格居住證件辦理。按照“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的要求,規範居住證件辦理工作。切實強化對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居住證件受理網點的業務培訓、指導檢查和工作監督,確保居住證件辦理工作依法從嚴、規範受理。落實居住證件辦理工作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居住證件受理、簽注及檔案管理的規範化。
(四)落實人口綜合調控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居住證件與公共服務對應掛鈎的來滬人員公共服務制度,切實保障來滬人員在子女上學、公共衛生、計生服務、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靈活就業登記政策和操作流程,加強對申請人實際從業經歷的比對。建立綜合執法機制,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點和辦園點。進一步加大對群租、非法營運、違法建築、違法用地、無序設攤等各類城市管理頑症的整治力度。
(五)完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制度。貫徹執行《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健全完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管理制度,確保居住登記工作常態化運作。落實憑居住登記在居住地享有相關民生服務事項的措施、辦法,推動政府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基礎從戶籍地轉向居住地。
五、推動機制創新
(一)推動信息化套用創新。提高上海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二期)在街道(鄉鎮)、居(村)的套用水平,推動居(村)幹部加大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使用力度。推動人口基礎數據套用向行政管理最末端延展,找準人口基礎數據與社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決策、預防犯罪等工作的契合點,加強人口數據分析套用。推動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與居(村)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以及居(村)委電子台賬建設無縫對接,提供針對性強、效率高的基礎信息比對、統計、套用服務,並為做好人口基礎數據套用創造條件。
(二)推動社區自治創新。探索推進來滬人員社區化服務和管理,將其納入社區管理範疇,通過發揮基層組織、民眾組織的作用使來滬人員能夠在特定的組織和制度框架內,表達自己的訴求,規範自己的行為,融入社區生活。鼓勵來滬人員參與居住社區的公共事務和社區管理,更好地在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發揮作用。探索將社區人口信息登記、居住房屋管理等措施納入市民公約、鄉規民約,提升居民自治水平。
(三)探索社區宣傳工作創新。立足社區,採取簡練、低成本、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屬地多樣化的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宣傳活動,加大對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政策、法規、辦理流程的解讀、說明和宣傳力度,找準共同點,尋求最大公約數,營造民眾有回響、社會能支持的良好氛圍。堅持“走出去,請進來”,主動策劃和設定議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社區民眾、媒體記者實地體驗、親身參與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增強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親和力、公信力。
六、落實保障措施
(一)落實經費保障。進一步完善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不斷加大市、區縣、鄉鎮三級政府的財政投入和聚焦支持力度。進一步理順市、區縣、街鎮在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權關係,構建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落實區縣、鄉鎮在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保障上的主體責任,將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區縣、鄉鎮年度財政預算編制範圍。
(二)完善法治保障。開展立法調研,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完善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適時修訂《上海市實有人口服務和管理若干規定》,在政府規章層面固化實有人口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的義務,為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支撐。提高執法意識,拓展執法思路,加大對違反登記用工信息規定和違反房屋租賃信息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力度,促進對違反居住登記行為處罰的常態化。建立健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間的違法抄告機制,提升行政執法的整體效能。
(三)堅持考核保障。區縣政府要將實有人口基礎信息質量、人口綜合調控、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建設等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對街道(鄉鎮)年度績效考核和對街道(鄉鎮)主要領導考核評估的內容,並加大考核力度。探索將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居(村)民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進一步完善以評議意見為重要權重的居(村)委工作評估機制,確保逐級落實工作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區縣政府要加強對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依託區縣人口綜合服務管理領導小組平台,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基層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基層突出問題。區縣人口辦要會同區縣人口綜合服務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動參與和支持街道(鄉鎮)開展的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提供資源,創造條件。各街道(鄉鎮)要切實履行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切實將人口服務管理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