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傷害罪

一般傷害罪指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實施暴力,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傷害身體罪中一般傷害罪的一種。一般傷害罪包括:輕傷罪、重傷罪、義憤傷害罪、施暴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加功自傷罪、過失傷害罪。輕傷罪,是指行為人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的行為。重傷罪,是指故意重傷他人的行為。

義憤傷害罪,是指行為人當場激於義憤而實施的傷害行為。施暴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指施強暴於血親尊親屬,但未造成傷害的行為。加功自傷罪,是指行為人教唆或幫助他人自傷,或者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使他人造成重傷,或因此而致死的行為。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他人的行為,包括普通過失傷害罪和業務過失傷害罪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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