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對提請市人大或者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法規草案表決稿和修改情況的報告。
(二)向市人大或者常委會提出屬於市人大或者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解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四)審議和處理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舉行聽證會,並提出聽證報告。
(六)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檢查監督,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和常委會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受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具體組織實施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和工作視察。
(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常委會聽取和審議
“一府兩院”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的建議;在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對有關專項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初步審議意見和建議。
(八)對有關部門落實整改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和貫徹執行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九)對市人民政府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章,經有關部門初步審查認為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的,由法制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處理意見。
(十)對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有關質詢案,根據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提出答覆情況報告。
(十一)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
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交付徵求意見的有關法律草案,做好修改意見的徵求工作;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委員會來滬進行立法調研或者執法檢查。
(十二)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為代表提出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服務;認真處理交由本委員會研究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根據常委會的要求,跟蹤督辦交由“一府兩院”承辦的、與本委員會工作相關的重點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三)加強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溝通和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有關委員會的交流。
(十四)辦理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決定問題,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按照
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