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16日
上海市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研發中心和開放式研發平台,提高創新要素跨境流動的便利性,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承擔全球研發職能、加強與國內外科研院所和企業的合作,積極參與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標國際通行規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支持設立各種形式的外資研發中心
(一)建立外資研發中心管理服務工作機制。本市成立由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地稅局、市知識產權局、市環保局、上海海關、上海檢驗檢疫局、外匯管理局市分局參與的外資研發中心工作協調機制,市商務委負責外資研發中心的設立審批及認定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對外資研發中心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商務委委託浦東新區政府開展浦東新區內的外資研發中心的認定和服務工作;委託張江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開展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外資研發中心的認定和服務工作。
(二)支持設立各種形式的外資研發中心,鼓勵設立承擔全球研發職能的外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是指外國投資者依法設立的、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機構,研發內容包括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產品開發等方面,外資研發中心的形式既包括外國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方式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又包括設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非獨立法人的獨立研發部門或分支機構。
承擔全球研發職能的外資研發中心(以下簡稱“全球研發中心”)是指擁有獨有的研發技術平台,承擔全球研發項目的關鍵步驟和絕大部分過程,研發項目進展與全球同步,屬於集團內部最高級別的研發中心。
二、鼓勵融入上海創新體系
(三)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與本市機構開展合作。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外資研發中心運用其自身研發資源及全球創新網路,與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聯合開展產業鏈核心技術攻關。
鼓勵有實力的外資研發中心在基礎研究和全球性重大問題等領域積極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
(四)鼓勵和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參與政府科技計畫項目,並與本市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合作參與市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項目、聯合申報各級各類科技發展計畫項目。
加強各類政府科研項目前期信息溝通,拓寬外資研發中心參與政府科研項目發布及收集渠道。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專家參與本市重大科技和工程項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鼓勵本市專家智庫吸收外資研發中心成員。
(五)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成果進入上海的技術交易平台等進行交易,加速技術成果轉化。
鼓勵外資研發中心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對在本地轉化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根據其綜合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及項目智慧財產權的屬性、創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研發投入由財政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三、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在中國申請專利,按照有關規定申報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和示範單位。依法保護外資研發中心的智慧財產權。
(七)最佳化環境評價管理。對外資研發中心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探索對部分行業外資研發中心最佳化環境影響評價前期手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八)便利研發設備進出口。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全球研發中心優先辦理報檢資質審批,優先考慮提升信用及分類管理等級,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及其配件、備件和研發用試劑、樣品等,採用提前報檢、提前報關、實貨放行的通關模式,優先辦理通檢、通關手續。對符合要求的外資研發中心可憑申請提供集中報檢、一站式檢驗檢疫等服務。允許保稅進口入境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二手研發專用關鍵設備。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境生物醫藥材料進行科學風險評估,建立分類管理體系。適當放寬對風險較低的基礎性生物醫藥材料的進境限制,對低風險生物醫藥材料免於核查輸出國家或地區動植物檢疫證書。對全球研發中心進口生物醫藥樣品、試劑實行“一次審批、一年有效、多次放行”、大幅減少查驗頻次、符合條件的單位可採用直通放行的管理模式。對進出口化學試劑實施“合格保證+風險評估+事後監管”的監管模式。
(九)最佳化非貿付匯管理。最佳化非貿易項下付匯流程手續,加強對外資研發中心的納稅輔導與服務,為全球研發中心非貿易項下付匯契約備案、納稅判定提供綠色通道。
(十)支持參與評審評獎。外資研發中心取得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參與各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獎項的評審及評獎。對為本市科技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資研發中心有關人員,可按照《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予以表彰。
四、支持引進培養創新人才
(十一)鼓勵外資研發中心培養高素質人才。外資研發中心進行員工培訓,可按照《關於完善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辦法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職業培訓的實施意見》(滬府辦〔2014〕70號)的規定獲得相應職工職業培訓補貼。
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與本市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合作平台,多層次多渠道培養高素質人才,實現人才供給與外資研發中心人才需求的有效對接。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實踐基地,聯合培養研究生。鼓勵外資研發中心與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實驗室和人才培養基地。鼓勵支持研發能力強、產學研結合成效顯著的外資企業和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積極招收外籍博士後科研人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經批准可以獨立招收博士後科研人員。
回國在外資研發中心工作、符合條件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參加高級職稱評審,其國外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或專業技術貢獻可作為參評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不受本人國內任職年限限制。
(十二)鼓勵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引進各類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非本市戶籍的國內優秀人才,可按規定辦理上海市居住證,並申請相應的居住證積分。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居住證轉戶籍或戶籍直接引進。外資研發中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可優先申請本市人才公寓。
(十三)為外籍人才來滬就業提供簽證辦理便利。對外資研發中心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經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的行業高級專業人才,未持簽證來華的,可以向口岸簽證機關申請人才簽證,入境後按規定辦理居留許可;持其他簽證來華的,可申請變更為人才簽證或者按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十四)為外籍人才來滬就業提供居留便利。外資研發中心持工作許可證明來上海工作的外籍人員,入境後可直接憑工作許可證明申請有效期1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也可以向本市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職業簽證,入境後按規定辦理相應期限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外資研發中心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可辦理有效期5年的工作類許可居留;部門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可辦理有效期4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一般外籍員工可辦理有效期3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已連續在本市申辦過兩次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外籍員工,第三次可直接申請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為經認定的全球研發中心法人代表等高級管理人員及科研人員在辦理健康證明方面提供綠色通道政策。
(十五)降低永久居留證申辦條件,完善申辦途徑。在外資研發中心工作的外國人,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對在滬已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的外資研發中心外籍員工,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主管部門制定的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僱並擔保的行業高級專業人才,可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申請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人才”),工作滿3年後,經單位推薦,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十六)進一步簡化外國人就業許可辦理手續。本市建立一口受理《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機制。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外籍高級管理人員、高端技術人才以及掌握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專業技術人才可優先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外國專家證》,適當放寬辦理《外國專家證》的年齡。
在上海地區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外資研發中心就業的外國留學生,經上海自貿試驗區、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出具證明,可直接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五、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十七)落實國家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外資研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備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免徵進口關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稅收優惠;符合條件並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按國家規定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按照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相關規定,經市商務委、市財政局、上海海關、市國稅局認定,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十八)加大對全球研發中心的政府支持力度。全球研發中心可根據其對本市科技研發和科技創新帶動的影響和作用,參照《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滬府發〔2011〕98號)及《關於〈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2〕51號),獲得資助。資助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除另有規定外,本意見發布後出台的支持上海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各項政策,可適用於外資研發中心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對外資研發中心制定相應支持措施。
在本市範圍內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適用本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註冊設立的研發中心,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